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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五 生命的选择——死亡相关的问题(第二节:安乐死现状)

发布时间:16-02-19 09:23:17


安乐死现状


国外安乐死发展现状   

19世纪以来,欧美国家的部分学者积极提倡安乐死并以自己的行动接受安乐死,著名的精神分析学大师弗洛伊德就是以自愿安乐死的方式结束了自己的生命。20世纪30年代,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由此开始。英美等国家先后成立了“自愿安乐死协会”或“无痛苦致死协会”,并尝试着寻求法律的认可。1944年,澳大利亚和南非也成立了类似组织。正当安乐死在欧美各国得到积极提倡时,德国纳粹党人介入,盗用安乐死之名,屠杀了数百万的人,使得安乐死名声狼藉。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医学技术的进步和人道主义的思潮在西方发展和深化,传统的生命价值观受到冲击,安乐死又重新成为一个热门话题。1976年,首届国际安乐死会议在日本东京召开,并签署了关于安乐死的《东京宣言》,要求尊重人“生的意义”和“死的尊严”。这标志着人类对生命和死亡的认识进入了崭新的境界。1980年,国际成立了“死亡权利联合会”。2001年3月,荷兰议会通过了“安乐死法案”,这标志着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使安乐死合法的国家。允许医生在严格条件下,可以对患者实施安乐死。这是迄今为止在安乐死方面最为自由开放的举措。从此,安乐死已不再是一个禁区,其他欧美国家在一定程度上也肯定了安乐死的合法性。2002年5月,比利时议会众议院通过一项法案,允许医生在特殊情况下对患者实行安乐死,从而成为继荷兰之后第二个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于2014年2月,比利时参议院又通过了“让重症患儿享有安乐死权利”法案,成为首个安乐死年龄不设限的国家。2015年2月,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认为现行的禁止安乐死法案侵犯人权,那些患有不治绝症且神志清醒的成年人有权接受“医生协助自杀”。2015年3月,法国议会通过法案,允许濒死患者停止治疗、进入深度睡眠状态直至死亡,这个法案通过标志着法国在安乐死立法上出了一定的让步。

荷兰安乐死法案并没有规定必须是具有荷兰国籍或者已经申请到荷兰移民的人,或必须在荷兰住满多久的人才能受这项法律的保护,法案表明只要在荷兰就可以按照安乐死的法案来执行。因此,一些国家的医生和患者,特别是来自欧洲地区美国以及加拿大的患者,考虑前往荷兰、瑞士接受安乐死,即所谓的死亡旅行 。并且,在另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移民安乐死和安乐死药物大肆横行,被人们广为诟病。尽管澳大利亚目前仍将“安乐死”视为非法,但不少澳洲人却能轻易从境外购买“安乐死”药物来满足自己的需求。


 资源链接 荷兰安乐死实记http://www.360doc.com/content/15/0725/18/22346171_487357598.shtml


我国安乐死发展状况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对死亡及安乐死问题也极为重视,并且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和讨论。1986年6月中国首例“安乐死”案件报道后,社会反响强烈。最终,实施人还是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追究法律责任。六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宣告他们无罪,由此看出,我国对安乐死并没有形成一个明确的意见。1987年12月,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北京医学哲学研究会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联合邀请了30多位医学哲学界人士座谈讨论安乐死问题。1988年7月,在上海召开了全国首届安乐死学术会,会议上探讨了安乐死在我国实行的可能性和可行性。1994年10月,在上海召开第二次安乐死学术谈论会,会议上总结了安乐死发展进程,确定将安乐死的研究深入下去,以推动我国安乐死的立法建设。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收到了四份有关安乐死的立法问题的议案,成为大会的热门话题之一。1996年,在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上海市代表还提出了一份呼吁国家允许上海进行安乐死地方立法议案。2002年在全国两会上,政协委员田世宜提案呼吁为安乐死立法但未获得通过。2003年两会,人大代表王忠诚(生于1962年11月)等人继续提议在北京率先试行“安乐死”。2006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赵功民(生于1940年8月)在进行过多年研究后,他再次提到:“安乐死的合法化虽然在短时间内不能完成,但可以先从试点开始积累经验,合法化应该只是个时间问题”。

到目前为止,仍只有荷兰、比利时、丹麦、澳大利亚等少数国家和地区颁布了安乐死法令。我国安乐死还没有得到公认和合法化。因此,现阶段我国临床医护人员只能为临终患者提供临终关怀,还不能对患者实行安乐死,否则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你知道吗?


荷兰老人移民“大逃亡”


“安乐死”在荷兰的合法化,让不少老人十分恐惧,为了不让这件可怕的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可怜的荷兰老人选择逃离自己的国家,移民他国安度余生。

    在荷兰每年约有4000名老人死于“合法化死亡”。但是从2002年下半年起,不到1年的时间里,荷兰实施安乐死的人数突然增至约7000人。但是紧随其后,却出现了荷兰老人移民“大逃亡”。德国格丁根大学对荷兰7000 “ 安乐死” 案例进行分析后,发现这些“安乐死”患者当中,不少人并非出于自愿,而是由医师和家属配合,背着患者做出了“安乐死”的决定。这种“非情愿的安乐死”比例高达41%。家属的理由也简单,就是不愿再看到患了不治之症的患者继续痛苦下去,所以向医生提出要求,促使患者“合法死亡”。在这41%的“安乐死”患者中,11%在死前仍神志清醒,完全有能力自主做出选择。不过,这时已经没有人再顾虑相关法案的规定,去尊重患者的意见,而是强行决定对他们实施了而是强行决定对他们实施了“安

乐死”。由于荷兰的一些老年患者对为其治病的医生越来越不信任,担心他们对自己“合法下毒手”。即便是对自己的家属,患者们也开始产生越来越大的疑虑,担心自己有朝一日成为“安乐死”的对象。所以,为逃避这种变相被家属和医生“合法促死”的命运,老人和患者开始向周边国家“逃亡”。

目前这种“大逃亡”的现象还在不断增加。德国是荷兰邻国,而且“安乐死”在这里暂时还不会提上立法日程,因此德国成了他们逃亡的首选目的地。而他们为避免提前死亡而到临近国家避难,确实是一件令人担忧的事。



参考文献:王楠,王宇. 和谐社会中的矛盾音符:临终关怀及安乐死[J]. 中国医院,2010,14(05):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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