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机构与职能
(一)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的机构设置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财务工作职能与任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内设综合计划科(电话48117)、会计核算科(电话48132)、资产管理科(电话48178)、工薪福利科(电话48134)以及收费办公室(电话47749)、二级财务管理办公室(电话48647)和南校区财务管理办公室(电话50040)。
(二)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的工作职能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学校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管理办法,规范学校的经济秩序,为学校党委专家理财当好参谋。
2.参与编制学校各项经济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学校各项事业活动计划,负责编制综合财务收支预决算和经费分配方案,努力做好综合平衡。
3.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积极组织收入,监督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校;根据财权适当下放、财力相对集中的原则,集中管理学校的财务收支,合理调度、运筹资金,保证学校的资金安全;贯彻执行勤俭办事业的方针,严格控制各项财务开支,杜绝浪费,把学校有限的资金落到实处,以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率。
4.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学校各类资产的管理,定期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5.积极开展会计核算,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如实反映学校综合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及时编制和报送财务报表,真实、完整、准确地提供各种财务会计信息,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6.对学校会计事务实施规范管理。统一管理各校区的财务工作,对医院财务等二级财务机构及校办企业财务进行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严格遵守和执行统一制定的财经政策和规章制度;对全校财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培训,会同校内有关单位对财会人员的任用、职称(职务)评聘、奖惩等实施管理;会同学校档案室进行会计档案管理。
7.定期检查学校各级各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和财经制度执行情况,配合查处财经违纪问题,维护国家和学校财经纪律,堵塞漏洞,确保学校经济安全。
(三)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的岗位职责
1.处长岗位职责
主持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全面工作,负责本单位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学习;规范管理学校的财经事务和经济秩序;依法组织收入,审批教育事业及基建经费支出;负责制定财会管理规范性文件、内部控制制度;监督管理各种教育收费;管理调度各银行账户资金;审定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负责处理校领导批件;参与学校分配制度改革,协调制定各类收入分配政策;负责会计电算化操作系统权限管理;提供有关高质量的统计、分析资料等。
2.副处长岗位职责
协助处长负责各项分管工作,负责制定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并且组织实施;依法组织学校学费等计划外收入规定的制定、操作、核算和分配;组织对学校本级独立核算单位的预算、经费收支等日常管理;审批教育事业经费支出,监督管理二级财务业务;组织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指导监督编制年终决算;提供有关高质量的统计、分析资料;配合接受财政、物价、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
3.综合计划科岗位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实际,组织起草学校各项财务制度和核算办法。
(2) 根据主管部门要求,编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经费预算分配标准,并做好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3) 根据年度预算计划、部门用款计划,按月编制资金收支计划。负责预算内资金核对,做好资金拨款申请工作。
(4) 负责资金筹措,做好资金调剂,办理银行存、贷款业务,保障学校经济活动的正常运作。
(5) 负责学校财务专网的维护、升级及会计电算化系统管理工作,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护系统,及时消除系统运行故障,保障系统安全、正常运行。
(6) 根据会计制度及财务管理要求,做好年初项目账建账工作。
(7) 管理国库集中支付、零余额账户、绩效评价等事宜,审批有关经费的划拨。
(8) 做好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办公室工作。
4.会计核算科岗位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会计法》及《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具体组织和实施学校的会计核算工作。
(2) 参与起草学校的会计核算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
(3) 根据国家财经法规,认真做好学校各项收入核算。
(4) 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及时办理各项结算报销业务及核算工作。严格审核借款用途,控制借款金额,及时清理往来款项,月末认真进行往来款项核对。
(5) 根据学校批准的年度预算,严格控制各项支出,监督部门预算执行,对超预算支出一律不予办理。
(6) 负责资产、材料的核算工作,月末及时与资产会计对账,做到账账相符。
(7) 负责月末结账、年终转账工作,参与年终财务决算的编报和财务分析工作,提出改进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合理化建议。
(8) 严格执行货币资金管理办法,做好支票、印鉴、货币资金的保管及安全防范工作。
(9) 做好基建经费的核算和管理。
5.资产管理科岗位职责
(1) 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并组织实施,检查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者提出处理建议。
(2) 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的账、物、卡管理。
(3) 负责组织全校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 办理学校国有资产的校内外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5) 参与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建账、建卡工作。
6.工薪福利科岗位职责
(1) 负责全校教工工资、校内岗位津贴、超工作量酬金、奖酬金等的计算、核对、编制和发放。
(2) 代扣、申报、缴交各种税费(个税、营业税等)。
(3) 负责各类票据的领购、发放、核销、稽查及其它监督管理工作。
(4) 代扣、缴交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等。
(5) 负责税务申报、汇缴及个人所得税代缴工作。
(6) 计提工会经费、福利费,编制工资等记账凭证。
7.收费办公室岗位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收费政策,拟订学校收费管理规章。
(2) 负责校内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申报管理。
(3) 依法做好学校的教育收费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配合并接受物价部门的检查。
(4) 负责研究生、本专科、成教生、留学生各类学生的各项数据管理以及学费、住宿费的收取和催缴工作。
(5) 负责水电费、房租、电话费、车位费、档位租金、幼儿园的保教费、伙食费、第二学位学费、教材费、考试费等费用的收缴和催缴工作。
(6) 负责各单位组织的各种短训班和学术会议的收费管理。
(7) 负责与收费有关的各类票据的管理和报税工作。
(8) 认真做好教育收费的收入和分配审核。
(9) 负责学生批量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的发放。
(10) 负责各项教育收费业务银行账号的银行存款和现金收付及银行对账工作。
(11) 负责学费、住宿费的收费入账工作。
(12) 负责学生个人教育储蓄证明办理。
(13) 负责收费办公室的数据安全工作,以防收据丢失。
8.二级财务管理办公室岗位职责
(1) 负责二级企业单位、附属医院的日常业务指导、检查工作。
(2) 负责二级企业单位、附属医院年度预算、决算的汇总、整理、归档工作。
(3) 负责向上级单位上报独立企业法人单位年度决算报表、查账报告及汇总上报工作。
(4) 负责本级独立核算单位日常会计核算,会计资料的整理、档案归档工作。
(5) 负责本级独立企业单位日常发票购买、发票核销、流转税、附加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缴纳工作,年度企业单位查账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9.南校区财务办公室岗位职责
协助处领导在南校区开展各项财务工作;审核南校区财务收支;处理日常会计业务;编制汇总南校区年度财务预算并按时上报,监控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南校区年终决算并按时上报;协调处理南校区有关经济事项;随时与校本部沟通财务重大事项;及时提供相关会计信息分析资料。
(四) 财会人员的配备和管理规定
1.校内设置的财务会计机构,必须配备专职的财会人员。
2.财会人员必须由持有省级以上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实行持证上岗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年检。
3.财会人员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定期组织考核。
4.财会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实行轮换。
5.财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五)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的服务守则
1.必须讲政治,加强政治学习和理论修养。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忠于职守,勤奋敬业,自觉奉献,争做教职工满意的财务人员。
2.必须努力学习财经法律法规以及本校制定的财务规定和制度,学习业务知识,熟悉本职业务,善于在本岗位独当一面处理问题,对财会业务精益求精,保证工作质量,对自己经手的每笔业务负责,并经得起有关部门、有关人员的检查。
3.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各办公场所必须保持整洁,办公台面要清洁,各种账本、凭证、单据、文具等摆放要有序。实行会计电算化后,要设置方便群众办事的导向标志、查询台和公告栏等。
4.上班时间工作人员必须按时到岗,衣着整齐大方,举止端庄;待人礼貌,使用文明语言,热情接待前来咨询、办事的教职工,耐心解答问题,努力为教职工解决有关财务方面的问题。
5.提倡微笑服务,遇事必须冷静处理,努力做到耐心、礼貌、热情、周到。
6.必须公开财务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做到借款、报销会计手续公开,各项收费标准公开,各项制度、文件依据公开。凡符合规定、手续齐备的业务,应以最快速度办理完毕;手续不全的,一次须讲清楚补办事项;不符合规定的,要耐心、准确地解释清楚。
7.必须认真遵守工作纪律和劳动纪律。履行岗位职责,不准空岗、擅离职守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8.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坚持原则,按制度办事,不准随意曲解财务制度和规定,不准擅自放宽补贴标准,严格审核,自觉做到违反财经纪律的不报,超预算指标的不报,单据要素不全的不报,审批手续不全的不报,无验收签字的不报,超批准权限的不报。
9.财务人员必须依法理财,廉洁奉公,不得侵占、挪用公款,为个人或单位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不得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进行贪污、挪用、行贿、受贿等;不得参与各种投机倒把活动。
(六) 学校财务管理系统的主要功能
我校财务管理系统具有高度集成、项目管理、实时控制、网络共享、操作简便等特点。其主要功能有:
1.项目管理功能:能根据党委批准的年度预算,设立经费项目,通过项目账进行各项经费收支控制。
2.自动查询功能:各学院、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在校园网上,进入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网页查询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可进入经费查询系统,查询经费收支情况;也可在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结算中心的电脑上查询各项经费使用情况。
