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的一种专项附加。征收教育费附加目的是为了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教育费附加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
1.计征依据及征收率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第50号文的有关规定,教育费附加是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分别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精神,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三税”税额的3%。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办法,其征收率为:
(1)乡(镇)村的工商企业、建筑业、交能运输业(包括个体工商户),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千分之三计征;
(2)农业户(含林、牧、副、渔)按人均纯收入百分之二计征。并以上年收入为当年的计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