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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来源:    发布者:    时间:2021年11月02日    访问次数:

中共南方医科大学直属机关委员会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民主评议党员作为一项党建工作制度,是党组织依据党员标准,组织党员和群众对每个党员的政治、思想、作风、组织纪律和党性观念等方面的表现情况进行综合评议,促使党员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一种必要形式。

第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年底。

第三条 评议内容。主要围绕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的“四讲四有”合格党员标准,重点对照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评议:

1.能否坚守共产党人的信仰信念宗旨。

2.能否切实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党组织的决议,自觉做到党规党纪面前知敬畏守规矩。

3.能否正确处理公与私、义与利、个人与组织、个人与群众的关系。

4.能否努力追求高尚品行、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持积极健康生活方式。

5.能否保持良好精神状态、积极为党的事业担当作为。

第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在机关党委领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具体步骤为:

1.学习教育。组织党员进行新形势下党员标准的教育。学习内容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内容。学习方法可以多种多样,重点掌握评议目的和标准。

2.自我评价。在学习教育的基础上,对照党员标准,总结个人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特别要检查在思想政治、党性党纪方面的认识、态度和行为,进行自我评价,明确努力方向。

3.民主评议。召开党小组会或支部党员大会,先由党员自我评价,然后进行相互评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评议要实事求是,敢于触及矛盾,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结合民主评议,党支部班子成员要与每名党员谈心谈话。还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听取群众的意见。参加评议的党员人数不少于应到会党员人数的80%

4.组织评定。召开支委会,综合民主评议情况、党员日常表现和群众反映,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形成组织意见,按优秀、合格、不合格等三个等级,对每个党员确定相应等级。评议结果要及时转告本人,并向支部大会报告,同时报机关党委备案。优秀党员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其优秀票和合格票得票率应在90%以上;合格党员的优秀票和合格票得票率应在70%以上;不合格票超过30%的,原则上应确定为不合格。预备党员应参加民主评议,评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步骤均同于正式党员,但不能被评为优秀党员、不能作劝其退党处理。

5.表彰和处置。对优秀党员予以表扬,对模范作用突出的党员,可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作为机关党委和学校优秀共产党员的推荐对象;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稳妥慎重给予组织处置;对评议中揭露的违法乱纪等问题,要认真查明,严肃处理。

第五条 评议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民主评议过程中,要按照评议标准和评定等次,正确引导党员、群众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评议,确保评议质量。

2.坚持平等的原则。党员在评议标准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普通党员还是党员领导干部,都要一视同仁,严格要求。

第六条 本制度由中共南方医科大学直属机关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