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教职员工:
根据“营改增”最新纳税申报政策,我校个人提供应税劳务取得收入,应按“劳务报酬”计算相关税费,现将计税办法及计税公式如下:
1.增值税:按规定,提供了应税劳务而取得报酬的个人,按次纳税,起征点为每次(日)515元,按对应的税目全额征税,税率为不含税收入的3%。
2.城建税及教育费附件:分别按增税税税额的7%、3%和2%计算缴纳。
3.个人所得税:收入减附加后的余额超过800元,在4000元以下,以每次收入扣减已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后,再扣减800元,该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20%,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每次收入扣减已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后,超过4000在20000元以下,扣减20%的费用,该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劳务报酬所得计税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