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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告

校内通知公告

关于出台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制度情况和征求意见的说明

作者:   时间:2013-09-22   点击数:

 

关于出台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制度情况和征求意见的说明
各单位:
按照书记、校长对国有资产管理必须健全制度、建立平台、规范流程、科学管理的相关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在高副校长的带领下,结合学校实际,我处近期将出台《南方医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南方医科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南方医科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这些制度是按照上级的相关规定,并经过广泛的调研而拟定的,但制度中仍存在不足之处,经办公会研究同意,下发各单位广泛征求意见,望各单位认真讨论,已通过OA系统向我处反馈各单位的意见(有无意见均需反馈) ,同时欢迎广大教职员工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联系人:杨菁、张旭灵;联系电话:61648664、61648665;邮箱:742828438@qq.com,659597443@qq.com。我处将根据各单位的反馈意见,再次进行修改,报学校相关会议批准后下发。现将拟出台的各项制度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制度的依据
根据国家 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文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定义和内容,作为起草各项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主要依据。 其中第七条规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 、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 、组织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3 、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4 、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5 、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6 、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7 、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国家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原则为: “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
去年年底国有资产管理处成立以来,我们按照学校领导的要求,首先我们走访全国十几所高校,对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调研,从广东省教育厅 “2012年对我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粤教审函[2013]3号)看,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国有资产管理意识不高,管理体制、制度不健全,固定资产账实不符,各种资产出租出借管理不善,偏离了市场价值,学校对外投资效益不高,各类采购招标不规范,经济合同管理分散等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从此次国有资产普查的情况看,我校国有资产管理与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及其他高校的发展之间存在一定差距,如果不加强规范管理,将造成学校经济损失。所以,学校应尽快出台上述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文件,彻底改变学校目前国有资产管理的现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制定制度的思路
通过到省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教育厅基财处、教育装备中心及省内外多所高校进行调研学习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经验,同时,利用网络资源查询了全国几十所高校的国有资产的各项政策制度、管理体制、管理手段、管理方法等,草拟了我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制度,基本思路是:
(一) 既要做到尊重现有管理体制,又要将原有的管理职能进行完善统筹、归口管理。如:保持各实物管理部门(财务处、科技处、产业管理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总务处、图书馆、网络中心等)的原有基本工作职能不变,同时制定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网络管理平台,招标采购、经济合同档案的统一监督管理。改变了过去软件不一致、数据库不统一,上报报表数据不同,一项经济业务从立项、论证、招标采购、合同签订、管理、收缴费用等环节由单一部门完成的现象。
(二) 既要体现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宏观控制管理,又要体现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管理实质。如,对学校各类经济合同的统一管理,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借、招投标的组织管理。
(三) 既要做到各部门在国有资产管理中相互协调,提高工作效率,又要做到各部门之间相互监督,防范违纪违法行为出现。如,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原则,建立多层管理体系。
(四) 既要通过科学有效的管理平台,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又要发挥各部门的管理职能,做到资源共享,最大限度的使国有资产产生应有的经济效益。如,我们建立了 “南方医科大学固定资产网络管理信息系统 ”和 “南方医科大学房产网络管理信息系统 ”,通过这一平台能有效分析我校在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的房屋使用、占地面积、配备的设备等有关情况。
三、确定科学有效的管理体制
在制定文件的过程中,我们重点放在了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上,既要尊重现有的管理体制,使其发挥其效用,又要改变我校过去管理体制不顺畅、缺乏监督的局面,如,一项工作从立项、论证、招标、管理、经费收缴等环节均由一个部门独立办理的现象;在《南方医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南方医科大学招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的起草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 “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的原则,设计和建立了学校国有资产多层次管理体系:
第一层为学校常委会和办公会;
第二层为国有资产管理处和纪委监察处;
第三层为各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科技处、产业管理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总务处、图书馆、网络中心等);
第四层为各国有资产使用部门;
第五层为各国有资产使用个人。
从调研情况看,该管理体制是各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发展方向。
四、制度的主要内容
在起草各项管理内容中,我们严格按照国家目前的各项规章制度,结合全国各高校的成功做法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制度的管理内容,理顺并明确了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任务和目标。
(一)《南方医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详见附件1) 主要内容是:
1 、明确的管理体制,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第一层 为学校常委会和办公会。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统筹监督、管理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是国有资产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二层为国有资产管理处和纪委监察处。 主要负责我校各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三层为各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科技处、产业管理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总务处、图书馆、网络中心等)。 主要负责我校归口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的分类,负责归口国有资产的 申报、购置、 日常维护、使用效益、 网络平台管理、信息统计报告、处置等工作。
第四层为各国有资产使用部门。 主要负责 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对 本单位国有资产的 账、卡、物日常 管理、维护, 报送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统计报表等 工作。
第五层为各国有资产使用个人。 负责个人国有资产管理的维护工作。
2 、对国有资产 产权、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绩效、监督和统计报告等 工作流程进行了规范
学校资产产权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转让等。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为完成教学、科研、医疗、行政管理及后勤服务等任务和促进学校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建和接受调拨等方式配置单位资产的一种经济行为。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
学校国有资产的收益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享有收益权。
学校国有资产的绩效管理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享有绩效评价权。
学校国有资产的监督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
学校国有资产的统计报告是指严格按照上级有关部门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报表格式,实行定期统计、报告制度。
(二)《 南方医科大学招标采购管理试行办法 (详见附件2) 的主要内容是:
1 、明确了管理体制。这种体制的设立,即考虑了我校目前的管理现状,充分体现了各实物管理部门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应有的权力与义务,又体现了招标管理部门、监督部门在招标采购工作上的统一制度、统一程序、统一组织、统一监督,改变过去招标工作上制度不统一、各自为政,分散管理的现象。具体管理体系如下:
第一层为学校常委会和办公会。 是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最高决策管理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工作。
第二层为国有资产管理处和纪委监察处。 主要负责我校各项采购招标项目的招标组织实施和监察工作。
第三层为各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科技处、产业管理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总务处、图书馆、网络中心等)。 负责 编制采购计划,受理用户采购需求,论证采购项目可行性,编制项目需求(如技术参数、工程预算等),调研市场信息,释疑采购技术,签订采购合同,履行合同的日常管理(包括施工管理、生产安装、开箱验收等),组织验收合同等工作。
第四层为各国有资产使用部门。 用户单位 负责采购项目的立项、预算申请、计划申报以及相关技术性事项。
2 、对招标过程中采购招标的范围及限额标准、采购招标的方式、申报及程序、开标、评标程序及相关要求、监督检查、 违纪违规的责任等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参照其他高校的成功做法,对以上过程进行了统一明确的规定,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其他有关文件均参照其他高校的成功做法进行拟定。
(三)《南方医科大学固定资产管理细则》(详见附件3)的主要内容是:
1 、明确了各部门的管理职能。
(1)财务处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账的管理;
(2)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固定资产明细账的管理;
(3)实物管理部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总务处、图书馆、网络中心等)负责固定资产实物账的管理;
