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安全

高危实验活动项目安全审批备案流程

日期: 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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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南方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实验活动项目进行安全审核备案工作,现将实验活动的备案流程公布如下:

一、备案审查范围

1.所有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活动在开展前必须进行安全审查与备案。包括病毒培养、动物感染实验、未经培养的感染材料的操作、灭活材料的操作、无感染性材料的操作。

2.实验过程中需要使用剧毒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爆炸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同位素等的实验项目;

3.其他高风险物品及操作。

二、组织机构

实验项目课题组提出备案申请→实验项目所用实验室、所在学院进行材料审核→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实验项目必要性→学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进行安全评估,审查备案。

各附属医院自行组织院内实验室的高危实验活动开展安全审查备案工作,每年年底在安全工作报告中列明备案及实施情况。

三、工作流程

1.项目负责人填写《高危实验活动项目安全备案审批表》附件1),提交相关资料;

2.实验项目所在学院审核相关资料真实性,初审项目风险可控性及是否同意开展此项目;

3.通过OA系统呈批件流程到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项目主管部门教务、科研等部门就实验项目开展的必要性会签意见;

4.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确定审查意见;

5.学校审查通过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项目须向上级卫生或兽医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5.1.实验室申请从事规定在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的实验活动或者申请从事该实验室病原微生物名单和项目范围外的实验活动的,由国家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从事该实验室病原微生物名单和项目范围内且在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的实验活动,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主管部门备案。

5.2.实验室申请从事规定可在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进行的实验活动,实验室在广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http://210.76.76.114:8989/netApply/填报并导出《一、二类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项目开展备案表》附件3),报市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属于新增实验活动的须同时进行实验室备案变更。备案结果扫描发指定邮箱lab_smu@163.com。

四、材料要求

1.所有表格A4双面打印;

2.所需要材料,OA中上传扫描件:

2.1.《高危实验活动项目安全备案申请表》附件1原件1份);

2.2.项目组人员名单及最近一年内参加相关安全培训证明材料 所在二级单位公章证明原件1份,个人培训证明原件由二级单位审核。);

2.3.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提交《南方医科大学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风险评估表》附件2),其他实验活动项目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原件一式2份);

2.4.开展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资质证明材料: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等级证明材料、辐射安全许可证等加盖公章复印件1份);

3.所有纸版材料交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实验室技术安全科。

五、其他说明

1.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室申报或者接受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与动物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同意;与人体健康有关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实验室应当将立项结果告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因此,需要在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向具有相应生物安全实验室资质的实验室提出申请,并通过该实验室进行相应的报备手续。

2.需要进行同位素及放射源实验活动的应向具有辐射使用许可证的实验室提出申请。

3.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项目为原病原微生物室新开展的实验活动项目,需要同时进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变更申请,相关流程见《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学实验室备案指南》。

4.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实验室技术安全科,电话:曾老师,020-61647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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