3.实时监控功能:校本部、南校区通过校园网光纤专线传递数据,使财务管理及会计信息集成在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统一的网络平台上,实现校区间会计信息资源共享,动态互通,实时监控。
4.核算快捷功能:科目管理、凭证处理、账务处理、报表生成、账页输出等功能。
(七) 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财务收支公开。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基建拨款、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支出包括: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基建支出、其他支出等。
2.财务预算公开。每年将预算方案以文件、校园网等形式,向全校各学院、部门(单位)下达财务收支预算指标。同时,严格预算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接受教职工和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3.财务决算公开。每年将财务决算所反映的财务收支情况、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经费使用效益分析等通过预算布置会议、经济工作会议、校园网等形式向全校教职工通报,接受教职工和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4.财务制度公开。印发《南方医科大学财务管理规定文件汇编》、《南方医科大学财务工作指南》等相关文件以及网上公布等形式,将财经法规、办事规则、办事程序等向各学院、部门(单位)和教职工公开。
5.经费项目公开。科研经费、课题费、代管经费、单位留用经费和其他个人经费,在校园网上实行经费公开制度,经费负责人可在网上查询打印。
6.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开。每年通过学校下发文件和建立教育收费公示,定期向全校师生公布经批准的向学生收取的各项收费标准。
7.账务处理程序公开。通过文件以及网上公布等形式,向各学院、部门(单位)和教职工公开账务处理的有关规程。
二、经费预算和决算
(一) 预算编制的原则
各单位编制预算时,坚持以教学、医疗、科研工作为中心,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大力压缩行政消耗性开支,在确保生活、运转的前提下,加大对教学、医疗、科研的投入,严禁编制赤字预算,确保经费收支平衡。各单位编制的预算须如实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坚持开源节流,精打细算,注重效益。各项预算经费按照“二上二下”的编制程序,根据学校的财力和事业发展计划,按预算项目的轻重缓急进行综合平衡。
(二) 预算编制的要求
1.体现预算的法规性、政策性。各单位编制的预算要正确贯彻和体现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学校的规章制度,认真落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粤教财〔2006〕17号)和学校创收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比例。教学经费、助学金及奖学金等经费开支须按照本专科学费收入的比例提取,并在支出预算中反映;教学创收经费在学校统收的前提下,根据收入比例进行分配。
2.强化预算编制的绩效观念。各单位在编制预算时,要强化项目预算绩效观念,对资金完成结果跟踪问效,逐步将项目预算安排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要注重资金使用的有效性,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完成后,按规定对预算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检验工作成效,是否与年初预期目标相一致,是否取得了明显的使用效益,当年预算项目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各单位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3.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当年由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预算经费,必须严格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各单位要及时按季编制财政性资金分月用款计划,基建、维修、设备和实验室建设等经费开支,必须具有相应合同、预决算、招投标和报批手续,逐级报审后由省财政厅履行付款手续。
4.跨年度经费重新申报。除科研经费、课题费、代管经费、单位留用经费和其他个人经费等外,原则上安排的基本公用经费、项目经费,按照零基预算的原则,无论当年是否完成,余额年终结转归零。未完成的年度项目经费,各单位需在下年度预算中重新申报。
5.专项经费归口管理。由职能部门管理的经费,必须责权明确,职能部门根据经费性质和开支范围,在预算上报和执行过程中统筹安排使用,同时按经费年度在年初及时下拨。非经费职能部门不得随意安排专项预算。
(三) 收入预算的主要内容
收入预算包括:预算拨款、预算外资金收入、事业收入(不含预算外资金)、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
(四) 支出预算的主要内容
支出预算按支出性质划分为:人员支出、基本公用支出、项目支出、事业单位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等。
1.人员支出,包括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医疗费、住房补助和各种补贴等。
2.基本公用支出,主要为保证教学、科研等事业活动的开展所消耗的日常维持性支出,如办公费、通讯费、差旅费、交通费、招待费、会议费等。各单位按实际情况填写,为职能部门实行分类、定额管理提供依据。
3.项目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由学校统筹安排的建设性、发展性专项支出,由各部门归口编制,报学校审批,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全盘考虑确定预算项目。
4.事业单位经营支出,指非独立核算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5.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学校给附属单位用于完成事业计划或某项特定任务的支出。
6.上缴上级支出,指各单位按规定或比例上缴学校的支出。
(五) 预算编制的方法
1.编制部门基本情况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填写。
2.收入预算
凡有收入项目的部门,要根据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职责,积极组织收入,认真编报本部门的收入预算。编报的各类收入要列明依据或理由,并附有必要的计算过程。
3.支出预算
(1) 基本支出
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和其他支出等由学校根据人员变动和实际情况统一编报;基本公用支出根据各单位基本情况和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实行指标控制、定额管理。
(2) 项目支出
各单位严格界定项目支出的范围,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依次列支;同时,详细列明项目开支的内容、依据、用途、以及产生的预期效益。属于基本支出中安排的日常业务经费,不得在项目支出中重复编报。
(3) 基建、维修和设备经费
基建、维修和设备经费由相关职能部门统一汇总,学校统一安排经费,其中:基建经费报基建处;房屋、水电等维修、修缮经费报总务处;教学常规设备、教学实验室维护费、设备维修基金、场地建设经费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科研仪器、设备、实验室建设经费报科技处。经费由以上业务主管单位汇总审核报学校审批后统一安排。
(六) 预算编制的步骤
预算编制按照“二上二下”的编制程序,经学校常委会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具体步骤是:
1.各单位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前将本单位“一上”预算报表书面及电子版报送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综合计划科(—上)。
2.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根据校领导初审意见,广泛征求意见后,提出预算调整具体要求,下发各单位(一下)。
3.各单位按照调整具体要求调整修改预算(二上)。
4.报学校常委会讨论各单位预算并进行审批,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常委会的批准决定下达预算(二下)。
(七) 预算的调整
预算就是法规,一经学校党委会确立,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因国家有关政策变化或事业发展计划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实需要调整的,追加的项目,先由职能部门按程序立项后,再报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经校党委会审批后,由财务部门建立经费项目账,从学校机动费中转账列支;超预算项目,报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汇总后在当年九月份报校党委会审批后安排。
(八) 预算未下达前的经费报销程序
按照广东省高校的普遍做法,在预算未下达前,年初人员支出、基本公用支出参照上年下达的指标执行;项目经费需经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开支,并列入当年预算。
(九) 年度决算的编制方法
年度决算是按照会计年度预算执行的最终结果编制的,由会计报表和文字报告两部分组成。年度决算报告将全面反映学校财务状况、收支总体情况和办学效益等方面的信息,每年学校组织专门的经济工作会议向全体教职工进行通报。
财务决算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按要求编制。
(十) 决算编制前要做的准备工作
决算编制要全面、准确反映各项资金活动情况和使用效果,校本部各单位应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做好此项工作。
1.及时上缴各项经费。各单位预算安排应上缴的各项经费以及学费、住宿费、房租费、水电费和创收收入等应在12月25日前全部上缴学校,保证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入账,不得截留。创收收入完成后,经费需财务部门核实,按有关文件规定和审批程序进行提成分配。
2.严格控制年终突击花钱。为确保本年度收支平衡,12月不得再追加经费指标,各单位应严格控制事业性支出,财务部门严格把关,年终不得突击花钱。
3.抓紧办理经费结算。为了不将往来款结转到下一年度,影响下一年度预算指标和预算控制,各单位对于本年及以往年度的债权、债务、尚有未报销或对外单位未结算的款项,要在12月25日前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并按照预算经费指标数和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合理使用预算经费。
4.按时还清各项借款。各单位所属人员在财务部门的各种借款,应于12月30日前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核销,各单位负责人应督促借款人在规定时间内报账,对逾期不报且无正当原因不按时还款者,由财务部门从借款人工资中扣除,前款未清,后款不借。各单位从财务部门领取的发票、收据和内部结算凭证,无论票据是否用完,均须于当年12月31日前到财务部门办理缴销手续,不得跨年度使用。票据办理缴销手续后须重新领用的,可按规定办理相关的领用手续。
为了确保年终决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经费收支反映真实、完整,从12月20日起原则上暂停签发转账支票和办理汇款,12月25日起原则上不再签发现金支票,各单位应合理安排开支,在财务决算期间避免大额支出。
附属医院和学校经费独立核算单位,要在第二年2月15日前向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上报决算情况。决算应包括单位年度财务分析报告及相关依据,列明单位资产、负债、经费收支、利润分配等详细情况。决算要分析预算收入、支出与实际收入、支出存在的差异,以及各项事业完成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完整、说明详细、报送及时。
三、经费审批权限
(一) 经费审批的总体原则
经费的开支使用,实行党委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重大开支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分管领导审批。按级负责,先批后支,计划使用,讲求实效。经费开支和使用必须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逐级办理报批手续,不得越级上报或越级向下审批。校本部各单位建设性项目开支必须经单位党委(支部)集体研究,报销时单位主官要签字。日常经费开支,由各单位指定领导审批,并报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备案。
(二) 年度经费预算的审批程序
学校年度预算编制和审批依据《南方医科大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按照“二上二下”的编制程序,由学校常委会审定后,报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准。预算一经批准,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已批准的项目,要按规定程序办理,其中:基建工程、设备采购项目和50万元以上的修缮改造项目、30万元以上的预算外开支,在执行时报校常委会审定,并按权限逐级履行审批手续,财务部门办理报销;追加的项目,由职能部门按程序立项后,送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报经学校常委会审批;超预算的项目,按规定程序上报,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汇总后视经费情况提出意见,当年九月份报学校常委会审批。
