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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制度

南方医科大学章程

作者: 时间:2020-06-09 点击数:

 

南方医科大学前身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军医大学,创建于1951年,1979年被国家确定为全国重点大学。2004年8月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命令,整体移交广东省人民政府管理,并更名为南方医科大学。同年被批准为试办八年制医学教育的高等学校之一。

   学校秉持“博学笃行,尚德济世”的校训,继承和发扬“诚信务实、自强不息、敢为人先、追求卓越”的大学精神,致力于建设国内一流、国际上有影响的多科性医科大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是学校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的依据。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为南方医科大学,英文全称为Southern Medical University;互联网域名为smu.edu.cn。

   第四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沙太南路1023-1063号。学校设有两个校区,校本部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沙太南路1023-1063号,顺德校区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马岗大道33号。

学校经举办者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根据办学需要调整校区和校址。顺德校区的规划建设要继续体现中国古典园林风格和岭南建筑特色。

   第五条  学校是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与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校依法行使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二)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和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与国(境)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人才培养、学术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等合作活动;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及其相应的职务,制定、执行和调整收入分配制度;

(七)自主设立附属医院、学术出版机构、资产管理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八)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的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取得的财产进行管理和使用;

(九)依法行使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为己任。

   第九条  学校依法招收学生,依法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并向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十条  学校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体,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广泛开展港澳台生及外国留学生教育,大力发展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视野宽、基础厚、能力强,具有较强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层次医学研究应用型人才。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坚持适度规模的办学原则,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学校坚持以医学为主体,理学、工学、文学、管理学、法学、经济学、教育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师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推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十四条  学校充分发挥医学学科及人才优势,立足广东、面向全国,为区域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医疗卫生保障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第十五条  学校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积极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三章    

   第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七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科技研发,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

(四)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机会;

(五)获得学校提供的优质教育教学、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危机干预等服务;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依法受理学生申诉,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成立学生团体,学校鼓励学生团体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学生团体应当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是指专职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省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等业务水平;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按照全员岗位聘任、合同管理的原则,实行定编定岗、竞聘上岗、聘期任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受理和解决教职工的申诉。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程序等事项,按照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双聘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兼职教师等其他人员,在本校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学校党委和校长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南方医科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学校党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履行法律、法规和上级组织规定的其他职责。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在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会议由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党委书记与党员校长商定后提出,提交常委会确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全委会依照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一般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或有关部门提出,经党委书记与党员校长协商后确定;参加人员为党委全体常委;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出席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常委会依照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南方医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节  学术组织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和评定学校学术政策,包括院系设置、学术奖励、院系评估等;

(二)审议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重大学术专项工作;

(三)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审议教师职务资格;

(四)审议学术事项,受理学术争议以及其他学术事宜;

(五)负责学校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学术风气、医德医风的建设与维护;

(六)受学校委托,对事关学校改革与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与评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各学科领域在国内外学术界有较高声望的专家学者组成,一般应当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包括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第四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等额选举产生。

   第四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设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学校的学院、医院、研究所设立学术分委员会,作为所在单位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内部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职权。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的教学研究、咨询、指导和决策组织,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教学经验、热爱教学工作的学术及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向、学科专业和人才建设、思想政治教育、教育教学整体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决策;

(二)研究和审议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组织指导学科、专业、课程评估工作;

(三)审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建设、人才培养实施方案等重要的教学文件;

(四)研究和审议重大教学改革工作;

(五)负责审定教学名师、优秀教师、名牌专业、精品课程、教学成果奖和教学(管理)优秀奖等各类教学奖励;

(六)研究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审定师资培训规划,建立、完善考评制度,评议、考核师资,提出师资晋级任职的意见;

(七)审议学校办学支撑条件的投资方向、重点、布局和教育事业经费分配等工作;

(八)负责向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教学管理部门反映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

(九)接受校长委托,审议和处理其他教学事宜。

   第四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审议学校学位工作的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各大学科领域在国内外学术界有较高声望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作出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位的决定;

