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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风建设

南方医科大学督办督查工作办法

作者: 时间:2020-03-19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及时全面、扎实高效地推进,实现督办督查工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第二条 学校领导对学校督办督查工作负领导责任,根据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事项的督办督查。

第三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协助校领导具体落实督办督查事项的立项、送办、协调、汇报、催办、通报、归档等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负责督办督查事项的实施落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承办督办督查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安排专人负责承办事项落实工作。

第五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是学校督办督查工作的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监督检查督办督查事项承办单位的工作效能,提出改进工作直至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六条 组织部和人事处是学校督办督查工作的主要考核机构,主要负责承办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的考核评定。


第三章 工作内容和程序

第七条 督办督查范围

(一)督办工作的范围包括:

1.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以及批示、交办、转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2.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的落实情况;

3.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及其他党政重要专项工作会议、调研工作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及重要工作部署的执行情况;

4.学校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的执行落实情况;

5.其他应督办的事项。

(二)督查工作的范围包括:

1.各单位职责体系、制度体系、流程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以及工作的运转情况;

2.重要来信来访问题及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落实情况;

3.其他应督查的事项。

第八条 督办督查程序

(一)立项登记

督办督查事项由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或学校主要领导提出,由党政办公室按职责范围对事项所涉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负责分管校领导、承办单位、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拟定督办督查通知。

(二)任务通知

对立项督办督查的事项,党政办公室在印发会议纪要或学校主要领导交办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OA系统向分管校领导和承办单位发出工作通知。

(三)计划反馈

分管校领导和承办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及时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步骤和时间节点,原则上应当于收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反馈至党政办公室。如对交办事项有异议,应在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转办意见,退党政办公室协调重新交办。

(四)过程跟踪

党政办公室按照既定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节点开展督办督查工作,及时了解事项办理进展。对未按计划完成的督办督查工作事项,党政办公室及时进行催办。

(五)立卷归档

督办督查事项确认办结后,党政办公室及时将事项办理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督办督查工作。分管校领导要加强对督办督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具体指导,承办单位要研究推进工作落实,确因特殊情况和客观原因不能按计划完成的事项,分管校领导和承办单位及时书面说明进展情况、原因及下一步计划,报学校主要领导同意后,抄送党政办公室。

第十条 党政办公室定期汇总整理督办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每季度对各单位督办督查工作任务量、办结率、办结成效进行汇总分析,并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各单位督办督查工作情况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同时纳入年终干部考核体系。

对督办督查事项落实进度严重滞后的单位,由党政办公室下达催办通知书,督请限期整改,本年度内受到三次(含)以上催办的承办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提请分管校领导约谈督办督查事项负责人,约谈记录由党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整理存档。

督办督查事项下达后半年无任何进展的,对承办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责成该事项负责人在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上作出说明和整改承诺。

对督办督查事项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南方医科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南方医科大学督办工作暂行办法》(校党字〔2014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