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出台并实施《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和动态更新机制,及时归集有关人员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教育、就业、创业等重点领域的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对恶意逃避债务、骗取财政资金等严重失信个人,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针对考试舞弊、学术造假等不诚信行为进行教育和惩戒。(11月18日贵州都市报)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个人立身处世之本,是社会和谐发展之基。在社会生活中,公民秉持诚信这一基本道德规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古有商鞅立木建信,推动秦国变法强大的千古佳话,今有石家庄三鹿集团假奶粉事件害人害己的丑闻,一正一反,有力地说明了诚信的价值所在。
诚信品质、诚信行为尽管那么重要,但是,一直以来,社会倡导推行诚信的力量却相当薄弱。在我国,诚信只是被作为一种道德规范而非法律规范来看待,人们往往将诚信建立在道德良心的基础上,主要靠约定俗成的传统习惯和社会舆论的力量去维护,缺乏具有严肃性、连续性、系统性的约束机制。这在社会关系复杂的当下,其约束作用就变得十分有限和微弱了,以致出现了失信者的行为得不到应有惩罚,诚信者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现象。
那么,该如何解决某些人道德滑坡、诚信不足的问题呢?一方面,应加强诚信教育引导。要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扬全国各地诚实守信道德模范的先进事迹,在中小学校开设诚信课,开展诚信教育活动,不断提高人们的精神境界和道德修养,大力弘扬诚信美德,营造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尚。
另一方面,还要高度重视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约束惩戒机制。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诚信建设,法治的力量不容忽视。要通过建立健全各种法律法规,对失信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坚决予以依法严惩,让人们知晓,诚实守信在社会不仅是一种道德要求,更是一种法律义务,必须严格遵守;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制定实施一系列有关规章制度,在法律法规起不到作用的地方发挥威力,褒奖生活中的诚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引导人们求真向善,真诚做人,诚信做事,最终在整个社会树立起良好的诚信风尚。政府要支持有条件的高校院所增设信用管理专业,培养社会信用管理人才,提高社会诚信水平。在诚信约束机制建设方面,贵州的做法的确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示范性,值得各地借鉴。
社会诚信建设任重而道远,不能掉以轻心,尚需全社会高度重视,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