(4)各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日常管理;
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明确了固定 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能范围、固定资产范围、分类、计价、配置、验收、登记、日常管理、维修、信息管理、处置、清查以及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等方面的 管理制度、流程等细则。
 
 
国有资产管理处  
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南方医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广东省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资[2005]32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资〔2011〕18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主要来源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学校教学科研收入形成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据法律法规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资产整合和共享使用,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坚持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财政要求的学校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推动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对学校资产实施产权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学校作为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管理、配置管理、使用管理、处置管理、收益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和统计报告等。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方式:可以按照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不同的经济性质,实行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分类建账、分开管理。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 “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的管理体制。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由学校学校常委会、办公会实施统一管理,按资产的不同形态和分类,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各归口管理部门对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负有监督责任;各资产使用部门、单位负责人及其使用人对本部门、本单位管理、使用的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的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教辅机构、附属医院等。
 
第二章 资产管理内容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形式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 二)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台件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台件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态不变的资产。单台件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视同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包括以下十一类: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 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及其他、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及其他。
( 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益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 四)对外投资是指利用学校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我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学校常委会、办公会、党政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财务处、科技处、产业管理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基建处、总务处、图书馆、网络中心等)以及国有资产使用单位。
  第十一条   学校常委会和办公会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负责审定学校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负责审定学校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方案,推动建立学校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三)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事项的审核,并对国有资产监督与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四)负责 贯彻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审查学校招投标采购的规章制度;审定学校自行采购项目的范围、标准,采购程序,工作纪律及 “评标专家库 ”成员,监督、审查我校各项招投标项目的工作情况; 对招标采购纠纷事项拥有代表校方的最终解释权;
(五)代表学校依法对学校经营性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并对学校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财务状况和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学校对外投资、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审议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办公会议审批;
(七)依法对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制订和审核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工作流程;
(二)审核和监督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实施工作方案、方式的可行性、合法性;
(三)审核和监督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的实施过程;
(四)审核和监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招投标等工作。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行使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订学校国有资产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及相关工作流程,建立信息化网络管理平台,并指导及监督各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二)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配置、使用、管理、处置等工作实施统筹管理;组织学校国有资产的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工作;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事宜进行组织协调处理,推动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
(四)负责学校固定资产账务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对资产增减、变动、处置进行账务审核,登记资产总分类帐薄,按时核对资产总额,检查和落实实物管理部门及时做好资产分类明细账的登记、变更、核对、处理等工作,组织学校国有资产信息、数据的统计,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并对有关资产的变动、处置等情况进行上报。
(五)负责组织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大宗物资、图书、办公用品、大型修缮、基本建设项目等的招投标组织、协调工作。
(六)负责学校对经营性资产实施管理、监督。组织学校土地和经营性房产、闲置房产等的产权、出租出借合同及资源占用费核定等管理工作。
(七)负责学校对外投资实施监督管理。参与对学校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工作、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申报工作,并依法对投入经营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八)对学校出资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改制与重组、产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及权益变动过程实施监督;负责对有关涉及产权变动、资产处置等事项进行审核,审查核实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项目,对已投入运行的学校国有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九)建立学校各项活动中的经济合同档案网络管理平台;对各项经济合同实行统一管理;监督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合法性及可行性;监督维护合同执行过程中学校的合法权益;参与学校应得利益收缴办法与标准的制定、监督检查上缴工作,维护学校主体所享有的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
(十)负责学校校名、校誉类等无形资产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学校党委会、办公会、学校常委会、办公会决定事项的督查督办。
(十二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财务处、科技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产业管理处、基建处、总务处、图书馆、网络中心等职能部门为学校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负责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部门归口管理资产的登记、日常信息统计报告、网络平台管理、资产清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办理本部门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的申报、购置、使用及处置等审批手续;
(四)负责本部门管理资产的合理配置,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五)定期向学校常委会、办公会反映资产变动情况;
(六)学校国有资产实物量、价值量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各职能部门分别按下列分工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
(一)财务处是学校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和存货等流动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各类资产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科技处是学校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科研成果类、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的论证、管理;
(三)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仪器设备等专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通用设备、专用设备、 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及其他、文艺体育设备 等资产的论证、购置、维修维护、管理、处置工作;
(四)产业管理处是学校校办企业、对外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校办企业、对外投资企业的管理;
(五)基建处是学校在建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在建工程的管理;