(三) 人员经费的审批程序
人员的工资、补贴和校内津贴,由人事部门核定标准,并按人员的增减、职级变动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同时扣缴各类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费用,财务部门组织发放。
人员的抚恤及遗属补贴、住房补贴、伙食补助、职工探亲路费、其他补贴以及上缴的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由人事部门审核,10万元以下由分管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由校主要领导审批;公医费、教职工及学生的体检费等费用,由职能部门审核,10万元以下由分管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由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大病补贴、特需医疗等费用,由职能部门审核,3万元以下由分管校领导审批,3万元以上由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学生奖学金、助学金,由职能部门审核,10万元以下由分管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由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四) 日常基本公用经费的审批程序
学校年度统一安排的日常基本公用经费,实行定额包干、指标控制。其中行政业务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福利费等,单项开支1万元以下由各单位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学校托收的水电费、通讯费由职能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差旅费实行定额包干,出差前必须填写出差报告单,作为借款、报销的依据。处(含副高职称)以上人员可乘坐飞机;处以下人员出差由各单位领导审批,原则上不能乘坐飞机,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乘坐飞机的,飞机票需报学校领导审批。
招待费的审批按照学校招待费管理办法执行。预算指标内开支,由各单位领导审批;校级接待并且从分管领导的专项经费开支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接待大型工作组或兄弟单位住校工作,需列入学校招待费开支的,由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五) 项目经费的审批程序
项目经费0.5万元以下由各单位领导审批,0.5-10万元由分管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由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购置教学、医疗、科研、行管、后勤设备等项目经费, 0.5万元以下由职能部门领导审批,0.5-5万元由分管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由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基建、修缮等项目,0.5万元以下由职能部门领导审批,0.5-5万元由分管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由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六) 其他经费的审批程序
学校下拨各系(教研室)的教学经费审批。各系(教研室)因教学任务发生的各种业务开支,1万元以下由系(教研室)主任审批,1-5万元由各单位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单位对外创收及留用经费使用审批。成本性开支由各单位领导审批;校本部创收提成在分配时,经费收支经财务部门核实后,3万元以下由分管校领导审批,3万元以上由校主要领导审批;其他开支1万元以下由各单位领导审批,1-5万元由分管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由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各单位因公务需要在财务部门预借款项的,要严格控制现金的开支范围,其审批权限为:现金0.5万元以下由各单位领导审批,0.5-3万元由分管校领导审批,3万元以上由学校主要领导审批;支票1万元以下由各单位领导审批,1-10万元由分管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由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学校各单位建设发展所需的借贷、租赁款、对外投资(含校办产业)报学校常委会审批。
南方医院、珠江医院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100万元以上的设备采购项目和修缮改造项目,江都医院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设备采购项目和50万元以上的修缮改造项目报学校常委会审批。
校本部经费独立核算单位购置设备、基建维修、资产处置、对外投资等,5万元以下由各单位领导审批,5-10万元由分管校领导审批,10-50万元由学校主要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报学校常委会审批。
科研课题经费的审批,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相关文件另行制定。
四、经费审核报销
(一) 审核报销的工作流程
首先整理并粘贴好原始凭证(发票、车票等),填写报销单(借款单、差旅费报销单、领款表等),再将需签字审批的票据办好签批手续,然后到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核算办公室报销。
(二) 对外报销时间的安排
1.每周的周一至周五(除周二账务结算及业务学习培训、周五下午政治学习之外)的报账时间为上午8:00-11:30,下午2:30-5:00。
2.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结账日,不对外报账。
3.每年12月20-31日为年终决算期间,只办理报账,不办理借款,特殊情况除外。
4.寒暑假期间,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根据工作需要安排集体值班或轮流值班,具体值班时间于放假前公布。
(三) 大写金额数字的书写
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元、角、分、整(正)。
(四) 经费项目名称的说明
学校现有项目分为A字、B字、C字、D字、K字开头五种类型。其中:
1.A、B字开头项目为学校年初预算安排的项目,A001-A005开头的项目为基本公用经费;A007为教学部门下拨到各院、系的教学经费;A008为研究生院下拨的研究生个人业务费;B00开头的经费为学校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B10为学校职能部门下拨的个人课题经费和部门教学创收留成经费。按照零基预算原则,A、B字开头的项目中除了A008和B10开头的项目年底不归零外,其他项目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年底都要归零。
2.C字开头的项目为广东省下拨的专项经费,此类项目属于专项经费,要专款专用,根据任务可以跨年度使用。
3.D字开头的项目为学校代管经费和单位创收留用经费,此类项目可以跨年度使用。
4.K字开头为上级下拨的纵向课题经费和横向合作课题经费,此类项目要专款专用,按照经费项目使用要求,可跨年度使用。
5.经费开支的具体内容请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五) 需要预约的业务
借支或报领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的现金需要在前一个工作日下午5:00点以前向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会计核算科预约(预约电话:61648133)。
(六) 暂付款(借款)管理
暂付款是指高等学校暂时垫付给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如暂时垫付给职工因公出差的差旅费借款,暂付给上级单位或者所属单位的各种款项等。
高等学校暂付款(借款)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1.预算控制原则。由于大多数的暂付款最终会成为支出,所以,高等学校不能支付无资金来源、无预算计划或超预算的暂付款。
2.按时结算原则。学校的暂付款原则上必须一事一借、一事一清,不能一借多用,长期挂账,以免造成债权关系的混乱。同时,学校采用限期结算,旧账不还、新账不借等措施,督促有关部门或个人及时办理暂付款报销、结算手续。
3.公款公用原则。学校的暂付款只能用于教学、科研、行政等各项有关的公用性支出。
(七) 借款单上项目的填写
办理借款需使用一式两联的南方医科大学借款单。在借款单上详细填写借款日期、借款用途(出差借款须注明出差地点)、借款单位、借款人、大小写金额、项目代码等,按借款审批程序审批。办理汇款借款,还应明确收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八) 对借款人的规定
凡本校在册教职工和研究生(在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因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的需要,在学校分给本单位的经费指标范围内,均可借支经费。
办理借款业务的经费审批人不能同时作为借款人。
非学校正式员工不能作为借款人借支款项。
(九) 原始凭证的相关要求
原始凭证是证明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明确经济责任,并用作记账原始依据的一种凭证,它是会计核算的重要资料。原始凭证按来源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内部原始凭证。外来原始凭证是指从本单位之外取得的各类票据,如发票、车船票等;内部原始凭证是指来源于本单位的各类票据,如借款单、领款单、交款收据等。原始凭证要求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十) 合法发票的相关要求
发票应具备以下内容:单位名称、日期、填制单位名称和开票人姓名及经济业务内容。当经济业务内容涉及购入实物时,应写明实物名称、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当经济业务不涉及购入实物应写明经济业务内容、款项用途、金额。发票必须印有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监制章和填制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十一) 报销不受理的范围
以下几种原始凭证属于报销不受理的范围:内容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如没有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没有数量、单价和金额,没有经济业务内容等);未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和填制人员签名或盖章的原始凭证;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符的原始凭证;没有验收证明的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未办理审批签名手续的原始凭证;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按规定认为不宜办理报销的其他原始凭证。
(十二) 遗失原始凭证的补救措施
用于报销的原始凭证遗失应按正确方法区分情况,严格审核办理补救手续:
1.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收据)如有遗失,首先到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核实该笔款项是否已报账,如未报账再到原开票单位复印原发票“记账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并由经办人书面说明情况,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审批后,才能代作报销凭证。
2.购置固定资产的发票遗失,如因原开票单位已撤消或其他特殊原因根本无法取得原开票单位证明的,可由本人书面说明开票单位名称、地址、年、月、日,经济业务内容、金额、数量、单价,何时遗失,遗失原因,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审批,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字认可,资产处核实资产,送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作报销凭证。
3.如果已完成审批、验收签名的原始凭证遗失,应当向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书面声明该业务的内容、金额等,以防他人用来报销,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十三) 差旅费报销的相关规定
差旅费的报销应按规定如实填写南方医科大学差旅费报销单。具体写明单位、出差人、级别、出差事由、地点、支出项目、起讫日期、人数、天数、票价等,车票、住宿费及其他合法单据粘贴在粘贴单上,按经费审批权限审批,报销人签名后向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办理报销手续。不同的出差时间、地点须在《南方医科大学差旅费报销单》上分开填写。出差时在外地购买物品取得的发票须另外粘贴。
(十四) 丢失车票等的补救措施
出差票据,应小心、细致地完整保存,如有丢失应按规定严格审核办理。丢失单程车票,机票等,应由本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注明出发和回来的时间、地点、车次、航班、金额,丢失原因,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审批后,按票价金额报销;双程票丢失原则上不予报销。
