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其中明确提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可以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高校副教授、教授评审权不应下放至院(系)一级。(11月13日新华网)
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至高校并不断加强监管,是对党中央、国务院相应政策的贯彻落实,是深入推进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根本要求,也是进一步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规范高校职称评审工作,有利于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和创造性,也有利于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但是,就现实而言,要让高校职称评审权落地生根,真正实现和激发高校办学活力、增强高校职称评审自由和公平,无疑还有很多配套工作要做。
就全国范围来看,无论是从知名大学,还是就一些省份此前的下放高校职称评审权到高校试点实践看,许多实力较强的高校无疑对承担各自校内职称评审有足够的能力,但也不可否认的是,对一些基层办学能力相对较差的高校来说,承担这一职能转移,还是存在着能力不足的问题。
对这一点,《暂行办法》也关注到并指出了解决办法——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问题是,对于何为有能力与没有能力,却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这就让人不得不担忧的是,一些不具备评审能力的高校,是否会为了更多的自主权和职称评审自由打肿脸充胖子表现出有能力?或一些部门怕担改革放权不力的指责和责任等,而随意给予一些不具备自主职称评审能力的高校自主评审权?无疑,这会对高校职称评审造成混乱,也会伤及此次改革的威严。对于这一问题,显然不是此次出台的《暂行办法》,也不是地方和高校自己所能有效应对和解决的。
此外,以往高校职称评审权没有下放前,各高校职称评审数额都由相关教育主管部门下达指标限定,高校本无权规定教授晋升条件。职称评审权下放后,评选出的教授等职称都由各高校自己颁发聘书,各个学校都有自己的评审条件。那么,如何确保改革后各自高校设定的职称数量合理、评选条件科学,无疑也是对高校职称评审权能否或有效落地生根的考验。
再者,高校按照自身的发展条件和发展水平对本单位的教师进行评价,往往存在环境和人员间相互熟悉的优势,这一点容易造成打人情分、看人情牌的现象。尤其是目前高校普遍存在优质科研资源与行政资源高度统一、政教难分、混同的现象,会不会影响到教授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这也让人感到担忧。要解决这一问题,显然也不是一个《暂行办法》本身所能解决的,还需要更多的配套措施来保障。
比如,要从顶层如省级层面对高校自主评审职称的条件进行相对明确,杜绝没能力而行使自主评审权力的高校出现;为高校自主评审权戴上适当“紧箍咒”,对高校职称评审原则如职称人数、条件限制等进行明确,而不是简单地绝对一放了之;严格高校自主评审方案的审核把关,确保高校自主评审能够高效、透明、公平、合理地进行。如此,才不至于在给高校足够自主评审权的同时,因过分自由而出现评审一放就乱象丛生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