(六)总务处是学校房屋、家具、交通设备等一般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家具用具及其他 等资产的论证、购置、维修维护、管理、处置工作;
(七)图书馆是学校 图书文物及陈列品 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的 图书文物及陈列品 等资产的论证、购置、管理、处置工作;
(八)网络中心是学校独立软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各类独立软件的论证、购置、管理、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各资产使用单位为学校资产的具体管理部门,对本部门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物进行日常管理;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日常清理清查;
(四)向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送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统计报表;
(五)做到资产优化配置、物尽其用。对于搁置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资产,应遵从相关部门的调剂处理。拒绝调剂处理的单位,学校将对其缓拨或减拨有关经费;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章   产权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资产产权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转让等。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学校各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工作;负责学校各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纠纷调处的监督工作,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学校资产产权登记是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一)所有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及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单位,都必须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二)学校作为一个行政事业单位需进行产权申报、登记;学校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学校出资企业要分别单独进行产权登记。
(三)学校出资企业的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
新设立的企业,应在验资后30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学校出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改制、撤销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应在变动的30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和撤销产权登记手续。
(四)学校对进行产权登记的单位,每年年初进行一次年度检查。各单位要在认真清查前一年末国有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证。
(五)产权登记的主要事项和内容为:单位名称、住所、单位负责人、单位性质、主管部门、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单位主要实物资产额和使用情况、其他。
第二十条  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产权纠纷是指单位间由于资产所有权及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二十二条  学校出资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按国务院国资委、财政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章   配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为完成教学、科研、医疗、行政管理及后勤服务等任务和促进学校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建和接受调拨等方式配置单位资产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配置资产,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
第二十五条  凡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规定了配置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配置资产。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配置资产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确为单位履行职能所必须,且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要求;
(二)无法通过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满足使用要求;
(三)无法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满足使用要求,或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成本高于配置资产的成本。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实行优化配置原则,最大限度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效益低的国有资产,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校内调剂处理,必要时也可由学校直接调剂。校内闲置的,按国有资产处置权限进行审批后,进行校外有价调拨,所得收入按政府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分别实行政府招标采购、学校组织招标采购、单独来源采购和使用单位自行采购等方式。
学校各单位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图书,或者大宗一般设备仪器、材料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大型修缮,都应当制定年度计划,组织考察论证,公开招标,并严格规范合同手续,实行购建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资产配置过程中,要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二十九条  资产配置完成后,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按国家专业标准及合同条款等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并填写统一验收单。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根据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进行索赔。
第三十条  学校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按学校捐赠办法 《南方医科大学60周年校庆捐赠管理暂行办法》(校财字〔2011〕207号) 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施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人制度。各资产使用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责任人,各使用单位还必须指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账、卡、物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领用制度,规范交接手续,实行资产管理的责任制,并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的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
第三十三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登记、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要对国有资产定期清理、检查。各单位对各种资产至少每年盘点一次,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四条  学校以固定资产、货币资金以及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报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可对外投资的学校国有资产,按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聘请有资格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学校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用、使用该部分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学校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不得作为资本金转作学校出资企业资产。
第三十六条  因组建经营实体等用途,需要使用学校校名、校誉类无形资产的,应及时向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申报,按对外投资的程序办理有关审核与报批手续,并要求公正计价,有偿使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学校校名、校誉类无形资产从事有关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在不影响教学、科研、医疗、行政管理及后勤服务等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出租、出借;但必须严格论证,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报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学校国有资产。
第三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审批权限: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资〔2011〕18号)的要求, 国有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及资产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部门审批;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及资产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学校主管部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的程序、权限进行审核,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一式3份)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出租价格必须参照市场价格或学校学校常委会、办公会确定的价格执行,必要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采取公开谈判、公开招租、评审或资产评估等办法拟定出租价格。
第四十条  学校各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为任何校外单位或个人的经济行为提供抵押、担保。
 
第七章   收益和绩效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享有收益权,并承担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对经批准可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从事入股、合资、联营的,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出资额的份额,收取投资收益。
第四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学校按照与租赁方签订的合同收取租金收入。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出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即以其实际占用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按资产类别分别收取占用费。
第四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拟定业绩考核制度及奖惩办法。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并组织评价考核工作。依据评价考核结果,建立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学校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八章   处置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十七条  学校有关单位处置资产,应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审批权限,进行逐级审批,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报备后方可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
