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6号《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结合学校的情况,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南方医科大学的,应向销售方提供我校的社会信用代码:12440000771868596D,由销售方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填写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销售方为南方医科大学的,购买方应提供其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开票人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填写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二、我校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财务处
2017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