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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实验室安全工作温馨提示
作者:   时间:2020-02-11   点击数:

各位老师、同学:

当前正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的攻坚阶段,形势依然严峻,仍需高度重视。为做好防疫期间实验室安全工作,切实保证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作几点提示:

1.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实验室所在单位主体责任、生物安全第一责任制度,认真贯彻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文件要求,确保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生物安全。

2.各类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要严格按照《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开展实验活动,相应活动资质应按照《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0号)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初审后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批。

3.按照《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要求,病毒培养操作,应当在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内进行,实验室开展相关活动前,应当报国家卫生健康委批准;动物感染实验,应当在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操作,实验室开展相关活动前,应当报国家卫生健康委批准;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的操作,应当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操作,临床样本灭活可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中操作,同时采用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的个人防护;灭活材料的操作,应当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进行,不含致病性活病毒的其他操作,可以在生物安全一级实验室进行。

4.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实验室人员管理。实验人员要积极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及时将近期行踪、隔离情况、身体健康状况等汇报给所在单位。凡有接触疫情高发区人员等疑点的人员,均不得进入实验室。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期间公共场所的各项防护规则,确保不发生交叉感染事件。要合理安排实验时间,“错峰”开展实验,避免人员聚集。

5.开展实验过程中,务必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操作流程,严禁单独开展高风险实验项目,要妥善处置好产生的废弃物,严禁随意丢弃破坏环境。(疫情防控期间暂停转运化学废液;动物尸体可随时接收转运,地点:实验教学楼一楼;实验室生物医疗废弃物集中转运时间:每周一上午9:00-11:00,地点:实验教学楼一楼)。

让我们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祝所有师生健康平安!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第二版)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