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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命关天,总要有人站出来说话

爆发性乙肝跟二甲基亚硝胺没有关系,这是两个不同事件的巧合。12月8日,有着30多年法医工作经验的胡志强,带着浓重的东北口音在上海市高院复旦投毒案二审庭审现场隆重地抛出上述
    “爆发性乙肝跟二甲基亚硝胺没有关系,这是两个不同事件的巧合。”12月8日,有着30多年法医工作经验的胡志强,带着浓重的东北口音在上海市高院“复旦投毒案”二审庭审现场“隆重地”抛出上述言论,现场一片哗然。

2013年4月,复旦大学黄洋遭他人投毒后死亡。犯罪嫌疑人为被害人室友林森浩。一审中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

二审法庭上,胡志强称,死者黄洋并非死于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引起的肝坏死,而是死于爆发性乙型肝炎。

基于他的论述,林森浩的二审主辩律师斯伟江建议量刑尺度在10年到15年之间。这一辩护角度,令人大跌眼镜——林森浩一审被判处死刑,本次二审结果一直被法律界人士猜测会在死缓和死刑之间“纠结”。多家媒体以“惊天大逆转”为题来报道“复旦投毒案”的二审。

12月13日,胡志强接受了中国青年报记者专访。

记者斯伟江律师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曾找过七八名法医,只有您同意出庭作证。您为什么决定出庭作证?

胡志强:我做了30多年法医了,已经快60岁了,在这种人命关天的事情上,总要有人站出来说话。法医是做自然科学研究的,依据科学实事求是讲真话会有什么问题?我有自己的独立思考,我相信自己的判断。

12月8日、9日我注意到网上骂声一片,我一点也不担心。我之前还在北京的“常林峰案”中当过“有专门知识的人”,这个人从死缓到后来二审被判无罪,依据的也是我出具的“书证审查”意见。

“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诉讼,已经明确载入了诉讼法典,对此我们每个公民和司法人员都应当有一个平和的心态,要像宽容律师为杀人犯辩护一样,宽容有专门知识的人发表意见,不管其意见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应当成为法律共同体中一个崭新的社会职业,“有专门知识的人”出现在法庭上,应当成为一种诉讼常态。

记者您判定黄洋死因为“爆发性乙型肝炎”的最主要依据是什么?

胡志强:中山医院对黄洋在4月3日、6日、8日和12日所做的4次乙肝血清学标志物的3项指标就是主要依据。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指标,就是俗称的乙肝两对半指标,这其中包括3个指标——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体和乙肝病毒核心抗体。

黄洋在4月3日的检查中,上述3项指标,仅有乙肝病毒表面抗体指标呈阳性,数据是161.8,稍高一些;但另外两个指标都是阴性的。从4月6日开始,上述3项指标均呈阳性,且乙肝病毒表面抗体指标从原来的161.8急剧升高到1000以上。

这是典型的爆发性乙型肝炎的症状。只要这些指标同时呈阳性,那就是感染了乙肝,而不是其他什么原因,包括中毒。

现在早就不是“口供为王”的时代了,从目前检方提供的证据来看,没法认定黄洋就是死于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唯一的证据就是林森浩本人的口供。但实际上,这很有可能是两个不相干的事件,就算没有投毒的事儿,黄洋也一样会因乙肝病毒感染而自然发病。

记者你的意思是不是说,黄洋生前可能本身就感染了乙肝病毒?

胡志强:不是这个意思。爆发性乙肝跟“过去有没有乙肝”其实没关系。爆发性乙肝患者有可能以前就携带乙肝病毒,也有可能只是乙肝病毒的一次突然侵入。但这与中毒应该是两个不同事件,如果没有中毒,黄洋也有可能感染乙肝病毒。

乙肝两对半指标与其他因素都没有关系,与中毒也没有关系。

黄洋在2013年3月30日那天就跟同学说过身体不舒服,4月1日去门诊看病时,门诊病历上写着“有不洁饮食史”,而不是“饮水史”。而3月30日那天,林森浩还没有投毒,黄洋还没喝水,他是4月1日才喝了一口水,又吐出来的。4月1日当天,黄洋的体温就升高到39.7℃,这也是符合病毒感染症状的。

记者服用一定剂量的二甲基亚硝胺,是否有可能是造成“爆发性乙型肝炎”的诱因?