第四十八条  学校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校出售、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报废残值价值较大的必须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四十九条  学校资产处置所得收入统一按上级有关规定上缴。
第五十条  学校资产处置的具体工作,由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申报,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论证、勘验、审核工作,并进行汇总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章   资产评估与清产核资
第五十一条  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二)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三)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四)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五)依照国家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资产评估的组织工作。
第五十三条  对拟进行评估的学校国有资产,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和充分的材料,保证评估价值的客观、公平。
第五十四条  清产核资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要求或学校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对学校资产进行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的损益,从而重新核定学校资产价值的行为。
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清理、产权界定、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五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第五十六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开展清产核资时,应积极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清理和追索不良资产和债权,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和投资以及实物资产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第十章   资产报告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部门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报表格式,实行定期统计、报告制度。
(一)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后,每年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送国有资产统计报表、书面说明材料和数据电子文档。
(二)学校资产总统计报表、说明材料和数据电子文档,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上级部门的要求进行汇总和上报。
(三)学校出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每半年需报送企业财务半年报、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及电子数据到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备案;每年三月中旬需报送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财务审计报告、财务说明及电子数据到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备案。
第五十八条  在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报告及时。对学校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等情况,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必须按要求提供文字分析说明。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常委会、办公会对学校资产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对学校各归口管理部门执行国家及学校资产管理有关法规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应发挥各自的监督职能,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合法权益。
国有资产管理处按学校常委会、办公会的要求,对学校资产的总量及权益变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所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
各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十条  学校对学校出资企业的监督,参照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学校资产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学校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学校师生员工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学校资产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章    
第六十二条  学校资产是学校完成事业计划、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主要物质保障。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责任和义务,应依法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其保值增值,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
第六十三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放松对资产的监督管理,造成资产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而不反映、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与权限,擅自办理资产管理审批事项的;
(三)对管理范围内长期闲置、超标准配置或低效运营的资产,不按规定进行调节的。
第六十四条  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建议学校按违反财经法规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对资产具体管理,造成资产流失的;
(二)不进行或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处置资产或将学校资产用于经营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未按规定缴纳资产收益的。
第六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造成学校资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必须予以赔偿、追究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对造成重大损失而触犯法律的,学校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章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具体国有资产管理细则、工作规范流程等另行文。
第六十七条  学校出资企业法定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按《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附件二
南方医科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招标采购工作,强化管理,加强监督,理顺关系,明确职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最新公布的《广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和教育厅等相关部门的招投标采购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采购活动及其当事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条   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学校采购活动分为政府采购和校内采购。
第四条   政府采购方式主要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校内采购,是指在学校内部,由招标采购主管部门自行组织的、各单位在规定限额内(按第十五条内容执行)使用财政性资金、学校预算管理资金、捐助资金等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的行为。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投标活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校常委会和办公会,是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最高决策管理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工作,下设招标采购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
招标采购主管部门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各项招标采购工作的组织、协调的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部门设在纪委监察处,参与招标采购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 指科技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产业管理处、基建处、总务处、图书馆、网络中心等职能部门,负责各类采购项目申报、论证、审查投标商资格、采购文件的编制及确认采购项目经费来源等工作。
用户单位是指学校各具体使用部门,其负责各类采购项目预算立项、计划申报、技术性事项的拟定等基础事项。
第九条   常委会和办公会在学校招标采购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审定学校招投标、采购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研究制定校内采购项目招标的范围、标准、程序、工作纪律;
(三)决定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与特殊的采购方式;
(四)审定学校 “评标专家库 ”成员;
(五)监督、检查校内各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办法组织招标采购工作的情况;
(六) 对招标采购纠纷事项拥有代表校方的最终解释权;
(七)处理招标采购活动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下设招标采购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招投标采购管理工作;纪委监察处下设招标采购监督办公室,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由监察处牵头组织。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负责学校内部工程、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招标采购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受理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的招标采购申请和采购计划,核定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招标采购工作,必要时可对项目的技术需求组织专家咨询或论证。具体如下:
1 、贯彻国家招投标采购的法律法规,拟订学校有关招标采购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2 受理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的招标采购申请和计划,核定采购方式
3 组织实施采购的招标工作,必要时可对项目的技术需求组织专家咨询或论证;
4 、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各类采购合同的文本内容;
5 、审核招标文件,组织开标和评标工作,发布招标与中标信息;
