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劳务费计税说明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16-12-13 10:37:04】

各位教职员工:

根据“营改增”最新纳税申报政策,我校个人提供应税劳务取得收入,应按“劳务报酬”计算相关税费,现将计税办法及计税公式如下:

1.增值税:按规定,提供了应税劳务而取得报酬的个人,按次纳税,起征点为每次(日)515元,按对应的税目全额征税,税率为不含税收入的3%

2.城建税及教育费附件:分别按增税税税额的7%3%2%计算缴纳。

3.个人所得税:收入减附加后的余额超过800元,在4000元以下,以每次收入扣减已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后,再扣减800元,该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20%,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每次收入扣减已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后,超过400020000元以下,扣减20%的费用,该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劳务报酬所得计税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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