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的含义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2.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个人所得税采用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征收方式。
3.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1) 工资薪金所得,即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得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补贴、津贴以及与任职有关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咨询、讲学、翻译审稿、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报酬的所得。
(3)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杂志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任职、受雇于本单位报刊、杂志的专业记者、专业编辑人员,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6) 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及偶然所得。
4.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
(1)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计税率(见表)。
级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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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
|
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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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算扣除数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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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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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500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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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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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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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00元至2000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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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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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3
|
超过2000元至5000元部分
|
15
|
125
|
4
|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部分
|
20
|
375
|
5
|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部分
|
25
|
1375
|
6
|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部分
|
30
|
3375
|
7
|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部分
|
35
|
6375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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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部分
|
40
|
10375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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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00000部分
|
45
|
15375
|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税法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1600元及个人缴付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
(2) 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即只征收70%的税额。
(3)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4)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税办法。
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
级数
|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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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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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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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20000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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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0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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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部分
|
30
|
2000
|
3
|
超过50000元部分
|
40
|
7000
|
5.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全月工资、薪金收入-1600-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如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元,适用10%税率。
6.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
(1) 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超过上年社会平均工资3倍,不用交纳个人所得税。
(2) 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超过上年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超出部分按规定计算计征个人所得税。
7.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给的补贴、节日费等款项
对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给的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以外的各种补贴、节日费等,按工资薪金所得,单独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8.单位向聘用人员(包括聘用离、退休人员)支付的酬金
单位向聘用人员(包括聘用离、退休人员)支付的酬金,凡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否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
(1) 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 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 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4) 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9.享受国家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因工作需要在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10.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个人在一个月度内分次取得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性质的收入,以一个月为一次,可以将其合并后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个人在一个年度内不同月份分次取得属于本年度和上年度(或下年度)全年一次性奖金性质的收入,也只允许选择其中一次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上述全年一次性奖金性质的收入,包括年终双薪、年终加薪。
例如:某个人12月除工资薪金外,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7000元,年终奖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一步:先确定适用的税率,7000/12月=583.33元,适用10%税率;
第二步:应交个人所得税额=7000×10%-25=700-25=675。
11.有残疾证的教职员工办理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手续
凡有残疾证的教职员工,于当年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将残疾证、身份证的复印件交到学校人事处,由人事处核对无误确认盖章后交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办税员,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统一向税务部门办理减征手续。逾期未提供残疾证、身份证的教职员工后果自负。
12.学校向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发放的奖学金,暂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13.年收入超过12万元教职员工纳税申报的办理
(1) 教职员工可以采用自行申报和委托学校代为申报。委托学校代为申报必须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委托,逾期者必须自行申报学校不再代为办理。
(2) 委托学校代为申报,个人要报送填好的并附本人签名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的复印件。
14.个人取得的计划生育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金,除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和标准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一次性奖励(或补助),以及获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发计划生育荣誉证书的人员退休时取得的一次性奖励金,免税个人所得税。