(十五) 退票费的报销
一般情况不予报销。如有特殊原因的,须由出差人写出说明,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
(十六) 会议差旅费报销的特别要求
外出开会必须要有对方单位的会议通知。如果是网上通知的,要下载并打印后加盖本单位公章。会议通知没有“食宿自理”字样的不能给予补助。由校内单位自行组织的会议,须持有本单位开具的有关会议的书面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十七) 临时出国人员国内、国外费用报销的规定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国内费用可以报销的有:出国手续费、护照费、出国体检费、出国人员公证费等。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国外公杂费、伙食费、住宿费报销的标准按广东省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
(十八) 出差补贴的计算
教职工到外地出差的补助按15元/天/人标准发放,如有新制度按新规定执行。
(十九) 报销餐费的相关规定
餐费报销按照南方医科大学招待费管理文件执行。预算指标内开支,由各单位领导审批;列入校领导机动费开支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接待大型工作组或兄弟单位住校工作的,需列入学校招待费开支的,由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二十) 发放各种劳务费、学生困难补助的程序
发放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的酬金、讲课费、校外人员的各项劳务费、学生困难补助等,需填制劳务费、补助发放单,表上都需填写单位、日期、支出项目、领款事由、标准、数量、金额、合计数、本人签收等内容,单位主管、制表人、领款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经工薪福利科核算应交税款后报销。发放给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10万元以内需由分管的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二十一) 发票的填写和粘贴
粘贴单上要填写报账单位、报账人姓名、单据张数、金额及支出项目。发票背面应有证明人和经手人签名,负责人只在粘贴单上签名。发票应按类别(比如购办公用品、报刊资料、印刷版面等)分类粘贴并注意将金额置于明显之处;若发票的尺寸大于粘贴单,请做适当的折叠再粘贴,以便粘贴后的票据不超出粘贴单的四周,使票据粘贴得牢固、平整、美观。
(二十二) 校内单位之间经济往来的结算
校内单位之间经济往来可使用南方医科大学经费转账单结算,由转出经费的单位填写,负责人签字,注明由某项经费转入某单位(部门)的某项经费,再将此转账单交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会计核算科办理。
(二十三) 原始凭证的审核
1.真实性审核。审核经济业务的双方当事单位和经办人、业务发生的时间、地点、日期、业务内容是否真实,涉及实物收付的原始凭证,其数量、单价、金额是否真实准确。
2.完整性审核。审核原始凭证是否有收款单位印章、税务和财政监制章,是否为发票联,双方经办人是否签字和盖章,附件内容是否齐全。原始凭证或粘贴单是否有经办人、验收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认真核对负责人签名字样。
(二十四) 记账凭证的编制
1.审核原始凭证。
2.摘要必须简明扼要,注明经办人、单位、业务内容等,以便日后账务查询。
3.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和项目代码,不得改变科目核算内容及科目对应关系。
(二十五) 记账凭证的复核
复核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摘要是否符合要求;计算是否准确;金额、会计记录、附件张数是否正确;项目代码、会计科目运用是否得当;签章是否齐全。
(二十六) 现金出纳的注意事项
1.现金出纳不得从事记账、复核、档案管理等工作;不得独自保管保险柜所有钥匙;不得一人开启保险柜。
2.根据记账凭证收、付现金,并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私章,出纳不得兼开收款收据。
3.每天业务终了,核对现金余额,必须账款相符,不得以借据或白条抵库,如发现现金长款或短款,应及时查明原因,报告处长。
4.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超过限额部分必须送交银行。
5.从开户行提取现金,事前根据预约款填写现金提款单,报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签字,再由银行出纳开出提现支票。
(二十七) 银行出纳的注意事项
1.银行出纳不得到银行提款;不得从事记账、复核、对账、档案管理等工作;不得独自保管所有印鉴章。
2.根据记账凭证收取或填发支票,收取的支票必须核对是否过期,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收款单位是否正确、印鉴是否清晰等;填发的支票必须打印上日期、用途、收款单位或收款人、大小写金额等,并加盖相关印鉴,然后交科长核对并盖上相关印鉴。
3.每天业务终了,要输入当天开出的支票号以便对账。
4.月末将作废的支票整理好附在月末记账凭证的最后面,并装订成册。
五、资金结算
(一) 我校开设的银行基本账户
我校转制后,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准,在中行开设了银行基本账户,户名:南方医科大学,开户银行:中行广州市同和分理处,具体银行账号请致电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综合计划科(电话48133)查询。
(二) 支票使用的相关规定
支票是单位或个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结算方式是同城结算中应用比较广泛的一种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普通支票可根据左上角是否划双斜线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现金支票的左上角无双斜线,而且收款人必须是一个自然人的名字,收款人须凭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连同支票到银行提取现金。转账支票的左上角必须划双斜线,收款人必须为合法的单位名称。支票不能折叠,印鉴章不能模糊。为保证支票的安全,一般禁止使用空白支票和限额支票。
支票的有效期为10天。支票作废应将作废支票交回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如发现支票丢失,应立即与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联系,及时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并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公示。
在签发支票之前,出纳人员应该认真查明银行存款的账面结余数额,防止签发超过存款余额的空头支票。签发空头支票,银行除退票外,还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三) 现金收支的相关规定
1.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2.单位不得将收入的现金直接用于支出,即不得“坐支”。
3.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应向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予以支付。
4.不准用不符合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抵库”。
5.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6.不准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即“出租出借帐户”。
7.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储。
8.不准保留账外公款,不得设置“小金库”等。
(四) 现金使用的范围
根据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使用范围如下:
1.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津贴、酬金。
2.支付给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支付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属于上述现金结算范围的支出,学校可根据需要向银行提取现金支付,不属于上述现金结算范围的款项一律通过银行进行转账支付。
六、收费管理
(一) 收费项目的申报及收费许可证的办理
全校收费管理工作,归口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各单位上报、下发的文件,凡涉及到收费问题,均须送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会签。
各项教育类收费,应严格按政策文件规定的项目标准执行,需作增补项目或调整标准须由业务主管部门(如全日制国家任务生、研究生,应由招生办、研究生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要求,写出文字报告送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审核,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统一向省教育厅、物价部门申报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办理收费许可证。
各种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由主办单位根据省教育厅、物价局规定,提出收费方案报送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审核,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由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上报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取。
(二) 对违规收费单位和个人的处罚规定
1.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或使用非正式票据进行收费的,一经发现,将立即停止该项收费工作,并将所收经费全额上交学校,由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处理,追究收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向全校通报批评。
2.对于真票假开、弄虚作假或倒卖票据,以及利用收款票据从事经营性活动或违法活动者,将追究收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向全校通报批评。
3.对其他违规行为,由学校教育收费领导小组酌情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4.对上述违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者,学校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三) 我校各类学生的收费标准
1.研究生收费标准根据学校060703.702呈批件,硕士学费每生每学年9000元;博士学费每生每学年13000元。
2.本专科学费收费标准根据校校字〔2005〕81号和校财字〔2006〕268号制定,并经省教育厅、物价局核准。
本专科学费收费标准
元/生、学年
专业名称
|
学费标准
|
专业名称
|
学费标准
|
临床医学
|
5700
|
药学
|
5700
|
预防医学
|
5700
|
生物医学工程
|
5160
|
基础医学
|
5700
|
应用心理学(医学)
|
5160
|
口腔医学
|
5700
|
生物技术学
|
5160
|
医学影像学
|
5700
|
生物信息学
|
5160
|
中医学
|
5700
|
电子信息工程
|
5160
|
中西医临床
|
5700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5160
|
医学检验
|
5700
|
法学
|
4560
|
护理学
|
5700
|
公共事业管理
|
4560
|
中药学
|
5700
|
英语语言文学
|
4560
|
经济学
|
4560
|
统计学
|
5160
|
康复治疗技术
|
5700
|
医疗美容技术
|
5700
|
3.成教类学生收费标准根据校校字〔2005〕81号制定,并经省教育厅、物价局核准备案。
成教类学费收费标准
元/生、学年
专业名称
|
学费
标准
|
专业名称
|
学费
标准
|
临床医学脱产专升本
|
5400
|
临床医学脱产中升专
|
5040
|
医学影像学脱产专升本
|
5400
|
医学检验学脱产中升专
|
5040
|
临床医学夜大专升本
|
3900
|
护理学脱产中升专
|
5040
|
医学影像学夜大专升本
|
3900
|
临床医学夜大中升专
|
3640
|
护理学夜大专升本
|
3900
|
医学检验学夜大中升专
|
3640
|
医学检验学函授专升本
|
3900
|
护理学夜大中升专
|
3640
|
预防医学函授专升本
|
3900
|
中医骨伤夜大中升专
|
3640
|
药学函授专升本
|
3900
|
预防医学夜大中升专
|
3640
|
卫生事业管理函授专升本
|
3900
|
预防医学函授中升专
|
3640
|
卫生法学函授专升本
|
3900
|
药学函授中升专
|
3640
|
中医学函授专升本
|
3900
|
中医学函授中升专
|
3640
|
心理学函授专升本
|
3900
|
|
|
4.住宿费收费标准如下表所示:
广东省高校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表
元/生、学年
学生宿舍类别
|
设备与条件
|
收费
标准
|
备注
|
普通学生宿舍
|
6人以上住一间,人均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下(含5平方米),有公共漱洗间、卫生间,有床架、书桌。
