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国家设立了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对象、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二条 评选对象
二年级及以上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台湾、港澳及华侨在校生。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等奖每人5000元;二等奖每人4000元;三等奖每人3000元。如有变动,以当年教育部港澳台办公室文件为准。
第四条 申请基本条件
(一)认同一个中国;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四)入学考试成绩优秀或在校期间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第五条 申请具体条件
(一)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各项活动,富有团队协作精神;
(二)上一学年无补考科目,按要求可申请免考的科目除外;
(三)一等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所在年级专业的前50%;
二等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所在年级专业的前60%;
三等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所在年级专业的前70%。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奖学金
(一)有反对“一个中国”的言论或行为者;
(二)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者;
(三)在综合素质测评、评优、各种形式的考试、申报奖助学金中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者,或者为自己及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
(四)违反校纪校规或国家法律,受到纪律处分或法律制裁的;
(五)有生活铺张浪费现象,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未完成培养方案相应年限所要求的学习任务的。
第三章 评 审
第七条 奖学金每学年初评选一次。
第八条 奖学金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在学校本专科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奖学金的评选。此项工作由学校本专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 评选程序:
(一)学生根据条件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事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和学校的具体安排组织申报和审核,将相关材料报学校本专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三)学校本专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奖学金名额、受理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等额评审,确保最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经学校本专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通过,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呈学校本专科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对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本专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学校本专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奖学金全部用于符合条件的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
第十三条 奖学金资金管理接受审计、教育、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发生截留、挤占和挪用等现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本专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