15.劳务报酬所得
(1) 劳务报酬所得按次征收,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次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收入,分次取得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 每次收入不超过1000元,即按照收入全额预扣3%的个人所得税。
(3) 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的收入额在1000元以上的,以扣减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后的金额,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
示例:(以收入额超过1000元的为例)某个人12月为一家公司临时提供图纸设计劳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4200元,试计算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应交营业税=4200×5%=210元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210×7%=14.7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210×3%=6.3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额=(4200-210-14.7-6.3-800)×20%=633.8元
各单位支付外聘人员劳务报酬(如讲学、评审费等)时,应提供外聘人员身份证号码。
16.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
(1) 学生没有与学校或学院签订合同或协议,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税,每次收入800元以下不计税(不可几个月合并领取,合并领取算一次收入),每次收入超过800元计税,应纳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费用800元)×20%
(2) 学生与学校或学院签订合同或协议,按照“工资薪酬所得”计税。支付学生领取劳务报酬时,应提供学生学籍号码。
17.稿酬所得
(1) 稿酬所得按次征收个人所得税。
(2) 稿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4) 每次收入不超过800元的,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5)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800)×20%×(1-30%)。
(6)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1-20%)×20%×(1-30%)。
18.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
应当对每个人分得的收入分别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并计算各自应纳的税额。
19.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
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公务标准内不需交纳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标准的,超出部分按照“工资、薪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工资、薪酬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20.个人收入不交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1) 在职职工独生子女费;
(2) 省级人民政府以上单位颁发的奖金;
(3) 政府特殊津贴;
(4) 离休人员生活费;
(5) 退休人员生活费;
(6) 托儿补助费;
(7)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其中,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用的误餐数。单位人人有份的误餐补助、津贴应当征税;
(8) 享受政府津贴的专家延聘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
(9) 住房公积金;
(10) 基本养老保险;
(11) 医疗保险金;
(12) 保险赔款;
(13) 职工安家费;
(14) 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超过广州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内的部分。
21.外籍教师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 外籍教师、科研人员如果是来自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一般与我国建交的国家均会签订税收协定),从其第一次来华到达之日起停留时间不超过3年或累计不超过3年,对其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免予征税,超过3年按以下公式计税:
应纳税额=〔(月工资、薪金收入-1600-32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 外籍教师、科研人员来华工作不满一个月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全月工资、薪金所得为依据计算实际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月工资、薪金收入-1600-32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实际在中国境内天数÷当月天数
(3) 聘请外籍教师、科研人员,应由外事处核实其来华时间,并向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工资薪金科报送外籍人员的护照复印件、协议和来华时间的证明材料。
(4) 对已超过免税期的外籍人员应及时通知外籍人员依法纳税。
(二) 营业税及其他税种
1.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劳务、转让无形资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商品与劳务税。营业税税目主要有9个,其中:服务行业主要包括旅店业、饮食业、租赁业、广告业(面费)、其他服务业务(照相、打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认证、咨询等)。服务行业适用5%税率。
2.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原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自用的房屋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计税。学校自用房屋免征房产税,但出租的房屋要按租金收入12%征收房产税。
3.从2007年1月1日起,学校开始交缴车船使用税。
4.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是一附加税,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和一种附加费。
5.防洪费是按收入的0.13%计算缴纳的属地方政府征收费用。
6.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
7.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示例:2007年3月学校收到房屋租金收入10000元,涉及税费为:
(1)营业税:10000×5%=500元;
(2)城市建设维护费:500×7%=35元;
(3)教育附加费:500×3%=15元;
(4)防洪费: 10000×0.13%=130元;
(5)房产税: 10000×12%=1200元;
(6)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 如何办理税收免税手续
1.办理学历教育收入免税手续需要提供的资料
(1) 向地方税务局提出免税书面申请报告;
(2) 《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3) 招生计划文件或超计划招生的“扩招”审批文件复印件;
(4) 《教育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2.办理学前养育收入免税手续需要提供的资料
(1) 向地方税务局提出免税书面申请报告;
(2) 《办园许可证》复印件;
(3) 向物价部门提交的养育服务收费标准备案表及公示材料的复印件。
3.办理进修班、培训班收入免税手续需要提供的资料
(1) 向地方税务局提出免税书面申请报告;
(2) 进修、培训收入全部进入本校的统一账户的账户资料;
(3) 进修、培训收入全额上缴财政预算外专户的缴款单复印件;
(4) 使用本校统一管理票据的复印件。
4.横向科研经费免税手续的办理
(1) 教师或单位将与企业签订的合同交学校产业管理处;
(2) 学校产业管理处向广东省科技厅办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认定,并取得《广东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
(3) 学校产业处将广东省科技厅已认定的项目合同,《广东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交给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办税员处;
(4) 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办税员根据合同和《广东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向地方税务办理免税备案。
5.非贸易项下税务证明的办理
教务处持以下资料到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办税员处办理:
(1) 书面申请报告一式二份;
(2) 与境外签订的合作办学、代理招生协议一式二份;
(3) 境外提供的发票一份,境外收款人的账号、开户行资料,收款人必须是合同的签订人;
(4) 支付款项的呈批件及款项支付数据来源资料;
(5) 主管部门批准的办学批文;
(6) 其他资料。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办税员核对后持上述资料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证明减免手续。
6.学生个人教育储蓄证明的办理
教育储蓄到期前,本科生学生持教务处提供在读证明(研究生持研究生学院提供在读证明),存折复印件(零存整取),身份证复印件,到在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收费中心开具“证明”,证明第一联学校留存;第二、三联交学生,由学生在支取本息时提供给储蓄机构。
(四) 纳税申报
1.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每月中旬将校本部及下属单位上交个人所得税全部汇总后,在广东地税网站通过专用软件版本上报个人所得税汇总表及明细,报表一式两份上缴广州白云区地税局。
2.在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收费大厅直接开具税务发票的,应在开具发票时将税款收回,次月10日前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收款人填报纳税申报表。
3.由各单位自己开具税务发票的,税款按月交纳,每月应填写纳税申报表,并于次月10日前向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申报本单位上月的收入、税款及申报表,在申报的同时必须将税款如数交到财务与资产管理处。
4.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办税员根据各单位填报的申报数,与实际交款数进行核对后,汇总向税务部门申报。
5.各单位应按时、准确申报,逾期不报的暂缓领用发票。
(五) 偷、漏税款将承担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薄、记账凭证,在账薄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税务机关除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外,应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得罚款。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六) 学校税务登记证号码
地税:440111771868596
国税:440100771868596
(七) 税务登记证号码的使用
1.涉及国税事项使用国税税务登记证号码,如购置固定资产、购买办公用品开具发票。
2.涉及地税事项使用地税税务登记证号码,如修建房屋工程、培训等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