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验动物合格证制度的通知
各厅、局和各市有关单位、中央和军队驻粤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科研计划、科研成果的有关管理要求,今后我省有关的科研课题申报、招标和科研成果评审、报奖,有涉及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内容的,都必须随同附上下述证明材料:
1. 科研计划中需涉及动物实验同设施和实验动物的课题必须提供广东省动物实验条件和广东省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复印件。
2. 论文或报告中所用的实验动物种类(品系)、供应单位、标准等级和广东省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复印件。
3. 论文或报告中承担动物实验的实验室名称和广东省动物实验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我省各厅局的成果和科研计划管理均按此执行。
今年尚未按上述要求申报的课题、成果,务必于1995年9月15日之前将材料补报省科委计划处和成果处,逾期或不符合要求者,将按《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