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设国内一流、国际上有影响的多科性医科大学的需要,科学、合理地利用校园空间资源,充分发挥校园规划委员会对校园规划的审议咨询作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校园规划委员会是学校进行校园规划管理的议事机构,负责对校园规划的重要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意见,作为学校办公会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校园规划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基建和分管总务的校领导担任。委员包括:宣传部、保卫处、发展规划处、基建处、总务处、顺德校区管委会、校友办公室主要领导,并聘请包括规划、城市园林与景观等领域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委员。委员人数为不少于13人的单数。
第四条 校园规划委员会委员任期原则上三年一届,委员为主要领导的,如因岗位变动则随之免除和递补。对需增补委员的,先由校园规划委员会提出增补委员候选名单,再提交办公会讨论确定。
第五条基建处为校园规划委员会秘书单位,负责校园规划委员会的会议组织、议题征集、决议落实和督办等职责。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根据学校办学指导方针及学科规划和事业规划,对涉及校园规划的重要议题进行审议,保障校园规划和学校发展目标的一致性,为学校提供决策意见和建议。具体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审议各校区校园规划方案;
(二)根据校园规划,审议新建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
(三)审定涉及现状建筑物外墙改造、景观设置、园林绿化、楼宇冠名、校园标识系统等校园规划事宜的原则;
(四)对涉及校园规划的其他重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七条校园规划委员会会议实行一事一议,采用全体会议或通信会议方式不定期召开。通信会议指委员通过邮件等形式审议提交的议题,秘书单位统计投票情况并形成会议决议,经校园规划委员会主任审批后印发会议决议。
第八条各部门提交的议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校园规划: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符合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提交资料包括:总平面图、效果图、技术经济指标等;
(二)新建项目建筑设计方案:项目选址、建设规模必须符合校园规划。提交资料包括: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效果图及建设规模指标等;
(三)其它:职能部门认为必须提交校园规划委员会审议的其它事项。提交资料包括:议题说明文字、图件等。
第九条提交议题流程
(一)各单位将议题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提交校园规划委员会秘书单位;
(二)校园规划委员会秘书单位上报主管校领导确定是否提交规划委员会审议;
(三)校园规划委员会秘书单位收集议题并组织会议。
第十条秘书单位在校园规划委员会会议召开前,提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和相关材料送达各委员。
第十一条每次会议到会委员人数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该次校园规划委员会议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到会委员对所提交的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以表决的方式作出决定,需超过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同意方有效。
第十三条会议需要其他单位负责人或个人列席会议时,由委员会主任指定列席人员,秘书单位负责通知其到会。列席人员只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做出说明,不参加表决。
第十四条校园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由秘书单位负责起草,经副主任、主任审核签发后以“南方医科大学校园规划委员会工作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会议决议由秘书单位根据会议纪要起草,经副主任、主任审核签发后,加盖秘书单位代章印发。涉及校园规划、新建项目选址、设计方案、现状建筑外墙改造等议题,经校园规划委员会审议修改后,由职能部门提交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涉及现状建筑物外墙(外立面)改造、景观设置、园林绿化、既有建筑加建电梯等事宜,由总务处负责办理。楼宇冠名、道路命名等事宜由宣传部负责办理。校园标识系统等事宜由保卫处负责办理。
第十六条议事决策纪律
(一)校园规划委员会所形成的决议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校园规划委员会委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维护委员会的权威性和决议的严肃性,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内容和过程。
(三)校园规划委员会委员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议事规则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议事规则由校园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南方医科大学
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