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及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生资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及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根据扶贫、民政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认定结果全部列入《南方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将作为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省财政新生资助专项资金、校内学费资助和生活补助、特殊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及各类社会助学金等资助项目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管理,加强适度范围的公示和民主评议环节,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向上级部门上报学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认定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专(兼)职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负责本学院本专科生和校内培养单位研究生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校外培养单位研究生的认定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
第九条 年级(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由所在专职辅导员担任组长,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负责本年级(班级)学生的民主评议和具体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年级)总人数的5%。学生代表产生办法,可通过年级(班级)民主选举等方式产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应回避,具体方法由各学院制定。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学生家庭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含烈士、牺牲军人亲属)、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二)学生家庭是否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遭受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三)学生户籍所在省、区、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物价水平。
(四)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
(五)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
(六)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
(七)学生上学负担、生活费支出情况以及学校的收费情况。
(八)学生本人身体状况等。
第十一条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殊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3级等级。
特殊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指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含烈士、牺牲军人亲属)、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资助管理办公室、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班级)认定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1.告知。学院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家长)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寄送相关学生资助政策文件。
2.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属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特困职工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优抚对象、残疾人等家庭子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送学院核对,复印件由学院存档备查;学生填妥《申请表》,到学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或街道的基层民政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并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或街道的基层民政部门加盖公章。
3.学院认定。(1)新学年开学时,年级(班级)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辅助材料,按照《分析表》进行分析,并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初步提出本年级(班级)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2)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汇总下属年级(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核准。(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核准和汇总各学院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和领导小组批准。
4.公示。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学院应且只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其余一切无关信息,不得涉及。学生和老师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书面意见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学生和老师对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必要时,有关学生和老师可以要求查阅相关资料及计算机操作流程,学校和学院应向有关学生和老师说明审核标准及过程。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5.建档。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和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并按要求登入《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系统》。同时,将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将对认定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进行汇总,委托民政、残联等部门,通过全省联网的信息核对系统,对相关信息进行查询、核对,并出具查询、核对意见。省教育厅将查询核对发现的问题反馈学校。学校认真核实反馈的问题,确须做出调整的,将从公示阶段重新启动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院对所有申请学生再次进行认定。《申请表》和《分析表》应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修订完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或监护人)本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2.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认定工作的管理、教育和监督
第十六条 学院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定等级、公示、建档、上报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学院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十七条 学生(或监护人)申请政府和学校的相关学生资助时,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院,学院应在下一学年时,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或调整相应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院,并提出申请,学院应在下一学年时,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确定相应等级。
第十八条 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感恩、励志教育,要对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和学习状况进行实时关注,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进行重点帮扶,使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17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南方医科大学学生处
201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