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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护理学院教学、科研奖励暂行规定(试 行)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18日 00:00 | 来源: | 作者:
为进一步提升学院教学、科研水平,推动学院全面建设,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奖励的范围
本规定仅奖励学院干部主持完成的课题、专著、国家规划教材、学术论文以及获得的成果。
第二条 奖励的标准
1. 以南方医科大学护理学院为主编单位,已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领域学术专著、国家规划教材,主编者可持该专著、教材到教研办审核登记(存档使用),奖励标准如下:
类别 | >100万字 | 50—100万字 | 10—50万字 | <10万字 |
专著 | 1500元 | 1200元 | 1000元 | 800元 |
教材 | 1200元 | 1000元 | 800元 | 500元 |
2. 以南方医科大学护理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立项或获得的省级以上科研、教学课题或成果,给予主持人一定的奖金。奖励标准如下:
类 别 | 立 项 课 题 | 获 奖 等 级 |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
国家级 | 5000元 | 3000元 | 2500元 | 2000元 | 1500元 | 1000元 |
省 级 | 3000元 | 2000元 | 1500元 | 1000元 | 800元 | 500元 |
3. 论文方面:以第一作者在《中华护理》杂志上发表的科研论文,按照每篇论文5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被《SCI》等收录的学术论文由学校科技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条 奖励的实施
在每年的
本规定所奖励的奖金,一律发给个人,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和分成。
所有奖励的资金按其所应得的最高等级进行奖励,均不得重复奖励。
奖励金额所得税由个人按国家税务规定缴纳。
第四条 奖励经费的来源
所涉及的奖励经费从学院的创收经费中支出。如学院创收经费赤资,则本规定自动废除。
第五条 附 则
本规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学院教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