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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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
来源: 发布人: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2-04-24

南方医科大学“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

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辍学,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教财[1999]7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费减免对象

根据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2004]1号文件规定,学费减免的对象为“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学生。

第二条 减免标准

受助学生第一学年学校免收全部学费;从第二学年开始,每学年由学校根据受助大学生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决定本学年学费是否全免、部分减免或不予减免。即: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专业本年级全体学生前30%的学费全免,排名在31%70%的学费减免一半,排名在71%以后的学费不予减免。

第三条 减免程序

第一学年根据西部各省市“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学生的文件及名单,由学生处报学校领导审批后,学生处会同财务处办理免收学费。第二学年开始,按学费减免标准经受助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南方医科大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学院将申请学生的资料和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及年级排名情况报学生处审核学费减免比例后,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四条 开辟绿色通道

为了解决经济困难学生按时入学,学校在迎新现场开设“绿色通道”,学生凭国家助学贷款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信息,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待正式开学后,根据学生不同情况办理助学贷款、缓交、补交学费等有关手续。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日常生活开支方面有挥霍浪费造成不良影响者;

()弄虚作假、谎报家庭情况而获得减免或补助者,除退回减免及补助金额外,在校期间不得再申请享受减免及其它补助。

第六条 附则

()本办法自202191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处(学校本专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南方医科大学关于给予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及临时困难补助的实施办法》(校学工字〔2006219号 )同时废止。

()本办法有关学生资助工作,国家、省有另行规定的,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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