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财[2004]44号
部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直属高校银行贷款行为,控制贷款规模,防范财务风险,并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制,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的意见》(教财[2004]1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资金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4]38号)等文件精神,我部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建立直属高校银行贷款审批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审批范围
我部每年根据“高等学校银行贷款额度控制与风险评价模型”测算各直属高校贷款风险指数。
贷款风险指数=期末累计未偿还贷款余额/N年期累计贷款控制额度。
凡贷款风险指数大于0.6,即较高风险以上的学校的新增贷款均纳入审批范围;
凡贷款风险指数低于0.6(含0.6)的学校的新增贷款,按教财[2004]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度。
二、贷款审批程序
凡纳入审批范围的新增贷款,均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校内决策程序,科学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及还款计划等,向我部提交贷款申请报告等有关材料。
(二)审批工作原则上在我部有关部门收到学校完整申请资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回复意见或完成审批工作。
(三)经我部审批同意后,有关学校方可与合作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并将正式签订的贷款协议的复印件报我部备案。
三、贷款申请材料
直属高校在提交贷款申请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贷款项目的申请报告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贷款项目名称,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贷款用途,贷款必要性,分年度贷款额度方案,分年度偿还贷款本息计划和措施,学校拟贷款期间内分年度非限定性净收入测算等);
2.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学科与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
3.学校拟新增贷款后,按“高等学校银行贷款额度控制与风险评价模型”自测贷款风险指数表。
四、贷款审批原则与内容
(一)银行贷款审批的基本原则是:充分考虑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及学校的收入状况、贷款需求与实际偿债能力,做到量力而行;贷款期限适当。
(二)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贷款必要性;贷款预期用途的合理性和效果;分年度贷款计划和偿还计划的合理性;偿债能力;贷款风险程度等。
五、审批结论与权责
我部将根据评审的结果,对直属高校的贷款申请做出同意或不同意贷款的审批结论。
凡纳入审批范围但未得到我部审批同意的贷款项目,直属高校一律不得贷款。未经批准擅自向银行贷款的,一经发现,将追究学校及有关人员责任。
审批结论主要用于控制学校财务风险。学校对送审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按照“谁贷款、谁负责”的原则,学校作为贷款主体和还款主体的地位不变,承担贷后管理和偿还贷款的一切责任。
六、贷款方案的调整
在我部批复的贷款额度内,学校可以自主减少贷款规模,或在不改变基本用途的情况下作适当调整。但是,若将非基建类贷款用于基建项目支出时,必须重新办理报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