6 、负责归口范围内招标采购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7 、负责组织拟选学校 “评标专家库 ”成员;
8 、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招标采购监督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 、参与拟订学校有关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对各类招标采购活动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及时纠正招投标过程中的违规违纪现象;
2 、监督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质量信誉等进行审查或现场考察的过程;
3 、审查评标方法的制定以及对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过程的监督;
4 、对开标、评标、采购项目的商务谈判以及采购项目合同履约后的验收等过程实施监督;
5 、对学校招投标的监督过程做好记录并将有关招投标材料进行归档;
6 、接受和处理投标单位及有关方面对招标采购工作的投诉。
第十一条   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为 编制采购计划,受理用户采购需求,论证采购项目可行性,编制项目需求(如技术参数、工程预算等),调研市场信息,释疑采购技术,签订采购合同,履行合同的日常管理(包括施工管理、生产安装、开箱验收等),组织验收合同等工作。
根据各归口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采购项目归口管理如下:
(一)科技处负责学校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无形资产的采购项目的立项、论证、采购文件的编制等工作,按照政府规定与相关政策负责审批与组织实施;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学校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借管理部门对租赁项目的立项、论证、采购文件的编制等工作,按照政府规定与相关政策负责审批与组织实施;
(三)产业管理处负责 学校对利用学校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对外投资类 的采购项目的立项、论证、采购文件的编制等工作,按照政府规定与相关政策负责审批与组织实施;
(四)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 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不包括独立的计算机软件)、仪器仪表及其他、文艺体育设备等 采购项目的立项、论证、采购文件的编制等工作,按照政府规定与相关政策责审批与组织实施;
(五)基建处负责基建工程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承包合同中由甲方供应的材料及设备等采购项目的立项、论证、采购文件的编制等工作,按照政府规定与相关政策负责审批与组织实施;
(六)总务处负责学校房屋及构筑物维修工程、交通运输设备、通信设备、土地植物、被服装具、家具类、公寓物资、炊饮机械、水电材料及计量表具等采购项目的立项、论证、采购文件的编制等工作,按照政府规定与相关政策负责审批与组织实施;
(七)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期刊等各类文献(含电子文献)等采购项目的立项、论证、采购文件的编制等工作,按照政府规定与相关政策负责审批与组织实施;
(八)网络中心负责独立软件等的采购招标等采购项目的立项、论证、采购文件的编制等工作,按照政府规定与相关政策负责审批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用户单位的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招标所需技术参数的拟定与技术释疑;
(二)参与采购项目技术协议的洽谈、审查,并负责合同履行;
(三)参与进口货物与大型货物采购前的论证;
(四)参与中标货物的验收工作;
(五)负责项目的实施。
第十三条  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建立评标专家库。
评标专家库的所有专家应当具备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的经历,并具备中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专家名单由各单位推荐,经学校常委会和办公会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建立数据库统一管理,并与其它高校联网共享双方数据库。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名单可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增补和更换。
 
第三章 招标采购的范围及标准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的范围和限额标准
(一)招标范围: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符合当年政府(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规定范围和限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按广东省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上报,建设工程的采购按广东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上报。
(二)限额标准:
依据广东省财政厅最新公布的《广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确定委托政府采购项目的限额标准:
1 、货物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项目;
2 、服务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项目;
3 、工程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项目(凡工程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
4 、政府集中采购通用类目录中属于协议采购品目的,执行省财政厅协议供货相关规定。
5 、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类目录中属于教育部门协议采购品目的,执行省教育厅教育部门协议供货相关规定。
(以上标准如有变动另行公布)
(三)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按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校内 采购的范围和标准
(一)货物预算金额8万元以上(含8万元)、20万元以下项目;
(二)服务预算金额8万元以上(含8万元)、20万元以下项目;
(三)工程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项目;
(四)货物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8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相关 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 组织实施,采购方案报招标采购主管部门和 招标采购监督办公室 审批;
(五)货物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学校负责办公用品、低耗物资集中采购的管理部门审核并组织实施,除办公用品、低耗物资之外的货物采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并报相关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批;
(六)附属医院招标采购, 按国家、省有关文件及财政厅、教育厅和卫生厅的规定办理, 各类工程、货物、服务按目前上报学校招标采购规定的管理程序和内容办理。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使用、处置等的招标
(一)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以及上报相关材料,资产价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须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资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须备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招标采购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进行招标采购,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二)资产的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等处置按上级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
第十七条   教育部及省、市对招标采购工作适用范围及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招标采购的方式、申报及程序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按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内部采购的采购方式
(一)谈判采购
谈判采购是指在学校校园网上发布采购信息,接受商家报名,对三个以上的商家进行谈判采购的采购方式。学校内部采购的项目原则上采用谈判采购。
(二)邀请招标采购
邀请采购是指学校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商家进行投标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采购:
1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商家处采购的;
2 、采用谈判采购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三)询价采购
询价采购是指学校对三个以上商家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1 、只能从唯一商家处采购的,如合同追加、首次制造、属于专利等;
2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商家处采购的;
3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商家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条   招标采购的申报
(一)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必须按年度或季度向招标采购主管部门申报采购计划(包括项目名称、数量、预算等),每年11月报下年度采购计划,每季度第三个月末报下季度采购计划。无特殊情况,对于未纳入采购计划的采购申请招标采购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二)凡应招标采购的项目均需申请。经上级或学校批准立项,使用单位向学校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申报采购,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完善需求资料和采购申请后,报送招标采购主管部门。
(三)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交采购申请具体材料的时间
1 、货物和服务项目在预计要求到位时间前3个月提交;
2 、工程项目在预计工程招标完毕前3个月提交;
3 、采购进口设备在预计要求到位时间前6个月提交。
(四)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交采购申请时,需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 、南方医科大学招标采购项目申请表;
2 、项目已经学校批准的有关文件;
3 、用户需求书和预算书 (工程类项目包括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4 、非单一来源的货物类项目,须提供三个或以上商家的询价资料;
5 、采购进口产品须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表;单一来源采购须附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表;
6 、申请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材料上加盖部门公章和骑缝章;
7 、其他相关资料。
(五)用户需求书的内容
1 、货物:投标人资格条件,商务条款,采购预算,采购清单:包括拟购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材质要求,技术参数,交货日期和地点,服务及其他要求等;
2 、工程:投标人资格条件,商务条款,设计图,工程量清单,施工进度,交货时间和期限等;
3 、服务:投标人资格条件,商务条款,服务需求等。
(六)用户需求书的要求
1 、提供的用户需求书应符合政府相关采购政策、行业法规和技术规范等,不得规定以下内容:
(1)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业绩、以及资格条件等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
(2)设定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
(3)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技术要求;
(4)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 
