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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9日 | 来源: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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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细则根据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发员会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制定。 一、学分规定 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护理系列为师级以上)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取得学分不低于 25 学分。在一个评定周期( 5 年)内,县级(含县级)以上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累计应取得Ⅰ类学分 25-50 学分,其中县级卫生医疗机构不低于 25 学分;地级市卫生医疗机构不低于 35 学分;三级医院、一等防保机构及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不低于 50 学分,并需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不低于 5 学分。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类 (一)Ⅰ类学分:①由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②由卫生部部属院校、直属单位和中华医学会总会举办,向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专项备案的项目以及卫生部进修基地进修班。③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④由省卫生厅、省人事厅、省级学会及省级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举办的,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专项备案的项目。⑤获得国家专利以及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奖、参加省级以上学术会议等。 (二)Ⅱ类学分:经单位主管部门审定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处出进修、论著教材、学术论文、学术会议、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奖、自学等。 三、学分计算方法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注:※(> 1 月 1 学分 /1 学时)是指超过 1 个月的部分按 1 学分 /1 学时计,没有超过的部分仍按 2 学分 /1 学时计,以下同。 学术会议
注:有论文者第一作者得满分,第二作者以下按作者排序依次递减 1 分。 学术论文
注:重点医学院校系北京、上海、同济、华西和中山医科大学 科研项目 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按负责人排序计算)。
科技成果奖(按成果作者排序计算)
注:国家级奖按获奖者排序依次递减 1 分,科技成果奖的计分按最高奖项计,不重复计分。 外出进修(Ⅱ类学分) 凡到外单位进修,经考核合格,每月授予 5 学分,但每次进修最高限授予 25 学分。 论著、教材(Ⅱ类学分) 论著、教材、译著等正式出版物每 2000 字 1 学分,正式出版的音像教材每小时 5 学分,学分授予值按作者排序依次递减 20% 。 单位审定并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Ⅱ类学分) 每小时授予 0.1 学分,授课人每小时授予 0.2 学分,每年最高限授予 10 学分。 自学(Ⅱ类学分) 卫生技术人员自学本专业相关知识,并完成综述、自学笔记,每 4000 字可授予以 1 学分,但每年最多授予 5 学分。 四、建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制度和档案制度 1 、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按照统一样式,印制和发放继续医学教育登记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日期、形式、认可部门、学分数、考核结果、签章等。由本人保存,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 2 、学分登记、审核由各单位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并每年将登记证上的学分数汇总经验证审核后,作为业绩考核、聘任以及晋升高一级专业职务的重要条件之一。 五、本细则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