|
500
|
介于上
下两类
宿舍条
件之间
的收费
标准,
可在两
类标准
之间调
整定价。
|
二级学生公寓
|
6人住一间,人均建筑面积大于5平方米小于7平方米,有独立卫生间、阳台,有床架、书桌、储物柜、风扇等设备,有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和安全保卫。
|
750
|
一级学生公寓
|
4人住一间,人均建筑面积大于7方米,有独立卫生间、阳台,有床架、书桌、储物柜、风扇、室内有供热水设备等,有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和安全保卫。
|
1200
|
引资新建公寓
|
4人住一间,人均建筑面积大于7方米,有独立卫生间、阳台,有床架、书桌、储物柜、风扇、室内有供热水设备等,有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和安全保卫。
|
1500
|
5.收费标准如有调整以有关通知为准。
(四) 学生缴费程序
学校财务主管部门委托经办银行为每位学生开设缴费存折和借记卡,该卡用于学生在校期间存入应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领取各项奖、助学金等。
为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管理成本,学生应于新学年开学报到前10天(8月20日之前)到当地银行办理应缴费用的汇(存)款手续。学校财务主管部门委托经办银行在指定日期统一划扣。已获批助学贷款的同学,应及时将住宿费足额存入银行卡,以便统一划扣住宿费。待助学贷款到位后,由学校财务主管部门办理学费抵冲手续。
学校财务主管部门在开学注册前三个工作日将已缴清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名单反馈到各相关部门和教学单位,作为学生注册的依据。学生应在开学后及时查询缴费情况,在开学后15个工作日内未能成功缴费的学生应及时与财务主管部门联系,查明原因并办理缴费和注册手续。
(五) 学生缴费注意事项
1.学生在领取银行卡后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销户,如不慎遗失,应及时到开卡的银行办理挂失及重新开户手续,并到学校财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2.所存入金额最少要比应缴费用多1元,1元为银行账户应保留余额,否则无法划扣;在统一划扣费用前,学生不能随意支取总费用额度以内的金额。
3.在委托银行统一划扣学杂费后,学校财务主管部门根据银行划扣信息,使用广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教育收费收据打印收据,由各院系下发到学生本人。收费收据作为学校收费和学生退费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学生须妥善保管,遗失不能重开。
(六) 办理学费、住宿费退费手续时应提交的证明
办理学费、住宿费等退费手续时,由学生提出申请,经教务处(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总务处宿管中心)同意,学生凭原收费票据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审核,经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处长和学校管理后勤的副校长审批后,到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会计核算科办理退费,无原始收费票据的不予退费。
(七) 赴外校交换学习学生的缴费问题
1.学费
我校按照国际惯例,交换学生向各自所属学校缴纳学费,无须向交换院校缴纳学费。学生应在每年的8月20日之前,将当年应缴纳的学费足额存(汇)入银行卡。
2.住宿费
根据与交换院校的协议,学生应按照交换院校的收费标准向交换院校缴纳交换学习期间的住宿费。
(八) 学生缓交学费的办理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突发事故,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缴清学费的,可以申请缓交(住宿费和教材费等费用不能缓交)。请注意:经批准缓交学生的学费,须在批准缓交的期限内交清。否则,按无故拖欠学费处理。具体程序:
1.本科生、专科生在开学一周内向所在院、系提交学生缓交学费申请表,并提供学生家长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有效证明,经学院或系主管领导审核并签字盖章,报学生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后,到学校财务主管部门办理缓交手续。
2.研究生原则上不能缓交学费,因特殊原因需要申请缓交学费的学生必须先经研究生学院审批,并报学校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九) 休学及复学学生费用的缴纳
1.本学年已交清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因故中途休学,复学后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其收费按复学所在年级的标准执行,休学期间办理退宿手续者,已交学费、住宿费抵作复学当期费用;如复学后缴费标准与原标准存在差额,须补足差额。未办理退宿手续者,休学前已交住宿费不退还,复学后按所在年级的住宿标准缴纳全额住宿费。
2.本学年已缴清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因故中途休学,复学后随原所在年级学习的学生,复学当年不再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未办理退宿手续者,复学后按原所在年级学生的住宿标准交纳住宿费,休学前已交住宿费不退还。
(十) 收到的各种款项的处理
各学院、部门用在财务与资产管理处领取的票据收取的各种款项须当日送存学校银行账户,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即日存行的可提前二天电话联系财务与资产管理处。
(十一) 学生缴费情况查询
学生查询本人缴费情况。学生凭本人的学号,登陆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网页的学费查询板块,登陆用户名及初始密码均为学生本人学号。因学号调整无法查询的同学请及时将调整后的学号上报各学院,由各学院汇总后送交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收费办公室统一调整。
各学院查询本学院学生缴费情况权限的开通。登陆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网页的学费查询板块,点击进入汇总查询,输入各学院已授权的姓名和密码,再选择自己所属的学院,可以查看到该学院每位学生的缴费情况和汇总的情况。
(十二) 计划内和计划外学生的界定
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脱产全日制专升本、国家计划内研究生属计划内学生,除此以外属计划外学生。学校各职能部门在向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报送学生实力时,需要注明计划内和计划外学生类别。
(十三) 正常欠费和无故欠费的界定
学杂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教材费。计划内学生家庭确实困难申请助学贷款和经学校特批的学生只欠学费属于正常欠费,除此之外都应属于无故欠费。
(十四) 对于无故欠费在校学生的处理
1.计划外学生欠费,在学生注册时统一作退学处理。
2.凡学校发放的奖学金、助学金、学生补助等费用均用来抵减所欠学杂费。
3.未缴清学杂费的研究生,由研究生学院将所欠费情况通报给导师,暂缓研究生业务费的下拨。
4.必须申请暂缓注册,批准后可参加学习考试,但不予成绩查询。
5.学校及学院在学生评优、综合测评中,将学生缴费情况列为考核内容,对无故欠费的学生,取消各类先进评选资格,财务部门不予发放先进奖励金。
6.在校园网上予以公示,并在档案中登载不良信用记录。
7.教务处将按照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提供的已经缴清本年学杂费的学生名单,安排实习或见习,对欠费学生一律不安排实习或见习。
8.对缓交期限超过一学年,既无特殊原因又不积极采取措施缴交学杂费的学生,学校教学主管部门提前2个月发出退学警告通知书,如到期仍不缴清学杂费的作自动退学处理。
9.各学院学生主管人员定期与学生家长联系,并通报学生缴费情况。
(十五) 对于无故欠费毕业生的处理
1.不安排毕业设计。
2.学校不向用人单位推荐,个人联系了工作单位的,学校不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署意见。
3.对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将个人在校期间的诚信记录反馈到用人单位。
4.学校代为保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5.暂缓办理其档案转移手续。
6.毕业生交清所欠学杂费后,凭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出具的学杂费清缴的证明,办理离校手续并到学生工作部领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十六) 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费用的发放
1.助学贷款的处理
学校财务主管部门在助学贷款到位后,将助学贷款抵冲学生欠费。助学贷款申请未获批准或贷款额不足的学生,必须在当年度内缴清应缴费用。
2.奖(助)学金发放
学校财务主管部门在接到相关部门发放奖(助)学金的正式文件(含电子文档)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发放到学生本人的银行卡上。在发放奖(助)学金时,学校对仍然欠费的学生,将其所获得的奖(助)学金等款项优先用于偿还学费及住宿费。
对发放金额如有疑问,请先核对所获奖(助)资金额及个人缴费情况;经核对仍有疑问,可致电到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
(十七) “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的开具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教育储蓄的学生在教育储蓄到期前,需先到所在学校开具“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需办理“证明”的学生按以下流程办理:
开具《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流程
七、会计档案
(一) 会计档案的主要内容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薄及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历史资料。具体包括:
1.财务报告类:年度财务报告,其他财务报告及其会计报表、附表、附注、文字说明。
2.会计账薄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账、辅助账薄、其他会计账薄。
3.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预算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4.工资发放名册。
5.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及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资料。
(二) 装订会计档案的具体要求
会计凭证要装订得整齐、完整、牢固、美观,便于妥善保管和查阅。
1.会计凭证装订
首先按记账凭证的顺序号逐张排放好。其次再核对记账凭证附件,并剔除不属于会计档案范围和没有必要归档的附件资料,补充遗漏的必不可少的核算资料,除去订书针、回形针、大头针筹金属物。封面各记事栏是事后查账和查证有关事项的最基础的索引和凭证,必须逐栏如实填写,不得遗漏。封面上装订人员要盖章。为了方便查阅,应在卷脊上写上“某年某月某日凭证”和案卷号等。
2.会计账簿装订
认真填写会计账簿封面的有关内容,单位名称、账户名称都要写全称,不能写代号;本账页数,要写账簿的有效页数;会计主管和记账人员要盖章;活页账要按时间、按页顺序排好,加封面后装订成册。
3.财务报告装订
年终将全年财务报告按时间顺序整理装订成册,并逐项写明报告名称、页数、归档日期等。
(三) 会计档案的交接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不得随便打乱,不必重新整理,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四)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凭证、日记账、总账、明细分类账、会计移交清册保管15年;现金出纳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会计月报、季报保管5年;工资名册、年报永久保存;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五) 会计档案的查阅
本校人员查阅会计档案,须经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同意,外单位查阅会计档案须有正式介绍信,经学校领导和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人批准。
八、工薪福利管理
(一) 新报到教工工资存折的办理
新报到教工的工资存折,由本人到校园内的中国银行白云支行同和分理处办理,并将工资存折首页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交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工薪福利科。
(二) 工资存折的保管
工资存折应妥善保管,避免泄漏密码;工资存折与提款卡一起存放时应避免磁条与磁条接触;工资存折应避免与带磁性的手机等一起存放。工资存折账号也要妥善保管,以备电话查询、口头挂失等使用。
(三) 遗失工资存折或提款卡的应对措施
如果不慎遗失工资存折或提款卡,首先应立即电话挂失,24小时自动挂失电话是95566(中国银行)。随后,教工可带上身份证到开户银行办理挂失手续,然后根据开户银行要求重新办理工资存折或提款卡,并将新的存折账号及时告知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工薪福利科工资管理会计。
(四) 个人工资条的查阅