2 、使用单位对拟购项目的一些主要技术性能参数可用 “* ”符号加以标注,但应保证符合标注 “* ”号参数的项目生产厂商不少于三家。
(七)招标采购主管部门对采购申请具体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请有关专家对材料进行论证。经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完善申请材料后,项目予以采购立项。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的程序
(一)凡符合第十四条委托政府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的采购立项项目,由招标采购主管部门上报政府采购(或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二)招标采购主管部门根据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的采购申请具体材料,按规定格式和方式上报政府采购(3个工作日)。
(三)经省教育装备中心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招标代理公司草拟采购文件初稿后,招标采购主管部门会同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对采购文件初稿进行修改、确认(5个工作日),并进行投标答疑。
(四)公开招标项目经确认的采购文件进行招标公告20天后开标。招标采购主管部门选派评标评委。评标结束后,评委应将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分别送交项目使用单位、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招标采购主管部门各一份。
(五)省教育装备中心采购管理办公室收到评标结果有关资料后,向我校发出招标结果确认函,招标采购主管部门会同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采购结果及相关事宜进行确认(2个工作日)。
(六) 经确认的招标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国内招标3个工作日,国际招标7天),省教育装备中心采购管理办公室向我校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国内招标1个工作日内,国际招标5个工作日)。在发出成交通知书30天内,相关职能部门或使用单位经校领导授权,与成交人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内容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   校内采购的程序
(一)凡符合第十五条校内采购条件的项目立项后,由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编制采购文件。
1 、采购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招标邀请、招标报价须知、评标方法和标准、无效投标条款、用户需求、主要合同条款及投标书格式要求等;
2 、采购文件中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制造商和代理商,商务、技术和服务等条款的要求不得有倾向性和歧视性;
3 、采购文件应交使用单位确认(使用单位的确认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主管部门和招标采购监督办公室审核。确认和审核的时间一般各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二)采购文件经审核确认后,招标采购主管部门编写采购公告,并在校园网对外发布,公告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采购公告应载明该次采购的名称、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获取招标文件和投标报名的办法、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投标截止日期,招标采购主管部门及业务联系电话等。
(三)接受投标报名。招标采购主管部门在采购公告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投标报名,审核报名资格,发售 采购 文件,并做好记录。
自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拒绝潜在供应商的投标。如果招标采购主管部门发现投标人在招标采购监督办公室的投标信誉档案中有不良纪录的,经常委会和办公会批准,可拒绝其投标,并向其说明理由,退还全部资料。投标人如果对被拒绝报名投标有异议的,可向招标采购监督办公室投诉。
(五)采购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或组织项目相关单位介绍情况
1 、项目选址或工作条件有特殊要求;
2 、建设条件较为复杂;
3 、维修工程时间紧迫,难以在短期内测算工程量。
(六)谈判小组由招标采购主管部门拟定召集。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组成,谈判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使用单位不得担任谈判小组负责人。谈判小组成员原则上在谈判前一个工作日内拟定,其中专家成员一般从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谈判由招标采购主管部门负责人主持,招标采购监督办公室负责监督。
第五章 开标、评标程序及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开标 纪律、要求及 程序
(一)开标纪律及要求
1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时公开进行。超过该规定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招标采购主管部门一律不予接受;
2 、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招标采购主管部门对投标文件的包装情况当众进行现场检查;
3 、投标人应由法人或经法人授权的人员到现场参加谈判。凡不派人现场参加谈判的投标人视为自动放弃投标权;
4 、开标时主持人要介绍投标报名、资格考察等情况,宣布谈判工作纪律,并与全体成员确认谈判程序与办法。
(二)开标程序
1 、招标采购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主持宣布截止投标及开始开标仪式;
2 、招标采购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宣读到会及工作人员名单:采购人、投标人、监督人需参加开标仪式;
3 、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完毕后由工作人员开启投标文件;
4 、宣布有关定标原则评标办法,评标工作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比照投标书进行评审,评审分为符合性检查、不可偏离项检查、综合评分三大部分进行。通过评议,评出综合评审最优的投标人为本次采购项目招标的预中标人。
5 、注意事项
(1)注意事项是招标工作的重要环节,评标工作在谈判小组内独立进行,评标委员会将遵照评标原则,公正、公平地对待所有投标人。
(2)评标过程中,谈判小组将根据对投标书的评审情况,对投标书中不清楚的问题进行询问,被询问到的投标人只允许对有关问题进行澄清,不允许对技术、商务、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澄清的内容须补以书面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补充文件将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在开标、评标期间,投标人不得向谈判小组询问评标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
(4)为保证定标的公正性,在评标过程中,谈判小组成员不得与投标人私下交换意见,评标委员会人员与投标人的联系由指定联络员进行。无论在招标工作结束前或结束后,凡与评标情况有接触的任何人不得也不应将评标结果扩散出评标委员会之外。
(5)谈判小组不向投标人退还投标文件,评标结果将在相关网站公布。
6 、唱标:将各投标人的价格唱读出来,并记录在案。
7 、唱标结束后,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监督人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评标 纪律、要求及程序
开标前,由采购人代表、使用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谈判小组,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一)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规则:
1 、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2 、对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做出澄清或者说明。澄清或者说明必须符合原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实质性内容。
3 、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具体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作废标处理。
4 、对内容存在下列重大偏差,实质上不能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确定为废标:
(1)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期限;
(2)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3)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质量要求、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
(4)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5 、对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二)评标纪律及要求
1 、谈判小组成员必须坚持 “公平、公正、择优 ”的原则,依法依规独立评标;
2 、进入评标会场后,谈判小组成员须将通讯工具处于关闭状态并交给工作人员保管,评标结束后归还;
3 、谈判小组成员与投标/报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4 、谈判小组成员必须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包括澄清文件、答疑纪要,评审办法及评审细则)的规定对投标/报价文件进行客观公正评审;
5 、谈判小组成员在评标现场不得发表带有歧视性、倾向性、诱导性、影响其他成员公正评审的言论;
6 、要求投标/报价人澄清时,不得提出与本次评标无关的或带有倾向性的问题;
7 、谈判小组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将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和查处。
( 三)评标程序
1 、宣布谈判小组成员和人数:
2 、谈判小组选定谈判小组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谈判小组组长。
3 、宣读《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规则》:
4 、集中保管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通讯设备。
5 、评审:谈判小组对每个投标人进行符合性检查和不可偏离项检查,并在符合性检查表和不可偏离项检查表上签字确认。
6 、谈判小组对通过符合性检查和不可偏离项检查的投标人进行技术商务价格评分,技术商务价格评分表须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7 、汇总各投标人的技术商务价格得分,得分汇总表须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8 、谈判小组根据评标结果出具评标报告,评标报告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9 、评标结果交常委会和办公会审议确认。
10 、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三个工作日。
11 、公示期结束后,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12 、中标单位凭中标通知书和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五条   废标
(一)投标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作废,不得参与评标:
1 、投标报价文件未密封的;
2 、没有加盖法人或者单位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签名的;
3 、开标前没有按照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4 、经审核,谈判小组成员一致认为报价显著偏低的,应要求报价方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具体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报价方不能说明或提供材料的,可视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作废标处理;
5 、投标报价内容存在重大偏差,实质上不能响应招标采购要求的。重大偏差包括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采购规定的期限;重要项目缺项;技术规格和标准以及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售后服务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等;
