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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学院学生参与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6年10月25日 00:00 | 来源: | 作者:
南方医科大学护理学院学生参与管理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科学民主的大学精神,确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保障学生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发挥学生参与学院管理的作用,提高学院管理水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学生参与学校管理”是指吸纳学生参与学院和学生利益直接相关事务的评议、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注册在籍的学院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
第四条 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基本原则:⑴坚持民主治校、依法治校的原则;⑵坚持教育性、平等性、公益性和自愿性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事务委员会,委员会是代表学院处理和学生利益直接相关事务的执行机构,审定和学生利益直接相关的政策和决定、学生重大奖惩、学生职能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受理学生组织和学生代表的提案、议案等。
第六条 学生事务委员会组织学生参加和学生利益直接相关事务决策、决定的听证会,受理学生组织或学生个人对违纪处分等利益受到侵害的申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内容与范围
第七条 学生参与学院和学生利益直接相关事务决策的评议,主要包括:
⑴参与学院发展建设、课程计划、教学管理、校园文化等工作中涉及到学生切身利益的决策评议;
⑵参与学院和学生事务相关的职能部门出台的和学生利益直接相关的政策评议。
第八条 学生参与学校和学生利益直接相关事务的监督和管理,主要包括:
⑴对学院教学和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⑵参与学院直接面向学生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⑶参与学院校内宣传媒体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九条 学生参与学院和学生利益直接相关部门的管理,主要包括:
⑴参与和学生事务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工作;
⑵参与学生生活区的管理和监督;
⑶参与教辅和后勤等直接服务学生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方式与途径
第十条 各类和学生利益直接相关的委员会应主动吸纳学生参与,尤其在制定和实施与学生利益直接相关的政策、规章和制度时,应广泛听取学生代表的意见。
第十一条 学生通过团委、学生会等团学生组织,代表和组织学生参与学院的管理,发挥共青团在学生参与学校管理中的指导和监督作用。
第十二条 通过选聘优秀研究生、高年级本科生、学生党员和优秀学生干部担任学生干部、学生监督员、学生管理员等方式,协助学生管理职能部门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行使学生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职能。
第十三条 构建以网络为平台民主管理的机制,建立校园BBS、留言板等方式建立信息沟通的“绿色通道”。
第五章 基本制度
第十四条 建立和学生直接利益相关事务的公开(以下简称学生事务公开)制度。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在制定、实施和学生利益直接相关的决策和决定,要予以公开,并征询和听取学生意见。通过建立网上信箱、院务公开栏等方式,拓展公开的渠道。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学代会制度。健全和完善学代会制度是实现学生参与管理的重要形式。学代会有权参与评议有关学生学习、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有权对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向学校反馈意见。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团齐抓共管,认真研究、统一部署;学工办,要负主要责任。注重落实。
第十七条 营造学生参与管理的良好环境。学院教职工要树立民主治校的管理理念,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为学生参与学校管理提供条件和搭建平台;尊重学生组织和学生代表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及时研究解决涉及学生健康成长和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学校和学生利益直接相关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要广泛听取大多数学生的意见,得到多数学生的普遍认可,使学生参与学校管理过程中有章可循。
第十九条 不断完善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保障机制,为学生参与学校管理提供必要的场所与设备,不断改善条件,优化手段。
第二十条 加强对参与管理的学生组织和学生代表的培养和培训。转变学生在管理中从属地位,变被动式管理向主动参与式管理,通过培训使他们了解和掌握参与学校管理的内容与范围、方式与途径、基本制度等。
南方医科大学护理学院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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