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加强全校科研用实验动物管理,防止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饲养在动物实验部屏障环境设施内的所有实验动物。
3、申请动物外运时需提交《动物实验部动物外运申请表》(一式两份)至动物实验部负一楼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外运。
4、申请人外运实验动物时必须携带批准的申请表,外运实验动物在包装时须有申请人、工作人员同时在场,经确认无误后方可运出实验动物。
5、外运的实验动物在进行实验后仍需继续饲养的,需在申请当天将外运实验动物运回动物实验部暂养区继续饲养。
6、外运的实验动物在实验后实行安乐死或取材的,需在实验动物运出 48小时内凭外运单将实验动物尸体如数运回动物实验部进行实验动物尸体登记、冻存,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7、申请人如果不遵守本规定第 5、第 6 条要求的,动物实验部有权终止其动物实验资格。
8、本规定从 2025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