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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作者:   时间:2018-04-19   点击数: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省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的负面清单

一、采购当事人行为负面清单

分类

禁用内容

关键词

禁用

等级

(一)

采购人

1.未按照规定的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采购

强制性

2.将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工程、货物及服务类,特别是货物中的材料类以及服务类项目)未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

强制性

3.对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及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未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财政性资金

强制性

4.未按照预算法规定申请并落实经费,或未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采购,或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预算、采购标准

强制性

5.未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未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不进行价格测算;

市场调查、价格测算

强制性

6.设定最低限价;

最低限价

强制性

7.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计划

备案

强制性

8.对列入批量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特殊要求除外)不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或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

强制性

9.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或者将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或未经批准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公开招标、化整为零、规避

强制性

10.实施采购及招标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审核手续并取得批准;

审批手续

强制性

11.错误理解“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并将其作为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理由;

拖延

强制性

12.片面理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并将其作为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理由;

价格总额

强制性

13.片面理解“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并将其作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

单一来源

强制性

14.设置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的;

法人

强制性

15.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合作等)、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所有制

强制性

16.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发布信息

强制性

17.采购需求、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及要求不完整或不明确,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采购需求

强制性

18.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项目信息

强制性

19.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条件

强制性

20.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采购需求

强制性

21.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业绩

强制性

22.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资格标准

强制性

23.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专利、商标、品牌

强制性

24.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或无故(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除外)终止招标活动,或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改变标的、终止、透露

强制性

25.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或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阻挠、限制和排斥

强制性

26.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倾向性、误导性

强制性

27.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含在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或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但却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依法回避;

回避

回避

强制性

28.对供应商提出的回避申请不予响应,或未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

回避

强制性

29.在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以及不具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的情况下,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或未对开标、评标过程及现场进行记录及全程录音录像;

自行招标、记录、录音录像

强制性

30.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分值设置、量化

强制性

31.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数量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或要求以现金形式提交;

投标保证金

强制性

32.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或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

强制性

33.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以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数额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履约保证金、现金

强制性

34.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未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不作答复;

询问、答复

强制性

35.未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不作答复,或未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或答复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

质疑、答复

强制性

36.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未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暂停采购活动;

投诉、暂停

强制性

37.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抽取专家

强制性

38.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协商谈判

强制性

39.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干预评审

强制性

40.委派的评委参加开标活动;

开标

强制性

41.没有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或没有明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审查;

资格审查

强制性

42.开标前泄露标底;

泄露标底

强制性

43.与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串通

强制性

44.未在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评审报告、成交供应商

强制性

45.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或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签订合同

强制性

46.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检测、考察

强制性

47.发现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却不要求其改正,或对采购代理机构拒不改正的行为不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

违法行为

强制性

48.未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合同公告

强制性

49.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合同备案

强制性

50.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或改变了原合同其他条款;

追加、补充合同、10%

强制性

51.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强制性

52.不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或验收书未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履约验收

强制性

53.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未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或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验收、公众参与

强制性

54.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履约、损失

强制性

55.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支付资金

强制性

56.未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妥善保存,或者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或采购文件保存期限不足;

采购文件、保存

强制性

57.未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未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内部控制

强制性

58.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或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或在采购活动的检查中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监督检查、虚假情况

强制性

59.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索要、接受、赠品、回扣

强制性

(二)

供应商

60.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控股、管理

强制性

61.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采购项目(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的其他采购活动;

服务

强制性

62.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不具备(或不是全部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或未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或未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联合体

强制性

63.未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联合体中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同类资质供应商的资质等级;

联合体

强制性

6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又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联合体

强制性

65.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变化

强制性

66.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协同参加

强制性

67.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指定供应商

强制性

68.不按照规定条件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明、财务状况报告、纳税证明、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专业技能、信用记录以及无违法声明等材料;

材料

强制性

69.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供应商情况

强制性

70.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授意撤换或修改

强制性

71.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协商

强制性

72.未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或以非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质疑

强制性

73.超过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再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投诉

强制性

74.质疑、投诉没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或投诉的事项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投诉

强制性

75.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捏造、虚假

强制性

76.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事先约定

强制性

77.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商定放弃

强制性

78.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行贿

强制性

79.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签订合同

强制性

80.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签订合同

强制性

81.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分包

强制性

82.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转包

强制性

83.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变更、中止、终止

强制性

84.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假冒伪劣

强制性

(三)

