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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度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3-05-25   点击数:

各学院、附属医院,实验动物管理中心、中心实验室资产经营公司:

根据《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转发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度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作出以下工作布置: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1.从事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均要参与本次检查;

2.对照《2023年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要点(实验室检查要点)》《 WS 233-2017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等文件要求,围绕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情况逐项开展自查,及时落实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1.从事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均要参与本次检查。

2.对照《2023年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要点(实验室检查要点)》《 WS 233-2017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等文件要求,围绕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情况逐项开展自查,及时落实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二、上报材料及时间

有开展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学院(中心)须于6月9日前完成自查情况报告和《2023年实验室生物安全自查表》。请提供报告的Word版和盖章的PDF版,通过OA系统报送至设备与实验室管理中心联系人。未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单位请回复“未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并加盖单位公章。

各附属医院须于6月19日前将包括临床科室和科研实验室在内的实验室生物安全自查情况报告和《2023年实验室生物安全自查表》报送当地市卫生健康委,并抄送至学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中心邮箱(lab_smu@163.com)。

三、检查要求

1.对于开展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未进行备案或实验室情况改变未及时进行变更备案的实验室,请于6月30日前在广东省卫生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系统中提交备案,并向当地市卫生健康委递交备案材料;

2.学校将于6月中旬将组织专家对照全校在研的科研项目清单,对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进行检查,重点关注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不到位、历次检查发现问题较多、风险隐患较大的实验室,并进行针对性检查;

3.各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把工作抓紧抓实抓细。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确定整改措施和时限,严禁实验室带病运行,确保自查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转发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度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2.2023年度实验室生物安全自查报告提纲和《2023年实验室生物安全自查表》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中心

2023年5月25日  

(联系人:禤智东,联系电话:020-61649319,E-mail:lab_smu@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