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月3日委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简称科学基金)国际合作交流项目资助经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财政法规,结合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基金国际合作交流项目资助经费是国家财政拨款,受资助单位必须指定专门银行帐号,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部门不得自立章程,截留挪用。
第三条 各受资助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政法规和外事财务规定,并依据本办法对国际合作交流项目资助经费进行管理,接受上级财务、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审计。
第二章 国际合作交流项目资助经费范围
第四条 资助经费范围
1.有在研科学基金项目的受资助单位组织的在华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经费;
2.科学基金项目研究工作需要邀请的外藉学者在华合作研究和讲学期间的接待费和确有必要的国际旅费;
3.科学基金项目承担者出国进行国际合作研究的国际旅费和出国(境)交流的国际旅费及境外的生活费;
4.科学基金项目承担者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费用;
5.我国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的国内接待费和经过特殊批准的国际旅费。
第五条 国际合作交流资助经费类型
1.科学基金项目国际合作交流所需的人民币;
2.科学基金项目国际合作交流所需的外汇额度。
第三章 国际合作交流项目资助经费拨款程序
第六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国际合作局审核批准的科学基金国际合作交流项目资助的人民币,经综合计划局财务处复核后依据资助通知书将资助款拨入资助项目所在单位指定的银行帐号中。
第七条 国际合作交流项目资助的外汇额度,由受资助者携带本人工作证或身份证、资助通知书及相应数额(外汇额度匹配)的人民币(工作单位在北京者可带支票)到科学基金委员会综合计划局财务处领取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到中国银行换汇。在银行领汇后,将申请书第四联送科学基金委员会综合计划局财务处。
第四章 国际合作交流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
第八条 科学基金国际合作交流项目资助的人民币、外汇额度,均按批准资助项目拨(或领)到受资助单位,在单位财务部门管理、监督下,由受资助者按批准资助用途使用。
第九条 国际合作交流资助项目完成后,受资助者应及时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财外字[1995]250号文(或上述部门发出的新文件)规定的外事财务标准、报销办法及资助通知书批准的用途,报销结帐,并会同单位财务部门根据合作交流事项的实际支出编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际合作交流项目资助经费(人民币、外汇额度)支出决算表》(以下简称《决算表》),一个月内报送科学基金委员会综合计划局财务处。
第十条 国际合作交流项目资助经费(人民币、外汇额度)超支或结余,科学基金委员会不补、不收。结余人民币留单位补充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研究经费;结余的外汇留单位用于其他国际合作交流项目,不得兑换给个人。
第十一条 因故中止的国际合作交流资助项目,所拨入的人民币、领取的外汇额度,必须及时如数退回科学基金委员会综合计划局财务处。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或不按时报送《决算表》,或有第十一条所述之情况而未按时如数退回经费的受资助单位,科学基金委员会将停止受理该单位的国际合作交流项目的申请,限期补正,不按时按要求补正的,除停止受理资助项目申请外,将从该单位其他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拨款中扣除应追回的经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2年11月11日公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合作交流项目资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科学基金委员会以往发布的其它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学基金委员会责成综合计划局负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