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33%,经济特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
(注):计税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土纳税调整金额项目
应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x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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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不能正确核算盈亏的固定业户和临时经营业户(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个人) 采取核定利润率带征所得税的其所得税带征率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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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企业所得税带征率表
(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简易征收率(带征率)表
注:1.序号5的“房地产业”的应税所得率和简易征收率按广州市国税局、地税局即将印发的新规定执行。
2.序号7的“代理业”,是指除了序号8“中介机构”以外的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列举的经营活动的纳税人。
3.序号8的“中介机构”是指内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税务师事务所、价格事务所、保险公估公司。
4.序号13的“出包出租经营”是指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广州市个人承包租赁经营企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482号,见《广州地方税务公报》2001年第一期第143页)第十六条“承包(租)人实行双定加发票征收的,对出包(出租)单位的出包、出租经营部分,一律按承包(租)人的应纳税经营额带征0.5%的企业所得税。”即: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其主营业务收入适用序号1-12的带征率,如果有“出包出租经营”的,还要另行带征0.5%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