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三十三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医疗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三十四条 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医疗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人员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膳费和其他费用。
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
1.教学支出,是指学校各教学单位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
2.科研支出,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发生的科学研究过程中的支出。
3.业务辅助支出,是指学校图书馆、网络中心、电教中心、动物所等教学、科研、医疗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科研、医疗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管理支出,是指学校行政管理部门为完成学校的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5.后勤支出,是指学校的后勤部门为完成所承担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6.学生事务支出,是指学校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校事务性的各类费用开支,包括学生奖贷基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学生物价补贴、学生医疗费和学生活动费等。
7.福利保障支出,是指学校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类费用开支。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医疗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学校应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四)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的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三十五条 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医疗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必须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三十六条 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建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专款专用,利用专项资金购置的资产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范畴。并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有义务配合财务部门加强学校各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各单位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各级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执行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级财务应严格按照预算控制本级各类支出,对超预算和无预算的支出,应严格按学校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严格按照《南方医科大学经费审批权限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四十一条 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其结余包括:事业基金结余、一般基金结余、专项资金结余、经营收支结余。
第四十二条 经营收支结余是指学校从事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产生的年度收支差额,其结余应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部分并入学校结余。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前或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第四十四条 学校各级财务应正确计算各类结余。年度终了,必须对全年的收支活动进行全面清理、核对、结转,如实反映全年收支结余情况。结余分配要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的结余分配由财务部门根据学校事业各项活动需求提出具体方案,按预算审批程序报批报各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办公会议讨论。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四十七条 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和其他基金等。
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基金。
学生奖贷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贷款的资金。
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第四十八条 专用基金的管理应遵循“先提后用,专设账户、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十九条 专用基金统一归口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管理和核算。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十二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第五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现金和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相关部门经管人员的岗位责任和权限,确保办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并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结算。学校各单位财务负责人对每月的银行对帐单必须认真审核,及时清理未达账项,严格按授权审批制度把好资金进出业务关。
第五十四条 学校各级财务必须在学校批准的银行开户办理资金存储和结算业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存储资金。
第五十五条 应收及暂付款项是指学校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是学校对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
第五十六条 各级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及时核对清理,一般每年清理一次。对于确实无法回收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学校规定程序批准核销。各级财务人员不得私自核销呆帐、坏帐损失,具体管理办法另订。
第五十七条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医疗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药品等。
第五十八条 学校物资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的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各岗位责任,严格管理,并尽可能降低存货的库存和消耗,保证存货的安全,提高存货使用效益。
第五十九条 建立存货的清查盘点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存货,保证帐实相符,盘盈、盘亏的存货,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调整。
第六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学校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的管理的需要,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六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一般报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后按规定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有偿转让的固定资产应当进行评估,交易价格不得低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底价。审批权限具体标准和制定标准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接受的固定资产捐赠,在增加学校固定资产的同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六十七条 学校人员为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物质条件或名义完成的发明创造,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学校及其所属法人单位。
第六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冠用“南方医科大学”的名称对外合作办学或办企业等。
第六十九条 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必须严格执行申报审批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核实其价值量,作为学校投入资本金,以此作为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七十条 学校对转为经营的资产,享有收益权;承担对投入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
第七十一条 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坚持有偿使用原则,应收取一定比例的资产占用费,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七十二条 学校无形资产转让必须按规定审批程序上报批准,并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办理,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计入事业收入。学校原则上不对校办企业借款行为提供担保。
第七十三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七十四条 学校对外投资,要按学校规定程序报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七十五条 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七十六条 对校办产业投资取得的效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七十七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七十八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七十九条 借入款是指学校向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借贷资金,包括科技开发贷款、基建借款、科研项目借款、学校产业借款等。
第八十条 根据谨慎原则,所有借入款一律由学校统一对外。各单位确因事业发展需要向外借款,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学校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方可办理借款。
第八十一条 应付及暂存款是指学校在日常结算过程中,未及时与各单位结清的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
第八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加强应付及暂存款的管理,及时清理,按时结算。
第八十三条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八十四条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挂靠”学校的各类协会、学会、学生会会费、工会会费及其他代管款项等。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八十五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书面文件。
第八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八十七条 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等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八十八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资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九条 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财务部门每季度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九十条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财政拨款在总收入的比重、消费基金支出增减率、自筹基建增减率,资产、房产增减率,科研经费增减率、教学服务收入增减率,校产效益、风险与负债,设备、图书经费增减率等。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九十一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必须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税收、银行、物价等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九十二条 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九十三条 应建立和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级经济责任职责,明确审批人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和程序,以及相关控制措施,堵塞漏洞,杜绝隐患。
第九十四条 学校的财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五条 国家对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十六条 医院财务管理中有关经费收入、支出、结余及其分配、专用基金的管理,按照国家和广东省卫生部门有关财务法规执行。
第九十七条 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财务管理执行国家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的财务制度,并执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九十八条 各单位按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九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一百条 本办法经下发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