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建立直属高校银行贷款审批制度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10-11-08 15:27:55】

教财[2004]44


部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直属高校银行贷款行为,控制贷款规模,防范财务风险,并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制,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的意见》(教财[2004]1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资金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4]38号)等文件精神,我部决定从200511日起,建立直属高校银行贷款审批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审批范围
  我部每年根据高等学校银行贷款额度控制与风险评价模型测算各直属高校贷款风险指数。
  贷款风险指数=期末累计未偿还贷款余额/N年期累计贷款控制额度。
  凡贷款风险指数大于0.6,即较高风险以上的学校的新增贷款均纳入审批范围;
  凡贷款风险指数低于0.6(含0.6)的学校的新增贷款,按教财[2004]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度。
  二、贷款审批程序
  凡纳入审批范围的新增贷款,均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校内决策程序,科学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及还款计划等,向我部提交贷款申请报告等有关材料。
  (二)审批工作原则上在我部有关部门收到学校完整申请资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回复意见或完成审批工作。
  (三)经我部审批同意后,有关学校方可与合作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并将正式签订的贷款协议的复印件报我部备案。
  三、贷款申请材料
  直属高校在提交贷款申请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贷款项目的申请报告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贷款项目名称,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贷款用途,贷款必要性,分年度贷款额度方案,分年度偿还贷款本息计划和措施,学校拟贷款期间内分年度非限定性净收入测算等);
  2.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学科与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
  3.学校拟新增贷款后,按高等学校银行贷款额度控制与风险评价模型自测贷款风险指数表。
  四、贷款审批原则与内容
  (一)银行贷款审批的基本原则是:充分考虑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及学校的收入状况、贷款需求与实际偿债能力,做到量力而行;贷款期限适当。
  (二)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贷款必要性;贷款预期用途的合理性和效果;分年度贷款计划和偿还计划的合理性;偿债能力;贷款风险程度等。
  五、审批结论与权责
  我部将根据评审的结果,对直属高校的贷款申请做出同意或不同意贷款的审批结论。
  凡纳入审批范围但未得到我部审批同意的贷款项目,直属高校一律不得贷款。未经批准擅自向银行贷款的,一经发现,将追究学校及有关人员责任。
  审批结论主要用于控制学校财务风险。学校对送审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按照谁贷款、谁负责的原则,学校作为贷款主体和还款主体的地位不变,承担贷后管理和偿还贷款的一切责任。
  六、贷款方案的调整
  在我部批复的贷款额度内,学校可以自主减少贷款规模,或在不改变基本用途的情况下作适当调整。但是,若将非基建类贷款用于基建项目支出时,必须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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