各院系工作人员可在每月15日后到校园网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网页上查询,可自行打印下载。
(五)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发放工资的依据
人事处核定发放标准,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据此发放。工资有关项目的具体标准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六) 教职工当月工资的修改、计算及发放
根据人事处的工作变动表修改并计算后,生成工资数据软盘后送银行办理。
(七) 劳务报酬的填报
1.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是指没有和学校签定劳动合同,临时支付外请人员的各项劳务费。
2.劳务报酬填报项目(电子版):人员序号、姓名、身份证或军官证号码、月份、摘要、应发合计(税前数)、扣税、实发合计。
3.支付在校学生各项补助证件号码栏必须填写学生证号码。
4.《南方医科大学报销单据汇总表》报销金额合计栏填应发合计金额(税前数)。
5.在学校发放工资的教职工(含临时工)都不能以现金形式支付劳务费,必须并入工资计税发放。
(八) 工资单中有关代扣款项目的含义
工资单中常用的有关代扣款项目是:
1.公积金:是指从个人工资中扣除的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个人缴存金额按规定每年调整一次。
2.养老保险:指工资中代扣的社保金个人部分,标准由人事处核定并定期上缴给社会保障机构。
3.水电费、电话费:是指经总务处水电管理中心和通信服务管理中心核定的水电费、电话费扣款。
4.房租:指由总务处房管科核定的房租扣款。
5.所得税:指按税法规定由学校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6.工会费:指从每个职工工资中扣下的工会会费,离退休职工不再交纳。
7.扣借款:指借支公款三个月之内未归还者,根据学校规定从借款人工资中扣回。
8.其他扣款:指不经常发生的零星的扣款。
(九) 对工资单中某个项目的查询
1.发现工资单项目有误,可及时到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工薪福利科查询核对。
2.若不属于数据录入错误,应向人事处等有关责任部门查询。
3.若是水电费和电话费扣款问题,应到总务处水电管理中心和通信服务管理中心查询。
九、票据管理
(一) 学校现行使用的票据种类及适用范围
1.现行使用的票据主要有财政票据、税务发票、内部票据三种。
(1) 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主要有广东省高等、中专、成人学校教育收费收据(电脑版、手写版),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票据,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广东省医疗收费专用收据(电脑版、手写版,门诊挂号、诊金)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幼儿园收费收据,广东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缴款通知书。
(2) 税务发票
税务发票主要有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广东省广州服务业发票(手写发票),广东省广州旅业房租发票,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劳务收入发票。
(3) 内部票据
内部票据主要有南方医科大学往来票据,南方医科大学内部转账通知、南方医科大学票据验旧、领用申请表。
2.各类票据适用范围
(1) 广东省高等、中专、成人学校教育收费收据(电脑版、手写版),适用于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培训费、代收教材资料费。
(2) 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票据,适用于行政事业(社会团体)之间、学校内上下级之间的往来款(如各项代收代付资金);学校内部往来款项;学校收取的各类保证金、押金等;代收学校职工水电费;党组织(或工会)收缴基层党组织(或工会)集中的会员费及上下级党费(或工会经费)的缴拨;保险公司、银行、邮政局退给学校的各种退费、退赔、退款。
(3) 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适用于以学校名义接受社会捐赠时使用。
(4) 广东省医疗机构收费收据(电脑版、手写版,门诊,住院,挂号、诊金),适用于中西医结合门诊部等医疗机构按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收入。
(5) 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幼儿园收费收据,适用于幼儿园收取保教费、外单位幼儿借读费和代收伙食费、体检费、假期留园费等收费项目。
(6) 广东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缴款通知书,适用于职称评审费款项的交纳。
(7) 广东省广州市服务发票,适用于科研协作费、设计、科技成果转让、咨询费、测试费、鉴定费、试验费、录音费、复印费、打字费、版面费、培训费、认证费、会议费、招标费、房屋租金、场地使用费、管理费;代收有关单位水电费,代收职工房租等。
(8) 广东省广州市限额发票和定额发票,适用于餐饮、娱乐及其他服务项目。
(9) 广东省广州市旅业房租发票,适用于住宿服务的业务项目。
(10) 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劳务收入发票,适用于单位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稿酬所得。
(11) 南方医科大学往来票据收据,适用于学校内部各单位上交资金款项,财务向交款人出具的一种资金收到证明。南方医科大学往来票据与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一起入账。如: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财务人员收到学校物理杂志社交来“版面费”款,财务人员经核对票、款无误后,向交款人开具的南方医科大学往来票据收据。
(12) 南方医科大学内部转账通知,适用于学校同一账套核算下各单位之间费用划拨。如:车队收取学校机关、各处、二级学院车辆使用费;总务处收取由学校机关、各处、二级学院的电话费、水电费等。
(13) 南方医科大学票据验旧、领用申请表,适用于学校内部各单位领用和核销各种票据。
(二) 申领票据应办理的相关手续
为了加强票据的管理,规范各项收费,根据校财字〔2006〕53号文件,票据使用单位在首次领购票据或与前次批准的内容不同时,从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网页上下载票据领用申请表。票据领用人应按票据领用申请表上的要求填写有关内容,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附有关收费文件依据,送有关部门领导核准、签字、盖章,再送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审批。
1.如因业务量增加需增加领用票据数量的,不附送收费依据;
2.如收费项目或收费依据已经校领导审批,只须将原批件附在票据领用申请表后面,送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审批。申请人凭批准的票据领用申请表,到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票据管理人处办理领用手续。
票据领用实行“以旧换新”制度,前次领用票据的款项必须及时缴纳财务并经财务收款人签字后,方可办理领用新票据手续。
(三) 票据盖章的相关要求
学校内部单位领用的税务发票必须在报销联加盖南方医科大学发票专用章。
各单位领取的除税务发票外的其他票据一律在票据的收据联加盖南方医科大学的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
(四) 票据填写的具体要求
1.必须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填写,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2.项目必须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挖补和损坏。
3.必须按票据的号码顺序填开,禁止跳号。
4.一式三联的内容和金额统一开具,保证各联次内容一致,禁止单联填写。
5.大小写金额一致,开票人和收款人分开,且写清全名,不能用姓代替。
6.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票据,并在误填票据的三联注明“作废”二字,作废的票据一式三联必须齐全,不得撕毁。
7.空白的票据上须注明“空白”二字。
8.票据不能随便出借或者拆本使用。
9.填开票据的单位必须按时限填开,不得提前或滞后开具票据,不得虚假开具票据,不得开具无业务事项的票据。
10.不允许用红字开具财政票据。
11.票据用完后按票据封面要求填写金额、使用份数、空白份数、作废份数等内容,票据封面要有财务收款人或复核人签字。
(五) 票据的使用、保管规定
1.各项收费必须与申报内容相符。使用完的票据要将存根联(即第一联)在款项缴清后及时退回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票据管理人员,以便核销;收据联(即第二联)给交款人;记账联(即第三联)及所收款项必须及时上缴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审核人账,不得拖延,不得以任何理由用所收款项直接支出(即坐支)、留用。
2.未使用完的票据禁止转借、转让、改变用途、代开或撕毁、丢失,保证票据的完好性。
3.各类票据之间不得相互串用、混用。
4.领用票据后,要妥善保管。如有丢失要及时报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同时票据使用单位负责人和票据专管人员写出深刻检查并接受相应处罚。
5.按省财政厅规定,当年领用的票据,除整本票据未使用过的情况外,必须当年交回,不能跨年度使用。
6.当年领用的税务发票,尚未使用完及空白的发票,次年可以继续使用,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已使用数,作废数,有效开具金额及尚未使用份数。
(六) 对票据领用人的规定
本校各单位因业务需要,需要领用票据的,必须指定专人管理,各单位指定的票据管理人员必须是学校的在册教职员工,临时工不能担任票据管理岗位工作。
十、税收管理
(一) 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的含义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2.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个人所得税采用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征收方式。
3.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1) 工资薪金所得,即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得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补贴、津贴以及与任职有关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咨询、讲学、翻译审稿、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报酬的所得。
(3)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杂志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任职、受雇于本单位报刊、杂志的专业记者、专业编辑人员,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6) 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及偶然所得。
4.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
(1)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计税率(见表)。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元)
|
1
|
不超过500元部分
|
5
|
0
|
2
|
超过500元至2000元部分
|
10
|
25
|
3
|
超过2000元至5000元部分
|
15
|
125
|
4
|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部分
|
20
|
375
|
5
|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部分
|
25
|
1375
|
6
|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部分
|
30
|
3375
|
7
|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部分
|
35
|
6375
|
8
|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部分
|
40
|
10375
|
9
|
超过100000部分
|
45
|
15375
|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税法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1600元及个人缴付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
(2) 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即只征收70%的税额。
(3)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4)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税办法。
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
级数
|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1
|
不超过20000元部分
|
20
|
0
|
2