6 、在评审过程中谈判小组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二)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当次招标采购:
1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2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或开标后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或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做出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3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纪行为;
4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且项目使用单位不予调整预算的。
第二十六条  发布采购结果公告,发出成交通知书
(一)招标采购主管部门根据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认成交人,将采购结果在校园网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抄送相关职能部门、使用单位、财务处、监察处。
(二)招标采购主管部门在成交人领取成交通知书时,要求其到学校财务处缴纳成交服务费,并出具发票,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三)成交人在接到成交通知书后违反采购文件规定无端讨价还价、拒签合同的,或自动放弃成交的,招标采购主管部门将宣布其成交无效,不退还成交服务费,并按评审结果顺序另行确定成交人或另行组织评标。
(四)采购文件的售价和成交服务费按有关规定执行,收入交财务处,主要用于招标采购工作的费用支出。
第二十七条   招标采购活动所涉及的资料,由招标采购主管部门根据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
第二十八条   合同签订、验收、付款
(一)在发出成交通知书30天内,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经校领导授权后,与成交人根据《合同法》、采购文件及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服务承诺、履约方式等必须与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相一致。负责签订合同的部门同时负责合同的归档。
(二)所有纳入招标采购管理范围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采购项目,均应履行验收程序。
1 、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在项目完成十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小组由职能部门、使用单位、审计处、财务处、专家等组成,直接参与项目采购方案制定、评标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组负责人。招标采购监督办公室负责监督。对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还应当邀请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2 、验收小组对成交人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按照采购文件、投标文件、采购合同进行核对、验查,并在验收报告上签署验收意见。
3 、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完成验收文件的归档和备案。
(三)财务处根据签署的有效合同付款;对于工程项目需要送审计部门审计的,由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后付款。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采购活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进行,并接受学校各单位、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财务处、审计处和监察处对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实施监督。
(一)财务处负责对招标采购项目实行经费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审核合同价款、付款方式、监督合同的执行。
(二)审计处负责审查采购经费来源,审核招标采购项目预算;审核招标文件和合同文稿;监督合同的执行;对合同执行期间所发生的项目内容和价格变更进行审核和确认;及时纠正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
(三)监察处负责招标采购活动的程序监督;审核并确认相关文件;受理招标采购投诉,调查处理违规、违约行为。
 
第七章 违纪违规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招标组织单位负责人、招标采购及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必须招标投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的;
(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办理签订合同的;
(五)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六)招投标活动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泄露标底或者其他影响公平评标有关情况的;
(八)在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中标无效、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列入不良行为名单,性质严重的禁止其参加我校招标投标活动,并予以公告: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方串通投标的;
(四)向招标组织单位或采购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评标专家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而中标的;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在有效期内不与学校签订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终止合同执行、不退还其履约保证金、赔偿学校损失、列入不良行为名单,性质严重的禁止其参加我校招标投标活动,并予以公告:
(一)合同签订后,无正当理由,违反合同约定,延迟30天后交货的;
(二)交货后,经验收不合格,在约定时间内不整改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在质保期间,未按规定实行售后服务要求的。
第三十四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担任评标专家库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情节轻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已知自己为评标专家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间内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正当倾向性的;
(四)收受投标单位、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内容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审批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涉或者利用审批权扰乱招标投标活动事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使用国(境)外捐助资金、贷款资金采购项目的招标,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按其规定进行,但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附属医院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报学校备案。
第三十八条  与招标有关的全部文件,在招标采购项目合同履行终结后,由招标组织单位负责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三
南方医科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是法人单位法定财产,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和后勤等工作的重要物质条件,为了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产权管理、配置管理、使用管理、处置管理、收益管理、监督管理和统计报告等。
第三条   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监督用于经营用的资产管理,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教辅机构、附属医院等(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二章 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能范围
第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建立一套 “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的三级管理体制。
固定资产一级管理机构是学校常委会和办公会,负责全校的固定资产的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是代表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
固定资产二级管理机构是常委会和办公会授权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即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学校固定资产进行统筹管理,拟定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各项规则制度,建立科学完善的网络管理平台,根据授权对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
固定资产三级管理机构,是学校根据授权的固定资产日常管理部门,包括了财务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总务处、图书馆与网络中心。
财务处负责固定资产价值管理。是学校固定资产价值账的归口管理单位;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不包括独立的计算机软件)、仪器仪表及其他、文艺体育设备等资产的论证、购置、维修维护、管理、处置工作。是学校专用设备的归口管理单位。
总务处负责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交通运输设备、家具用具及其他等资产的论证、购置、维修维护、管理、处置工作。是学校房屋和构筑物、一般设备等的归口管理单位。
图书馆负责学校的图书文物及陈列品等资产的论证、购置、管理、处置工作。是学校图书、文物及陈列品的归口管理单位。
网络中心负责学校的计算机软件(不包括依附在设备上的计算机软件) 的论证、购置、维修维护、管理、处置工作。是学校计算机软件的归口管理单位。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与分类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实物资产作为固定资产:
( 一)一般设备单价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能够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
( 二)单价虽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起点,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七条   固定资产分类
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和教育部共同颁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分为房屋和构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6大类。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八条   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
(一)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关联费用入账。
(二)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车辆成本。
(三)各个实验室,课题组等单位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一般按照制造或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累计入账,含有一定知识产权自制自建固定资产经过专家组鉴定和评估后,按照评估价入账。
第九条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证入账;没有原始凭证的,按照同类资产活跃市场价值入账。接受固定资产捐赠时发生的各项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条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活跃市场价值入账;没有活跃市场的,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入账。