(三)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

(四)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宜;

(五)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资格;

(六)参与学科、学位点建设的论证工作;

(七)参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重大改革事宜和主要政策制定、论证和决策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二级学位评定专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及其他事项,按照学校的学位评定与授予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是对学校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学术风气建设进行监督、指导和咨询的机构。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宗旨是维护学术尊严,树立法治观念,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促进学校科学研究事业健康发展。其主要职责是:

(一)树立学术风范,倡导学术道德,宣传学术道德规范;

(二)审议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的规范、方针和政策,分析和研究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三)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四)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节  二级机构和直属附属医院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施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发展、队伍建设、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享有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权和资源配置权。

   第四十六条  学校直属附属医院是学校的下设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在学校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院党委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院长是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是学院和直属附属医院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讨论和决定单位重大事项。其议事范围是:

(一)学习传达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提出本单位贯彻执行的意见;

(二)制订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

(三)研究本单位的教学、医疗、科研、后勤等重要项目安排;

(四)研究年度经费预算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五)研究本单位思想政治教育、作风建设及反腐倡廉工作;

(六)研究本单位的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设置及人员组成;

(七)研究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八)研究实施本单位人员招聘、引进,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级评定及聘任;

(九)研究本单位学生行政管理、招生及就业等工作;

(十)审核年度考核结果,研究评优和奖惩;

(十一)部署统一战线、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和教代会有关工作以及安全稳定和计划生育工作;

(十二)其他需由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和问题。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工作实际需要分别由院长或书记召集、主持。

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党政职能部门,各部门根据学校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教辅机构,为教学、医疗、科研提供公共服务保障。各教辅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自身职责。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成、议事程序等按照学校教代会工作规定执行。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五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和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讨论并决定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二)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

(三)配合学校工作,收集、反映同学意见,向学校提交大会提案,并将提案的答复反馈给代表;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团和委员;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代会、研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三条  学校工会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第五十四条  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理事会成员主要由以下四方面的代表构成: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

理事会职权、议事规则及运行机制等依照其章程执行。

   第五十六条  南方医科大学校友总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校友会依法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其中,校友是指在南方医科大学(包括原第一军医大学、原广州军区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及其前身)工作、学习、进修过的教职工和学生,以及学校聘请的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名誉博士。

   第五十七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建设发展作贡献。


第六章  经费、资产和后勤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九条  学校通过设立公益基金或者其他方式接受公共团体机关、公益性团体、民间私营企业及个人的各类捐赠。接受捐赠遵循合法、自愿、无偿、专款(物)专用和账目公开的原则,接受捐赠者和社会监督。

   第六十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一条 学校财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学校资源配置以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学校建立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十二条  学校实行重大财务项目集体决策制度,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三条  学校后勤服务部门坚持为全校师生员工服务的宗旨,不断推进后勤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安全工作管理制度,依法保障、维护校园安全,预防和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第七章  标识和校庆日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是以金黄色盾牌为中心,盾牌顶端为“南方医科大学”校名,盾牌中央是一朵盛开的木棉花,寓意学校位于广州市;木棉花内有一支蛇杖,寓意学校为医科大学;盾牌上方中央有一顶皇冠,皇冠两边围绕两只麒麟,寓意学校所在地名;盾牌两边各环绕一支橄榄枝,寓意学校曾经隶属军队;盾牌下方有一根飘带,飘带上镶嵌五颗五角星,寓意国家公办的大学。图示:

学校徽章是印有“南方医科大学”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歌为《爱在南方》,陈道斌作词,胡平和绍章作曲。

   第六十七条  学校的校庆日为公历的每年10月30日。


第八章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校党委全委会审定,由校长签发,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作出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政策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管理体制、发展目标和办学定位发生变化;

(三)其他可能导致章程修订的情况出现。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提出,或学校党委常委会三分之一以上常委联合提议,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提议。本章程的修订决定,以超过学校党委全委会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修订和申报核准按章程制定程序办理。

   第七十一条  学校指定专门机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学校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