|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部分
|
30
|
2000
|
3
|
超过50000元部分
|
40
|
7000
|
5.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全月工资、薪金收入-1600-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如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元,适用10%税率。
6.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
(1) 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超过上年社会平均工资3倍,不用交纳个人所得税。
(2) 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超过上年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超出部分按规定计算计征个人所得税。
7.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给的补贴、节日费等款项
对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给的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以外的各种补贴、节日费等,按工资薪金所得,单独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8.单位向聘用人员(包括聘用离、退休人员)支付的酬金
单位向聘用人员(包括聘用离、退休人员)支付的酬金,凡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否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
(1) 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 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 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4) 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9.享受国家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因工作需要在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10.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个人在一个月度内分次取得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性质的收入,以一个月为一次,可以将其合并后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个人在一个年度内不同月份分次取得属于本年度和上年度(或下年度)全年一次性奖金性质的收入,也只允许选择其中一次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上述全年一次性奖金性质的收入,包括年终双薪、年终加薪。
例如:某个人12月除工资薪金外,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7000元,年终奖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一步:先确定适用的税率,7000/12月=583.33元,适用10%税率;
第二步:应交个人所得税额
7000×10%-25=700-25=675。
11.有残疾证的教职员工办理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手续
凡有残疾证的教职员工,于当年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将残疾证、身份证的复印件交到学校人事处,由人事处核对无误确认盖章后交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办税员,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统一向税务部门办理减征手续。逾期未提供残疾证、身份证的教职员工后果自负。
12.学校向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发放的奖学金,暂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13.年收入超过12万元教职员工纳税申报的办理
(1) 教职员工可以采用自行申报和委托学校代为申报。委托学校代为申报必须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委托,逾期者必须自行申报学校不再代为办理。
(2) 委托学校代为申报,个人要报送填好的并附本人签名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的复印件。
14.个人取得的计划生育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金,除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和标准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一次性奖励(或补助),以及获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发计划生育荣誉证书的人员退休时取得的一次性奖励金,免税个人所得税。
15.劳务报酬所得
(1) 劳务报酬所得按次征收,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次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收入,分次取得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 每次收入不超过1000元,即按照收入全额预扣3%的个人所得税。
(3) 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的收入额在1000元以上的,以扣减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后的金额,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
示例:(以收入额超过1000元的为例)某个人12月为一家公司临时提供图纸设计劳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4200元,试计算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应交营业税=4200×5%=210元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210×7%=14.7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210×3%=6.3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额=(4200-210-14.7-6.3-800)×20%=633.8元
各单位支付外聘人员劳务报酬(如讲学、评审费等)时,应提供外聘人员身份证号码。
16.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
(1) 学生没有与学校或学院签订合同或协议,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税,每次收入800元以下不计税(不可几个月合并领取,合并领取算一次收入),每次收入超过800元计税,应纳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费用800元)×20%
(2) 学生与学校或学院签订合同或协议,按照“工资薪酬所得”计税。支付学生领取劳务报酬时,应提供学生学籍号码。
17.稿酬所得
(1) 稿酬所得按次征收个人所得税。
(2) 稿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4) 每次收入不超过800元的,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5)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800)×20%×(1-30%)。
(6)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1-20%)×20%×(1-30%)。
18.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
应当对每个人分得的收入分别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并计算各自应纳的税额。
19.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
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公务标准内不需交纳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标准的,超出部分按照“工资、薪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工资、薪酬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20.个人收入不交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1) 在职职工独生子女费;
(2) 省级人民政府以上单位颁发的奖金;
(3) 政府特殊津贴;
(4) 离休人员生活费;
(5) 退休人员生活费;
(6) 托儿补助费;
(7)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其中,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用的误餐数。单位人人有份的误餐补助、津贴应当征税;
(8) 享受政府津贴的专家延聘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
(9) 住房公积金;
(10) 基本养老保险;
(11) 医疗保险金;
(12) 保险赔款;
(13) 职工安家费;
(14) 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超过广州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内的部分。
21.外籍教师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 外籍教师、科研人员如果是来自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一般与我国建交的国家均会签订税收协定),从其第一次来华到达之日起停留时间不超过3年或累计不超过3年,对其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免予征税,超过3年按以下公式计税:
应纳税额=〔(月工资、薪金收入-1600-32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 外籍教师、科研人员来华工作不满一个月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全月工资、薪金所得为依据计算实际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月工资、薪金收入-1600-32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实际在中国境内天数÷当月天数
(3) 聘请外籍教师、科研人员,应由外事处核实其来华时间,并向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工资薪金科报送外籍人员的护照复印件、协议和来华时间的证明材料。
(4) 对已超过免税期的外籍人员应及时通知外籍人员依法纳税。
(二) 营业税及其他税种
1.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劳务、转让无形资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商品与劳务税。营业税税目主要有9个,其中:服务行业主要包括旅店业、饮食业、租赁业、广告业(面费)、其他服务业务(照相、打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认证、咨询等)。服务行业适用5%税率。
2.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原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自用的房屋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计税。学校自用房屋免征房产税,但出租的房屋要按租金收入12%征收房产税。
3.从2007年1月1日起,学校开始交缴车船使用税。
4.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是一附加税,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和一种附加费。
5.防洪费是按收入的0.13%计算缴纳的属地方政府征收费用。
6.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
7.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示例:2007年3月学校收到房屋租金收入10000元,涉及税费为:
(1)营业税:10000×5%=500元;
(2)城市建设维护费:500×7%=35元;
(3)教育附加费:500×3%=15元;
(4)防洪费: 10000×0.13%=130元;
(5)房产税: 10000×12%=1200元;
(6)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 如何办理税收免税手续
1.办理学历教育收入免税手续需要提供的资料
(1) 向地方税务局提出免税书面申请报告;
(2) 《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3) 招生计划文件或超计划招生的“扩招”审批文件复印件;
