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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督办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04-17  作者:南方医科大学督办工作暂行办法  预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上级部门、学校领导批(交)办事项的办理质量及效率,建立有效的学校事务督办工作机制,使学校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各单位包括学校机关各部门,各学院、附属医院,顺德校区管委会,基因工程研究所,教辅机构,资产经营公司。

第二章 组织架构和工作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督办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书记、校长担任,分管党政办公室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党政办公室、组织部、监察处(纪委办公室)、直工委、发展规划处、人事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主任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兼任。设督办员若干名,由成员单位分别指定1人担任。
第四条 学校督办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督办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督办工作的系统规划、整体协调,负责相关制度规范的制定、督办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决定督办事项和下达督办单、催办单。
第五条 党政办公室作为学校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组织协调学校督办领导小组会议的召开,具体落实督办事项的立项、交办、催办、审核把关、立卷归档和信息反馈工作,建立并完善督办工作台账制度。
第六条 发展规划处主要负责根据学校短、中、长期规划、计划,确定相关督办事项及立项内容。
第七条 监察处是学校督办工作的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监督检查督办事项承办单位的工作效能,提出改进工作直至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八条 组织部和人事处是学校督办工作的主要考核机构,主要负责承办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的考核评定。
第九条 直工委主要协助抓好机关各部门督办工作的落实。
第十条 各单位是督办事项工作任务的具体执行部门,可制定本单位的督办规章制度,并报学校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督办员是学校督办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在党政办公室主任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督办工作。
第十二条 党委常委会秘书、校长办公会秘书在党政办公室主任领导下,准确、及时提供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决的应督办事项,积极协助开展督办工作。
第十三条 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督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各项决策和工作任务要经常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向党政办公室报送本单位承办的学校党政重要专项会议中议决的应督办事项。

第三章 工作内容和程序

第十四条 督办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学校年度工作要点,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及其他党政重要专项工作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及重要工作部署的完成落实情况;
(二)学校各项短、中、长期规划和计划的贯彻实施;
(三)上级主管部门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批示、交办、转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学校领导批(交)办事项的完成落实情况;
(五)经校领导批示的信访事件及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
(六)其他应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督办的基本形式为定期督办、专项督办和联合督办。
第十六条 定期督办主要针对学校年度工作要点的完成情况,每两个月进行一次,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发送督办通知。由党政办公室根据同期学校重点工作,向承办单位发出《南方医科大学月度重点工作督办通知》(以下简称《月度督办通知》)。
(二)承办单位自查自评。承办单位按照《月度督办通知》的要求,对所承担的学校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形成《南方医科大学督办事项办理情况报告》(以下简称《办理情况报告》),报送党政办公室。
(三)办理情况审查。学校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对各承办单位报送的《办理情况报告》进行严格审查,凡是应解决的问题而未解决或未解决好的,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报告落实情况。
(四)结果反馈与立卷归档,党政办公室对《办理情况报告》进行分析综合,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落实情况,同时将有关材料按文书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 专项督办主要针对上级和学校明确要求限期完成的某一方面工作任务,不定期进行,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立项登记。在上级主管单位来文来电,学校做出重要决策事项、工作部署及领导批(交)办事项后,由党政办公室根据办理时限及办理要求,拟定《南方医科大学督办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经党政办公室主任审签,重大事项经学校督办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发送承办单位,同时做好记录。
(二)督办落实。《通知》发出后,党政办公室应及时掌握承办单位的落实情况,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实地考察等方式,发现、反映和协调解决办理过程中出现的矛盾与问题。
(三)办结审查。学校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对承办单位提交的《办理情况报告》进行严格审查,对应解决而未解决或未解决好的督办事项,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报告落实情况。
(四)结果反馈。党政办公室对《办理情况报告》进行分析综合,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或学校领导汇报落实情况。
(五)立卷归档。专项督办事项办结后,党政办公室要及时将有关材料按文书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第十八条 联合督办主要针对影响重大、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的复杂工作任务,不定期进行。开展联合督办应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参与督办,组成临时督办小组,按照专项督办的相关程序开展督办工作。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专项督办和联合督办事项:
(一)领导批办。接到《通知》后,承办单位负责人要按照《通知》的要求,提出办理意见,对交办事项有异议的,可提出转办意见。
(二)落实办理。承办单位要加强对督办事项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办理措施,确保办理工作完整到位。
(三)上报结果。《办理情况报告》经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在规定时限内,与《通知》一并由具体负责办理人员报送党政办公室。
第二十条 对超过办结时限又无故不提交《办理情况报告》的,学校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向承办单位发出催办通知。
第二十一条 确因客观原因造成督办事项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的,承办单位提出撤销督办事项申请,经学校督办工作小组研究同意,可免予督办。
第二十二条 涉及两个及以上承办单位的事项,由责任单位牵头办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动与责任单位协商,共同做好督办事项的办理工作。办理结果的报告由责任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责任单位、协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出现意见分歧时,由责任单位负责人协调解决。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责任单位将意见分歧、协调经过、解决建议等,书面报请学校督办领导小组协调处理。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党政办公室每季度对督办工作运行情况、工作质量和办理落实情况予以通报,以提高督办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五条 督办工作情况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同时纳入年终干部考核体系。本年度内受到三次以上催办的承办单位,给予全校通报。对列入督办事项的工作,承办单位无正当理由经催办仍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的,或对交办的督办事项敷衍推诿的,或反馈的信息、上报的处理结果内容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督办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南方医科大学督办工作暂行办法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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