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2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10-11-08 14:58:28】

[关键字词] 2002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
[法规类别]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关] 教育部(国家教委)
[国家地区] 中央
[颁布日期] 200237
[实施日期] 20023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做好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是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关系到高等学校的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2001年,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按照《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1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教电45)要求,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稳定标准、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渐趋规范。但在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中,一些地区和高等学校仍在不同程度的超标准收费和巧立名目乱收费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2002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稳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2002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继续执行[2001]教电45号文件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加强管理。高等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继续稳定在2000年规定的水平,不得提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不得审批出台新的高等学校招生收费项目。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控制在每生每学年1200元以内。公寓内床上用品一般应由学生自主采购;学生住宿的条件和标准应由学校统一规定,统一安排,严禁按学生出钱多少划分不同的住宿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禁止高等学校以任何理由搞"双轨"收费;禁止向学生收取"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等国家统一规定项目之外的费用;禁止以代收费名义向学生多收费、高收费。

二、进一步加强收费收支管理

高等学校的各项招生收费要按规定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禁帐外设帐和设立“小金库”。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要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开具省级财政部门或财政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高等学校招生收费收入要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按照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任何部门、单位均不得挤占、挪用、平调高等学校招生收费收入。

三、认真做好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制定"奖、贷、助、补、减"等配套措施,结合本地、本部门和本学校实际,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确保经济困难学生不因经济困难影响入学或中止学业。要按照国务院要求,大力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对有缴费能力的欠费学生,在认真核实其家庭经济情况后,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促使这类学生按规定缴纳学费。

各高等学校要在招生简章中写明本校学费、住宿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号,写明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措施。未按此要求写清有关内容的招生简章,不得印发。未经批准的招生收费项目学生有权拒交。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招生收费监督检查工作。建立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公示制度,各地价格、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高等学校招生收费的收费标准、投诉电话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高等学校要将招生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审批单位、投诉电话在校园固定显著位置予以公布。健全和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对本地区、本学校的收费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教育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继续对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对巧立名目乱收费、擅自提高标准、截留挤占高等学校招生收费收入等问题,要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要对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对性质恶劣的乱收费事件,予以公开曝光;对触犯刑律的有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切实做好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的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扩大高等学校招生规模与改善本地区高等学校办学条件、增加经费投入结合起来,积极研究有效措施,解决由于扩招产生的学校经费短缺、超负荷运转等问题,保证学校各项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国家计委

00二年三月七日

版权所有:南方医科大学财务处
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北1838号(510515) 电话:020-61648132 传真:61648645

浏览总人数: 今日浏览总人数: 昨日浏览总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