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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护理学院院长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18日 00:00 | 来源: |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速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贯彻“倡导创新、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有限目标、协调发展”的原则,促进我院院长科学研究基金的开展,决定设立南方医科大学护理学院院长科学研究基金(简称院长基金)。
第二条 院长基金经费数额定为每年3~5万元。
第三条 院长基金实行自由申请,专家评议,择优支持,教研室主任审批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四条 院长基金主要用来资助有较好的科研素质或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人员,紧跟本学科研究前沿,有较好研究前景而缺乏经费的课题启动研究。
第五条 以下范围的课题原则上不予资助:
(一)申请者调离我院或外出学习、进修六个月(含)以上,或在校内外攻读学位;
(二)申请者已有省级以上在研课题;
(三)申请者曾获得过院长基金资助;
(四)申请经费超过三千元的项目。
第三章 申请、评议与审批
第六条 院长基金一般在年底或年初申报,申请者按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者提出申请后,所在教研室室领导要对申请书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并对申请项目的意义、科学性、技术路线及申请人的科研素质、水平签署具体意见后随申请书报学院教研办公室。
第七条 教研办公室受理申请书后,及时组织同行专家进行书面评审,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综合性意见,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会审。学术委员会会审采取评分投票的办法,根据课题得分情况依次从高到低录取,同时确定资助强度。
第八条 申请项目经评审通过后,报院长批准。教研办公室及时将批准项目通报各教研室。
第四章 课题及经费管理
第九条 教研室领导应对本科室中标的院长基金项目实施全程管理,统一协调安排,加强检查督促,保证研究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条 院长基金以1—2年为期限,经费分两次下拨。评审通过后先下拨资助金额的50%,课题中期检查后视进展情况再下拨剩余经费。在项目检查中,对未按程序实施或未按期完成的阶段项目,限期改进和完成;经学术委员会认定无继续研究价值和无条件完成的项目,及时给予撒销。撒销项目剩余经费放入下一年院长基金中。
第十一条 院长基金经费本存放学院教研办公室统一管理。资助经费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教研室和个人不得提取管理费。课题负责人依据基金开支范围全程支配经费。课题完成后结余经费可继续留用。
第十二条 院长基金主要开支范围:
(一)实验材料费:主要指实验动物、器材、药品试剂。
(二)科研业务费:主要指加工、复印、统计、分析测试、仪器租用费、与课题研究相关的学术会议会务费和论文发表费、协作费等。
(三)不得用于差旅费、餐饮费、仪器设备费及与本课题无关的其它开支。
第十三条 受资助项目,必须在中期检查时,向教研办公室书面报告课题进度情况;项目结束时,向教研办公室提交结题报告和经费开支情况。
第十四条 院长基金原则上不得延缓结题,确因客观原因未完成计划指标的课题,经学院学术委员会研究同意,可延缓半年结题;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科研计划,或因客观原因延缓半年后仍未能完成研究任务的,自动终止课题,追回拨款,并暂停该课题负责人所在教研室申请院长基金一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护理学院教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