(4) 《教育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2.办理学前养育收入免税手续需要提供的资料
(1) 向地方税务局提出免税书面申请报告;
(2) 《办园许可证》复印件;
(3) 向物价部门提交的养育服务收费标准备案表及公示材料的复印件。
3.办理进修班、培训班收入免税手续需要提供的资料
(1) 向地方税务局提出免税书面申请报告;
(2) 进修、培训收入全部进入本校的统一账户的账户资料;
(3) 进修、培训收入全额上缴财政预算外专户的缴款单复印件;
(4) 使用本校统一管理票据的复印件。
4.横向科研经费免税手续的办理
(1) 教师或单位将与企业签订的合同交学校产业管理处;
(2) 学校产业管理处向广东省科技厅办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认定,并取得《广东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
(3) 学校产业处将广东省科技厅已认定的项目合同,《广东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交给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办税员处;
(4) 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办税员根据合同和《广东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向地方税务办理免税备案。
5.非贸易项下税务证明的办理
教务处持以下资料到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办税员处办理:
(1) 书面申请报告一式二份;
(2) 与境外签订的合作办学、代理招生协议一式二份;
(3) 境外提供的发票一份,境外收款人的账号、开户行资料,收款人必须是合同的签订人;
(4) 支付款项的呈批件及款项支付数据来源资料;
(5) 主管部门批准的办学批文;
(6) 其他资料。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办税员核对后持上述资料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证明减免手续。
6.学生个人教育储蓄证明的办理
教育储蓄到期前,本科生学生持教务处提供在读证明(研究生持研究生学院提供在读证明),存折复印件(零存整取),身份证复印件,到在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收费中心开具“证明”,证明第一联学校留存;第二、三联交学生,由学生在支取本息时提供给储蓄机构。
(四) 纳税申报
1.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每月中旬将校本部及下属单位上交个人所得税全部汇总后,在广东地税网站通过专用软件版本上报个人所得税汇总表及明细,报表一式两份上缴广州白云区地税局。
2.在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收费大厅直接开具税务发票的,应在开具发票时将税款收回,次月10日前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收款人填报纳税申报表。
3.由各单位自己开具税务发票的,税款按月交纳,每月应填写纳税申报表,并于次月10日前向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申报本单位上月的收入、税款及申报表,在申报的同时必须将税款如数交到财务与资产管理处。
4.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办税员根据各单位填报的申报数,与实际交款数进行核对后,汇总向税务部门申报。
5.各单位应按时、准确申报,逾期不报的暂缓领用发票。
(五) 偷、漏税款将承担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薄、记账凭证,在账薄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税务机关除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外,应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得罚款。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六) 学校税务登记证号码
地税:440111771868596
国税:440100771868596
(七) 税务登记证号码的使用
1.涉及国税事项使用国税税务登记证号码,如购置固定资产、购买办公用品开具发票。
2.涉及地税事项使用地税税务登记证号码,如修建房屋工程、培训等开具发票。
十一、国有资产
(一) 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范围
国家拨给单位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等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都是学校的国有资产。
学校及其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利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服务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自制、捐赠、调拨等形式形成的固定资产,都应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二) 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部门及管理分工
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是学校的资产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制订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2.负责组织学校国有资产的清查、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纠纷调处、对外投资、合作论证和统计报告工作等。
3.负责对有关涉及产权变动、资产处置等事项进行审核,审查核实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项目,对已投入运行的学校国有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负责学校应得利益收缴办法与标准的制定、监督检查上缴工作。
4.负责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财务审核,负责建立资产管理系统,登记资产总分类账薄,按时核对资产总额,会同学校相关部门对有关资产的变动情况进行上报。
5.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图书、办公用品、大型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招投标、采购、验收等工作。
6.参与资产处置的技术鉴定,审核办理资产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7.监督、检查资产管理、使用和维护工作。
学校各实物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所属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日常管理。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基建处、总务处、图书馆等是学校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学校资产按类目实行归口管理:
(1)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管理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卫生医疗器械、印刷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文体设备、行政办公设备、工具量具器皿、牲畜类的资产等。
(2)基建处负责管理在建工程类的资产等。
(3)总务处负责管理房屋及建筑物、交通运输设备、通信设备、土地植物、被服装具、家具类的资产等。
(4)图书馆负责管理全校图书资料及软件类的资产等。
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资产类别到各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的相关手续。
(三) 固定资产的界定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四) 学校固定资产的分类
学校的固定资产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以下六大类设置会计账目进行核算:
1.房屋及建筑物,包括:
(1) 房屋:①教学科研用房 ②图书馆用房 ③行政办公用房 ④生活用房 ⑤后勤服务用房(包括仓库、食堂用房、动力用房、空调机房) ⑥其他生产经营用房等;
(2) 建筑物:①道路 ②围墙 ③校门 ④水塔 ⑤运动场和设施 ⑥游泳场 ⑦停车场 ⑧雕塑等;
(3) 附属设施:①电梯 ②输电线路 ③给排水管道 ④通讯网络线路 ⑤专用气体管道 ⑥锅炉等。
2.专用设备,包括:
(1)仪器仪表(2)机电设备(3)电子设备(4)印刷设备(5)卫生医疗设备(6)文体设备(7)工具、量具和器皿(8)标本模型(9)网络设备等。
3.一般设备,包括:
(1)行政办公设备(2)家具(3)交通工具(4)通讯设备(5)消防及安全设备(6)炊事设备(7)清洁卫生设备(8)生活用具(取暖、洗涤、供水、煤柴)等。
4.文物及陈列品,包括:
(1)古物(2)字画(3)纪念品(4)装饰品(5)展品(6)藏品等。
5.图书,包括:
(1)普通图书(2)期刊(3)图片资料(4)录音资料(5)影像资料(6)电子书刊(7)数据库(8)软件等。
6.其它,包括:
(1)土地植物(2)被服装具(3)牲畜(4)其他等。
(五) 资产的报账、审批手续
1.借款购买一般设备、物品等,应在借款单写明设备、物品名称及供货单位完整的名称, 按照经费审批权限报经学校(院)领导批准,进行借款。购买大批、大型、精密贵重的资产,按照经费审批权限报经学校(院)领导批准,凭呈批件、购买合同及借款单等借款。
2.资产采购安装验收完成或工程竣工后(包括自行购建的资产),由承办部门凭①中标通知书②呈批件③合同④发票⑤验收单(或工程完工验收报告)⑥审计意见⑦购置清单或附件清单等相关文件资料到各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仪器设备报增单》一式三份。
3.有偿、无偿调入与融资租入的资产以及资产清查盘点中,盘盈的资产按有关规定,执相关文件资料到各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仪器设备报增单》一式三份。
4.承办部门根据上述文件资料和《仪器设备报增单》填写报销凭证,交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员审核,加盖“资产审核章”,据以增记资产明细账。
5.承办部门将已审核盖章的报销凭证交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会计核算员办理报销业务,据以增记资产总账。
6.如有合同保质金或质量保证押金等,由承办部门根据合同,凭使用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明或验收单办理报销审批手续后,到财务部门办理退还质量保证押金等。
7.如涉及分期付款的资产报账,应在第一次付款时按资产全额填报《仪器设备报增单》,以后各到期付款时由承办部门按规定办理报销审批手续,财务部门根据合同执行情况进行付款。
8.凡涉及使资产的原值发生变化(增加或减少)的维修、改建或资产处置行为,均应在办理完相应的审批手续后到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填报《仪器设备报增单》或《仪器设备报减通知单》,交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员加盖“资产审核章”后再办理财务报销核销手续。
9.学校各单位(包括附属医院)办理进口免税设备的资产报增手续需在设备购置资金到达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账上后,按照以上规定执行。海关监管期满后,资产使用部门可持相关文件办理相关资产的校内调拨手续。
10.对于精密仪器、交通工具等大型设备,资产使用部门要提交年度保养、维修计划及预算,经学校批准,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统一办理。
(六) 资产的报废、报损手续
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准予报废报损:(1)购置年代久远,设备陈旧落后,失去实际使用价值的;(2)损坏严重,已无法修复,或虽能修复,但修理费用很高,经济上不合算的。
申办报废报损首先由使用部门到各实物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告,填写“待报废固定资产清查登记表”,各管理部门组织的或由管理部门委托的“专家组”的鉴定。经各管理部门鉴定固定资产确实符合报废规定的,并签署意见后,交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统一办理报废报批手续。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或固定资产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提前进行报废的,且单位价值(原价)在2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领导审批;固定资产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提前进行报废的,且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原价)在20万元以上的经由学校领导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报废报损的资产,由使用单位完整地(包括附件、配件和技术档案)交回各实物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清点和交接。
各实物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资产处置手续,处置收入要按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