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部门文件 > 正文

离退休工作处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来源:    发布者:    时间:2023年10月09日    访问次数:


离退休工作处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试行)


为规范印章的使用管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种类

离退休工作处现管理使用印章4枚,分别为:“南方医科大学离退休工作处”印章、“南方医科大学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印章、“南方医科大学老年大学”印章、“广东省老干部书画诗词摄影家协会南方医科大学研究会”印章。

二、使用范围

印章主要用于离退休工作处在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印发的各类公文,报送的各类材料,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书,开具的各类介绍信、证明,需经离退休工作处审批同意的各类申报材料以及与校内外各单位联系工作等。

三、使用要求

1.印章使用坚持“以职审签,以签用印”的原则,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履行用印审批手续。

2.离退休工作处处长是印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离退休工作处办公室负责印章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变更印章保管人员时,须办理印章交接手续。

3.用印人必须严格执行用印审批手续,遵守用印登记制度,逐项如实填写《离退休工作处印章使用登记表》。

4.印章管理人员用印时应认真审阅有关材料,了解用印内容,核实审批手续,做好登记。离退休工作处处长在《离退休工作处印章使用登记表》中签名后,方可用印。

5.在假期或特殊情况下,经领导授权批准自行加盖印章的人员,须在《离退休工作处印章使用登记表》经办人一栏签名,在备注栏注明情况。

6.印章使用时要端正、居中、清晰,并按照有关要求加盖在对应位置。

7.不得在空白纸张、空白介绍信或空白凭证上加盖印章。

8.印章不得在单位办公室以外的地点存放或使用,不得脱离印章管理人员的监督。特殊情况,必须经处长签名同意后方可外带,并由两人以上(含两人)随同掌管,使用完毕,当即送回。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结果承担一切责任。如有遗失,须及时上报。

9.凡经加盖印章的文件或纸张,不得随意丢弃,重复或作废的材料要予以监督销毁。

10.刻制、启用、更新、废止印章按照《南方医科大学印章管理办法》,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