第十一条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或历史上已经支付的价款总额)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价值按照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进行计价,但原有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增减其原值。
(一)仪器设备因加工改造及增加零配件时,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其原值;
(二)一般设备,专用设备大修理或改良能够延长资产使用寿命或能够提高加工品的质量或能够降低加工品的成本,且费用超过其账面价值的30%时,增加其原值;
(三)成套仪器设备,因损毁或拆除某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四)房屋构筑物维修费用超过50万元,增加其原值;
(五)房屋和建筑物的改建,扩建或拆除部分时,按增减实际费用,调整原值。
固定资产原值增减必须及时到归口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办理有关手续,确保账账相符。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其发生的后续支出将费用化,不再调整固定资产价值。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配置、验收和登记
第十四条  增添固定资产,必须根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实际需要,避免重复购置,造成积压浪费。要保证基础,突出重点,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第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增添固定资产,必须提出申请计划,详细标明品名,规格,型号,厂家,数量及参考金额,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要求,报归口部门审核,按相关流程进行采购。
第十六条  增添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组织有关单位(部门)按时进行全面认真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建账及报销手续,不合格时,写出详细书面报告,及时与主管部门联系,以便办理换、退货,索赔等。若超期验收,所造成的各种损失,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  增添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时,一律持南方医科大学固定资产报增单(报增人员、使用人、单位领导签名盖章)到实物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审核,经实物管理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签字盖章之后,到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确认、登账,方可办理报销手续,否则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报账。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修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要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维护,维修与保养,加强固定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障碍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查勘,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固定资产的使用性质。
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作经营性固定资产,须报学校相关会议批准后,有国有资产管理处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
第二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参照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按相关规定执行。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勘验。
校办企业及其他经营单位未经上级单位和学校批准,不得无偿占用学校固定资产,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应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应当缴纳固定资产占用费。包括房屋,设备,场地出租等业务,具体收费办法以及分配比例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办法以及收入与支出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维修:
(一)房屋及其构筑物、公共设施、交通运输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的维修由总务处负责;
(二)仪器设备的维修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
(三)图书的维护由图书馆负责;
(四)计算机软件维护由网络中心负责。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信息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实行动态化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管理网络信息系统。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和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在固定资产变动时要及时将变动信息录入固定资产管理网络信息系统。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无偿调拨,报废,报损等。处置范围包括:
(一)无偿调出,指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
1 、学校内上下级之间调拨;
2 、学校内同级之间调拨;
3 、学校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
4 、学校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发生的资产移交;
5 、经国家和省特殊批准的资产调拨;
6 、省财政厅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出售,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三)报废,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
(四)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呆帐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各使用部门需处置的固定资产,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无偿调拨。资产使用部门填写《南方医科大学固定资产调拨申请表》,并列出详细的资产清单,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交由归口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审核,并上报学校审批,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出售。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列出详细的资产清单,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交由归口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审核,并上报学校审批,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报废。待报废的固定资产每季度集中办理报废,报废申请应在每季度的最后一周前提出申请。
1 、资产使用部门填写《南方医科大学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并列出详细的需处置的资产清单,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交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对有帐无物的设备要附详细的书面说明材料,陈述设备灭失的原因,若属被盗或火灾烧毁,需由公安、消防等部门提供旁证材料。 
2 、由归口部门对所上报的拟报废资产进行审核,并组织鉴定小组,对房屋建筑物,大型仪器设备,车辆等进行勘察鉴定。
3 、由归口部门将可报废资产汇总至国有资产管理处,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上报学校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4 、审批手续完成后,按审批意见,交由执行处置的部门实施资产处置。
(四)报损。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使用人,使用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要及时逐级汇报(报案), 国有 资产管理处应当进行事项认定。属于个人责任的,要教育批评,追究个人责任,并要求当事人予以适当赔偿。 并按报废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单价(原价)在2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审核,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统计,上报报学校有关会议,按省教育厅规定权限审批报省教育厅审批;
(二)单价(原价)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房屋及建筑物、土地和车辆,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鉴定,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上报学校,按权限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单价(原价)500万元以上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固定资产处置,由使用单位逐级申报,各实物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按照有关程序报批,学校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处置固定资产。其处置收入按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入收缴方式的通知》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固定资产清查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清查是指清理核查固定资产的工作。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固定资产使用效能的充分发挥。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包括学校的全部固定资产。其主要任务是账务清理、实物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总结分析、完善制度。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的基本方法是清查核实学校的固定资产,做到实物盘点同核查账务相结合,以物对账,以账查物,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清查实现常规化,五年一大查、三年一小查、一年一抽查。
 
第十章 固定资产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物权法》相关规定,学校须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获得《产权登记证》。《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学校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是学校办理法人年检,单位改制,资产运营与处置等事项的必备材料。
第三十四条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资产管理处依法应当对学校固定资产办理产权登记。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处理学校固定资产产权纠纷。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纷,应当积极协调解决,协调不能解决的,应当向广东省教育厅,财政厅申请调解和裁定,不服从调解或裁定的,报省人民政府裁定。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在维护学校国有资产权益的前提下,提出拟处理建议,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调解决。协调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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