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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实施条例

作者:  来源:   阅读量:  发布时间:2017-10-27 14:35:35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1、政治思想品德方面。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守学术规范。

2、知识水平与专业技能方面。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毕业论文、生产实习成绩合格。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守纪律等方面犯有严重错误,受过2次及以上记过处分,或受过1次及以上留校察看处分者。

2、在校期间,认定考试作弊者。

3、生产实习中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者。

4、毕业设计(论文)有剽窃抄袭、伪造数据行为或答辩未达到良好的。(原来是合格)

5、在校学习期间,所学专业主要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1.8。

   6、非英语专业学生未通过学校学位英语考试;英语专业学生未通过国家英语专业四级考试。

   7、未获得毕业证的(新增)

第四条 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或托福、雅思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分数线者,可以免考学校学位英语考试。国家英语专业八级考试达到学校规定的分数线者,可等同于通过国家英语专业四级考试。

第五条 对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经过一年以上考察,确已改正错误,进步显著,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提出特议报告、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因考试作弊未获得学士学位的,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提出学位授予申请,经学位评定分委会审议同意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1.在校期间,未受到学校或学院其他纪律处分。

2.考试作弊行为发生后,未再次发生作弊行为。

3.考试作弊行为发生后,思想品行表现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1)在校期间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或奖励;(2)在毕业时学业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年级前30%;(3)在校期间取得与所属专业相关的、具有一定水平的学术成果和技术成果,包括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获授权专利、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项、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的成果获推广并发生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要求提供使用单位证明);(4)毕业当年获得在国内外著名高校攻读硕士研究生的资格。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本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鉴定材料逐个进行审核,提出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对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者作出情况报告,经学校教务处审核,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 本科学士学位应在取得毕业证书同时申请和授予。特殊情况下,申请和授予学位的时间一般不得晚于毕业证书签发时间6个月。即达到毕业条件但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在毕业证书签发后6个月内完成学位条件要求,向原所在学院提交学位补授申请。学校按照学士学位授予程序进行评审,评审通过者予以补授学士学位。补授学位证书上的日期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日期记录。(按照省厅文件修改)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学校公布的学士学位评定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南方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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