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10条 整理编目室、编研室、出版发行室,每个工作人员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室内宜设固定壁柜。
4.5 办公和辅助用房
第4.5.1条 办公和辅助用房宜由公共服务用房、办公室、会议室、文印打字室、值班室、电话机房、空调机房、变电配电室、贮藏室及厕所等组成。不同等级、不同规模的档案馆可根据需要设置上述用房。
第4.5.2条 办公室宜设置存放工具书的位置或固定壁柜。
第5章 档案防护
5.1 防护内容
第5.1.1条 防护内容应包括外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温湿度要求,防潮、防水、防日光及紫外线照射,防尘、防污染、防有害生物(霉、虫、鼠等)和防盗等。
第5.1.2条 温湿度要求应根据档案的重要性和载体等因素区别对待。
第5.1.3条 视听、缩微等非纸质档案贮存库设计,除应答合本规范有关规定外,尚应根据使用保管的特殊要求进行设计。
5.2 温湿度要求
第5.2.1条 特级、甲级档案馆宜采用空调或局部空调,乙级档案馆可采用局部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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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2条 档案库房的温湿度要求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在选定温、湿度后,每昼夜波动幅度要求温度不得大于±2℃、相对湿度不得大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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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湿度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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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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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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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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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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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小于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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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大于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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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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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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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小于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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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大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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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3条 各类技术用房温湿度要求应符合表5.2.3的规定。
用房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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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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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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裱糊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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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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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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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技术试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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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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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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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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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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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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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像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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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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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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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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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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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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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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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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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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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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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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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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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间(拍照、拷贝、校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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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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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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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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拷贝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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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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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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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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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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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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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防潮和防水
第5.3.1条 馆区内应排水通畅,防止积水。
第5.3.2条 室内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不小于0.50m,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填实地面时,应有防潮措施;
2.采用架空地面时,架空层净高不应小于0.45m,架空层下部的地面宜用简易防水地面,并高出室外地面不小于0.15m,做不小于1%的排水坡度。架空层上部的地面宜采取适当的隔潮措施。架空层的外墙应做通风孔,风口处装金属网及可开启的小门。
5.4 防日光直射和紫外线照射
第5.4.1条 档案库、查阅档案及其他技术用房应防日光直射,并均应消除紫外线对档案、资料的危害。
第5.4.2条 档案库和查阅档案等用房采用人工照明时,宜选乳白色灯罩的白炽灯。当采用荧光灯时,应有过滤紫外线和安全防火措施。
5.5 防尘和防污染
第5.5.1条 档案馆的绿化设计,应有防尘、净化空气、降温、防噪声等措施。
第5.5.2条 空气中有害气体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地区,其通风系统应采取净化措施。
第5.5.3条 锅炉房、除尘室、熏蒸室、试验室以及洗印暗室等用房的位置应合理安排,并结合需要设置通风装置。
第5.5.4条 档案库楼地面应光洁、平整、耐磨。其他内部装修、装具和固定家具等设计应表面平整、构造简洁。
5.6 防蛀和防鼠
第5.6.1条 管道通过墙壁或楼、地面处均应用不燃材料填塞密实,其他墙身孔洞也应采取防护措施,底层地面应采用坚实地坪。
第5.6.2条 库房门与地面的缝隙不应大于5mm,且宜采用金属门或下缘包铁皮的木门。
第5.6.3条 档案馆应设熏蒸室或其他杀虫设施。
第5.6.4条 档案库外窗的开启扇应设纱窗。
5.7 防盗
第5.7.1条 档案馆的外门及首层外窗均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5.7.2条 特级、甲级档案馆应设防盗报警装置及视屏监视系统。
第6章 防火设计
第6.0.1条 档案馆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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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2条 档案库区中同一防火分区内的库房之间的隔墙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墙,防火分区间及库区与其他部分之间的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少于4.0h的防火墙,其他内部隔墙可采用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档案库中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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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3条 特级、甲级档案馆的档案库、缩微用房、空调机房等房间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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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4条 库区外应设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特级、甲级档案馆中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应设惰性气体灭火系统。特级、甲级档案馆中的其他档案库房、档案业务用房和技术用房,乙级档案馆中的档案库房可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或非卤代烷气体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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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5条 档案库内严禁设置明火设施。档案装具宜采用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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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6条 档案馆库区建筑及每个防火分区通往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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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7条 库区内设置楼梯时,应采用封闭楼梯间,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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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8条 库区缓冲间及档案库的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为甲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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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9条 档案馆内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的规定,配置建筑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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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建筑设备
7.1 给水排水
第7.1.1条 馆区内应设给排水系统。
第7.1.2条 库房内不应设置除消防以外的给水点,给、排水管道不应穿越库区。
第7.1.3条 上下水立管不应安装在与档案库相邻的内墙上。
第7.1.4条 各类用房的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7.2 暖通空调
第7.2.1条 档案库及业务和技术用房设置空调时,室内温湿度要求应符合本规范表5.2.2、表5.2.3、表7.2.1的规定。
用房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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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球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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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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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换气次数(次/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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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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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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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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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小于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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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大于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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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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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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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微母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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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小于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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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大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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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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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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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微拷贝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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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小于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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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大于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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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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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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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技术试验及缩微工作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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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小于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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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大于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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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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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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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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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小于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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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大于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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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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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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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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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小于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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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大于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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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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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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裱糊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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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小于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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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大于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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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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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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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技术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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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小于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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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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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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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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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2条 档案库冬季设采暖时,室内干球温度不应小于14℃,相对湿度应为45%~60%;不设采暖时,室内相对湿度应为4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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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3条 档案库不宜采用以水、汽为热媒的采暖系统。确需采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漏水、漏汽,且采暖系统不应有过热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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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4条 通风、空调管道系统应有气密性良好的进排风口,洞口与室外应有密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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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5条 空调设备应设在专门房间内,机房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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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6条 母片库应设独立的空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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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7条 熏蒸室应在室内外分设控制开关,其排风管道不应穿越其他用房。
7.3 电气
第7.3.1条 库区电源总开关应设于库区外,库房的电源开关应设于库房外,并应设有防止漏电的安全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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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2条 控制导线及档案库供电导线应用铜芯导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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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3条 档案库、计算机房和缩微用房配电线路宜采取穿金属管暗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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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4条 空调设施和电热装置应单独设置配电线路,并应穿金属管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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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5条 档案库灯具型式及安装位置应与装具布置相配合。缩微阅览室、计算机房照明设计宜防止显示屏出现灯具影像和反射眩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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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6条 档案馆照明的照度标准,应符合表7.3.6的规定。
房间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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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平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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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度(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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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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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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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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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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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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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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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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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地垂直面0.2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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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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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裱、编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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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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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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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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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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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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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7条 特级、甲级档案馆应为二级防雷建筑物,乙级档案馆应为三级防雷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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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规定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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