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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建设

南方医科大学审计整改约谈工作制度(试行)

作者: 时间:2023-09-01 点击数:

   第一条 为促进提高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意识和依法治教意识,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审计意见刚性落实,根据广东省教育工委、广东省教育厅《审计整改约谈工作制度(试行)》(粤教审〔2018〕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整改约谈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确保学校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促进提高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意识和依法治校意识,聚焦重点问题,压实整改责任,强化审计意见刚性落实,确保审计整改取得实效。

第三条 审计整改约谈工作由学校党委、行政、纪委以谈话方式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提醒问题、告诫警示,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第四条 审计整改约谈工作涵盖范围为学校各单位(部门)和各附属医院。

第五条 审计整改约谈工作的约谈对象为接受国家和地方政府审计部门、上级审计部门和学校审计部门相关审计的干部,重点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学校各单位(部门)和各附属医院负责人以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接受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单位,还包括其前任相关领导。

第六条 审计整改约谈工作约谈人为学校党委、行政、纪委负责人,也可以由学校党委、行政、纪委安排其他约谈人。

第七条  接受国家和地方政府审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内部审计部门和学校审计部门相关审计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审计整改约谈工作:

(一)审计过程中,发现单位内部管理不规范,在重大决策、基建管理、物资采购、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的;

(二)审计工作结束,收到审计部门《审计报告》的;

(三)在规定整改期限内,整改进度缓慢,主要、关键问题未完成整改,而没有合理解释的;

(四)审计整改不力,导致审计发现问题屡审屡犯,整改效果不好的;

(五) 其它需要启动审计整改约谈工作的情形。

    第八条  审计整改约谈工作在审计过程中或审计部门印发《审计报告》后的一个月内启动,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形式进行。

第九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和审计部门作为启动约谈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实施约谈工作:

(一)提出启动审计发现问题约谈方案或建议,经学校党委、行政、纪委负责人批准后,以约谈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约谈对象。

(二)约谈前,启动约谈部门应全面掌握约谈对象审计发现的问题,并认真收集、整理约谈对象及其所在单位相关情况,做好约谈准备。

(三)约谈时,启动约谈部门派员参加约谈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应当按要求就约谈情况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进行报告。

第十条 审计整改约谈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约谈人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的原因,指出相关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二)约谈对象针对审计报告所揭示的相关问题,汇报问题产生的原因;采取的整改措施;今后如何规范管理,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杜绝发生类似问题。

(三)约谈人根据约谈情况,对约谈对象提出相应要求。

第十一条 启动约谈部门工作人员应根据领导指示,制订约谈计划,安排约谈地点,联系被约谈部门和人员,做好约谈记录等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整改约谈工作应当做好约谈记录,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约谈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职务等;

(二)约谈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

(三)约谈的日期、地点;

(四)约谈的事由;

(五)约谈的具体内容;

(六)其它需要记录的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整改约谈工作中约谈对象、约谈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约谈对象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要提前书面请假说明,并进行补约谈。

(二)约谈对象应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如实陈述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正确对待组织的批评和帮助,不得追查或打击报复约谈人及工作人员。

(三)约谈人应当实事求是、不徇私情,不得包庇。

第十四条 启动约谈部门可以采取效能监察、明察暗访等方式,也可以根据约谈对象提供的整改材料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约谈对象存在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约谈对象要从体制机制和制度层面上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体系和内控长效机制,堵塞管理漏洞,并举一反三,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

对于约谈对象工作走过场,对审计发现问题拖延整改、整改不力,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导致问题逢审必有、屡审不改,酿成严重违纪或腐败案件发生的,将依据《审计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学校相关规定开展问责,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各附属医院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审计整改约谈工作制度,开展审计整改约谈工作,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强化审计意见刚性落实,确保审计整改取得实效。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南方医科大学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和审计处。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