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1.纳税人
在我国书立、领受应税范围内各种应税凭证的单位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各种经济合同的立合同人;立帐簿人;各种产权转移书据的立据人;各种权利证照的领受人,如果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2.征税范围
书立、领受下列应税凭证,均应缴纳印花税: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帐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3.印花税税目税率。
项目 范围 税率 纳税义务人
1.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立合同人
2.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立合同人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立合同人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立合同人
5.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立合同人
6.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立合同人
7.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每吨0.60元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 立合同人
8.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立合同人
9.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按投保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 立合同人
10.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立合同人
11.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立据人
12.营业帐簿 生产经营用帐册 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固定资产原值成自有流动资金总额万分之五贴花。其他帐簿按件贴花五元 立帐簿人
13.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按件贴花五元 领受人
应纳税额 = 计税金额×适用税率(按金额比例贴花)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尾数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4.征收管理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自行购买、自行贴花、自行注销的“四自”缴纳办法。
印花税票应粘贴在应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与凭证交接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用钢笔(圆珠笔)画几条横线注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复用。
对于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缴纳印花税。 纳税人有下列之一者,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按《征管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94)财税字065号文规定执行,予以处罚: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贴花税票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2)已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税务机关可以处未注销或者未画销印花税票金额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3)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五倍或者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