代理机构

85.非采购人自行选择的采购代理机构;

代理选择

强制性

86.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义务,超越采购人的委托范围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委托范围、代理权限

强制性

87.委托代理协议未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

代理协议

强制性

88.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

转委托

强制性

89.未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或不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

内部监督、评审条件和设施

强制性

90.采购人员不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或对其工作人员缺乏教育和培训,或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核;

职业素质、专业技能

强制性

91.未积极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或未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未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专业化服务

参考性

92.未公开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

采购标准

强制性

93.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不建议其改正;或对采购人拒不改正的行为,不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

不合理条件

强制性

94.自招标文件(货物和服务项目)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

公告时间

强制性

95.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样品、考察

强制性

96.以不符合规定的理由组织重新评审,或虽按照规定组织重新评审但未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重新评审、书面报告

强制性

97.未公布采购结果;

结果公布

强制性

98.未在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

评审报告

强制性

99.未在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或未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

公告

强制性

100.未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活动记录

强制性

101.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或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行贿、不正当

强制性

102.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或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宴请、报销

强制性

103.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

虚报、隐瞒

强制性

(四)

评审专家

104.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评审、泄露

强制性

105.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不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或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未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

争议

强制性

106.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回避

强制性

107.在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或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评标委员会要求的除外),或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或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或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记录、复制、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评标行为

强制性

108.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收受贿赂

强制性

109.将招标文件未写明、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

评标标准

强制性

 

二、采购文件负面清单

分类

禁用内容

关键词

禁用

等级

(一)

资格

条件

1.设置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

法人

强制性

2.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合作等)、组织形式;

所有制

强制性

3.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经营项目名称作为资格条件的(强制许可类和须批准经营项目的除外);

经营范围

参考性

4.将企业注册地为某省、某市、某县(区)的供应商作为资格条件;

注册地

强制性

5.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资本、规模、财务

强制性

6.设置的资质条件与采购项目履行合同无关,或资质要求过高、过低等明显不合理,或设置两种以上资格条件

资质

强制性

7.未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强制使用的资质、认证、许可证等作为资格条件;

资质

强制性

8.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或已经明令取消的技术资格、资质、认证等作为资格条件;

资质

强制性

9.将特定行政区域、行业协会、商会颁发、发布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入围目录名单或名录库作为资格条件;

入围名单、名录库

强制性

10.没有参加现场踏勘则取消投标资格;

现场踏勘

参考性

11.要求投标产品品牌持有人(或制造商)、代理商出具的授权函的或服务承诺函并作为资格条件(进口产品除外)

授权、承诺

强制性

12.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产品来源渠道合法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厂授权销售协议、代理协议等,进口产品除外);

来源渠道

强制性

13.对具有特殊需求的产品、材料及服务(如需延长质保期的),只允许生产制造商总部参加投标或者生产制造商总部全权委托一家代理商参加;

特殊需求

强制性

14.要求提供指定检测机构(如省级、国家级等)、指定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

检测

强制性

15.将地域性、行业性同类项目业绩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或限定投标人具备××地域经营业绩、××行业业绩、××指定用户或指定部门出具的使用报告或业绩证明;

项目业绩

强制性

16.要求投标人具有同类项目的从业经验达到多少年以上作为资格条件;

从业时间

强制性

17.要求达到与购项目预算金额不匹配的从业等级标准(即高于国家行政部门规定);

等级标准

强制性

18.将第三方调查统计的产品市场占有率及排名、企业排名、用户评价排名等作为资格条件;

占有率、排名

强制性

19.限制国产产品及其供应商参与进口产品采购项目;

进口产品

强制性

(二)

商务

条款

20.要求或标明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供应商的技术规格;

品牌

强制性

21.要求投标人对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技术方案等提供权威机构(第三方)的检测报告或证明;

检测报告

参考性

22.要求提供指定检测机构、指定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

检测

强制性

23.特殊商品(如需延长质保期的)只允许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总部参加投标或者生产制造商总部全权委托一家代理商参加;

生产制造商

参考性

24.设定的交货、履约或竣工期限明显不合理,对生产周期长的产品设置较短的交货期限;(如软件开发项目交货期为30日历日,要求家具、定制器械产品、进口产品交货期小于或等于30天;)

交货时间

指导性

25.苛刻的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或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厂商(如要求售后服务站具有独立门市等),或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

