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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工会委员会委员、正副主席替补规定

发布时间:2018-10-30 浏览次数:

 

 为加强和完善学校工会委员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工会委员会桥梁纽带作用,现对学校工会委员会委员、正副主席的替补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学校工会委员会委员、正副主席,在任期内,如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均应易人替补。
  (一)调离学校;
  (二)退休;
  (三)因学校领导干部轮岗调离岗位;

(四)谢世;
   
(五)受处分被撤消了代表资格。
   二、凡属二级工会推荐当选的学校工会委员会委员,其缺额由二级工会推选,经工会全委会审议同意后替补;属于学校工会根据工作需要推荐当选的委员(主要是学校机关各部、处、室领导),其缺额由学校工会提名,经工会全委会审议通过后替补。
   三、副主席缺额,由学校党委推荐候选人,经工会全委会审议通过,报省教科文卫工会批复同意后替补。
   四、主席易人,由学校党委决定人选,经工会全委会审议通过,报省教科文卫工会批复同意后替补。
   五、凡替补的委员、正副主席,均须在下一次“双代会”全体会议上确认。
   六、本规定自2015年10月31日起执行。2008年2月1日起执行的《南方医科大学工会委员会委员、正副主席替补规定》同时废止。
   七、本规定由南方医科大学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