胡志强:我认为本案中黄洋所患“爆发性乙肝”有两种可能的成因。一种是单纯的乙肝病毒侵入人体,还有一种情况就要考虑是二甲基亚硝胺诱发了乙肝发病。但第二种情况,除了林森浩的口供外,没有其他准确的证据。

这里我要说明一点,爆发性乙肝是独立发作的,跟劳累、喝酒包括中毒的关系其实不是很大。一个身体健康的人,即便没有上述诱因,也会患上爆发性乙肝。

记者2013年4月8日,医院曾查过黄洋的乙肝DNA,呈阴性。如果黄洋是爆发性乙肝,那他的乙肝DNA为何会是阴性?

胡志强:按常理,乙肝暴发的时候,乙肝DNA一般来讲都是阳性的。但也有特殊情况存在。

比如,有一部分患者的乙肝病毒并不会分泌到血清中,因此用血清查找会查不到;再比如,会有一些变异的情况存在,出现假阴性——肝细胞在合成时,乙肝病毒的抗体生产过多,战胜了乙肝病毒的数量,病毒被快速地杀灭,因此查不出病毒来。后者,恰恰可能是一种“免疫过度应答”,正好能造成肝坏死。原来只需要1份抗体杀死一个病毒,但现在抗体多了,有两份、三份抗体,但病毒只有1个,由于抗体生产过多,造成肝脏组织被破坏。

做乙肝DNA检查,要求使用一次性试管、一次性血液,且血液放置时间不能超过4个小时。我注意到,医院在2013年4月8日早上6点采了黄洋一管子血,同时做了乙肝DNA和丙肝DNA,丙肝DNA当天下午4点多就检测了,乙肝DNA直到第二天下午2点多才开始检测,这距离采血时间已经过去30多个小时了,检测的准确性存疑。

记者您本人并非传染科专家,作出上述判断前,您还咨询、请教过哪些其他专业人士?

胡志强:实际上,早在2013年4月7日,黄洋所在的中山医院就有一个消化科医生和其他科室医生出具过一份“病历会诊意见”,上面称,“不排斥(除)爆发性乙肝引起肝衰竭”。

在斯伟江律师找到我之前,我没怎么关注过复旦投毒案。今年4月时,他找到我,让我看看在医疗治疗上有没有什么问题,他当时的想法是“看能不能保下(林森浩)一颗脑袋”。

我拿着这些资料,咨询过北京302医院重症监护室的一个我认为水平很高的专家,对方听到我讲的内容后,第一反应就考虑爆发性乙肝。我后来查了大量的书籍、资料,发现药物中毒对乙肝“两对半”检查不会起什么作用。

告诉斯伟江这个论述时,他也吓了一跳。他说,“老胡,你慎重点,这是在上海,是在2013年,不是十几年前在其他什么省份。”但我很肯定地告诉他,确实是有问题的。

记者您在法庭上曾向检方表示,您提供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服务是一项收费服务,请问“收费”是否会影响你的基本判断而有意朝着对“付费者”有利的方向作证?

胡志强:有人说我拿了被告多少钱,其实我压根儿就没有跟林森浩家里有任何接触,他的家人直到我出庭都搞不清楚我是谁。我全程都是和斯伟江律师接触的。

我俩通过“念斌案”认识,念斌案中,我也是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出具了书证审查意见,并得到法庭的采纳。

斯伟江律师在咨询之初,主动给了我1万元,后来在来上海出庭时又问我,来上海要收多少钱。我就问他,林家人给了你多少钱?你如果是免费的,那我也免费。最后他说差旅费总要给的,我也没拒绝,他后来一共给了我2000元差旅费。

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现在都是收费的,没有无偿一说,即使无偿可能也会存在问题。尽管我和斯伟江之前认识,但这种付费和收费,并不会影响我的基本判断。

我接案子的前提,是能不能提供有用的帮助,不能提供帮助的案子看了我也不会接。不论对方承诺给多少钱,我都不会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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