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信息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信息 > 通知公告 > 正文

2022年9月30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210/t20221008_3844612.htm



 

上一篇:【转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参加第二十六届全国发明展览会的通知

下一篇:南方医科大学东院C栋科技园改造工程采购公告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