售后服务

指导性

26.苛刻的验收办法;

验收

指导性

27.苛刻的付款条件,或要求供应商缴纳过高比例的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等;

付款、保证金

强制性

28.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招标文件未写明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未写明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告;

服务对象

强制性

29.采购人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赠品

强制性

(三)

采购

需求

30.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要求原装进口产品;

进口产品

强制性

31.设置的技术条款与履行合同无关,或与实际使用需求不匹配(过高设置标准);

技术

强制性

32.采购的单一产品完全满足技术参数要求的品牌不能达到3个以上;采购非单一产品购项目,核心产品(核心产品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载明)品牌不能达到3个以上;

唯一参数

强制性

33.设置地域性或行业性同类项目业绩要求,或业绩金额要求与购项目规模不匹配;

业绩

参考性

34.将非国家强制规定的资质、资格、认证作为技术参数条款;

资质、资格、认证

强制性

35.将国家级评奖、国家部委级行政主管部门评奖、省级政府的评奖奖项及荣誉证书作为技术参数条款;

奖项、荣誉证书

强制性

36.技术参数的星号(“*”)或重要(“▲”)条款设置过多,同一项目星号(“*”)或重要(“▲”)条款超过总数的20%或在10个以上,或单个产品星号(“*”)或重要(“▲”)条款在5个以上;

星号条款

强制性

37.将技术参数(如重量、尺寸、体积等)设定为固定值,未作出大于、小于等幅度或范围表述,或参数范围限定过窄;(执行国家标准的除外)

技术参数

参考性

38.指定产品的接口、开关等必须在产品的某个位置上,或指定特殊的技术参数需求(如主板/主机/电源防雷等);

接口、开关接口、开关

强制性

39.暂定、指定、备选、参考名牌(含配件);

品牌

参考性

40.具有“知名”、“一线”、“同档次”品牌等不明确的采购需求表述;

品牌

强制性

41.指定某制造商或生产企业的主件、配件、商标、名称、设计等;

制造商

强制性

42.要求提供专利证书或证明;

专利

强制性

43.要求赠送物品、物件;

赠送

强制性

44.要求提供免费的培训(外地),或不明确的培训要求;

培训

参考性

45.对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技术和服务方案等要求出具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证明,或要求限定或指定产品某一部件授权函或检测报告;

检测

强制性

46.以协会及非专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及结果作为技术参数标准;

检测

强制性

47.要求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对产品及材料再一次进行测试或演示,或试用合格后方可签订合同;

测试、演示、签订合同

强制性

(四)

评分

办法

评分

标准

48.设定的评分因素和相应分值,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如设置的业绩金额要求与采购项目规模不相匹配);

评审因素、分值设置

强制性

49.将供应商资格条件作为评分标准,或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使用依据并按项目实际规模选择对应资质级别;

资格条件、资质级别

强制性

50.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规模条件

强制性

51.评分标准中设置的评审因素,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无关,或未明确说明具体评分标准;

查询渠道

参考性

52.评分标准未量化,或打分因素梯度设置不合理,或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

量化

参考性

53.分值比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商务分值、技术分值或价格分值比重过高或过低;

报价

强制性

54.评分标准中单项指标分值设置过高或过低的,分值梯度设置差距过大的;

分值设定

参考性

55.去掉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的;

报价

强制性

56.提出在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技术、服务需求基础上,“优于”招标文件提出技术、服务要求的可加分,但未写明“优于”的认定标准,也未写明“优于”的每项加多少分;

加分

禁止性

57.将产品及材料先进性、稳定性、成熟性、满意度、市场认可度、市场占有率等模糊表述,并规定由专家自由打分;

模糊表述、自由打分

指导性

58.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作为评分标准;

国务院明令取消

强制性

59.将非国家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作为加减分项;

非国家强制认定

指导性

60.指定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商作为评分因素;

指定评分

强制性

61.将行政区域的奖项、证书、行业业绩作为评分条件;

奖项、证书

强制性

62.将制造商、代理商出具的经销代理协议、售后服务授权函作为评分条件;

售后承诺

强制性

63.指定地域性(省级、市级、县级)或行业性业绩为评分条件;

地域性业绩

强制性

64.单独将产品检测报告或产品中某一部件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因素或条件;

检测报告

参考性

65.以进口产品或配件为由加分;

进口产品

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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