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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2022-11-02编辑:吴悦作者:来源:

南方医科大学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2022年10月10日学校党委批准并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文件质量,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推进依规治党、依法治校,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南方医科大学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三条 学校党内规范性文件是学校党委、纪委以及党委工作部门、各二级党组织制定的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学校章程,是制定学校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基础和依据。

第四条 学校党内规范性文件名称为规定、办法、规则、细则等,一般使用条款形式表述,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为编、章、节、条、款、项、目。

第五条 学校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坚持从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全面从严治党实际出发;

(三)坚持以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五)坚持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注重党内规范性文件同国家法律、学校章程衔接和协调;

(六)坚持便利管用,防止繁琐重复。


第二章 权  限

第六条 学校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党委办公室承担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

第七条 学校党委、纪委以及党委工作部门、各二级党组织分别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党内规范性文件或者提请学校党委制定学校层面党内规范性文件。

制定学校党内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职权范围事项的,可以由党政联合制定。

第八条 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确要求制定配套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及时制定;没有要求的,一般不再制定。

制定学校配套党内规范性文件,不得超出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作出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除非必要情况,对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三章  计  划

第九条 制定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年度计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构建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制度体系。

第十条 学校层面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年度计划,由学校党委办公室对学校纪委以及党委工作部门每年年底前提出的下一年度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后拟订,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纪委、党委工作部门以及各二级党组织可以根据职权和实际需要,编制本单位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章    

第十三条 学校层面党内规范性文件按其内容一般由学校纪委以及党委有关部门等起草,综合性党内规范性文件由学校党委办公室协调纪委以及党委有关部门等起草或者成立专门起草小组起草。特别重要的学校层面党内规范性文件由学校党委组织起草。

学校纪委、党委工作部门以及各二级党组织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由其自行组织起草。

第十四条 党内规范性文件草案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

(二)制定目的和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具体规范;

(五)解释机关;

(六)施行日期。

第十五条 起草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充分了解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调查研究可以吸收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学者参加。

第十六条 起草党内规范性文件的部门,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工作范围的事项,同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党内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起草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与现行党内规范性文件相衔接。对同一事项,如果需要作出与现行党内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草案中作出废止或者如何适用现行党内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在报送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八条 党内规范性文件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范围根据党内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具体内容确定。征求意见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和基层党员、干部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充分听取师生员工意见。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

第十九条 起草部门和单位向审议批准机关报送党内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同时报送草案制定说明。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制定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同有关部门协商情况等。


第五章 审批与发布

第二十条 审议批准机关收到党内规范性文件草案后,交由所属办公室进行前置审核。前置审核主要审核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等政治要求;

(二)是否同党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三)是否同宪法和法律、学校章程不一致;

(四)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五)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六)是否就涉及的重大问题与有关部门协商;

(七)是否存在谋求部门利益等问题;

(八)是否符合制定权限、程序以及规范表述要求。

对存在问题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草案,办公室经批准可以向起草部门提出修改意见。如起草部门不采纳修改意见,办公室可以向审议批准机关提出修改、缓办或者退回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层面党内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学校纪委以及党委工作部门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其领导机构会议审议批准。

各二级党组织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本单位党委会议审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经审议批准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办公室审核并按照程序报批后发布。

学校层面党内规范性文件采用学校党委文件形式发布。学校纪委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采用学校纪委文件形式发布。党委工作部门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采用党委工作部门文件形式发布。各二级党组织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采用单位党委文件或者党委办公室文件形式发布。发布时,党内规范性文件标题应当添加题注,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发布日期。

党内规范性文件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外,应当在党务公开网上公开发布。

第二十三条 实际工作迫切需要但还不够成熟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可以先试行。试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六章 备案与审查

第二十四条 学校层面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省委教育工委报备。学校纪委、党委工作部门以及各二级党组织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向学校党委报备。学校党委对学校纪委、党委工作部门以及各二级党组织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具体工作由学校党委办公室办理。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共同发挥审查把关作用。

第二十五条 备案审查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件必备,凡属学校党内规范性文件的都应当及时报备,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二)有备必审,对报备的学校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严格审查,不得备而不审;

(三)有错必纠,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规定作出处理,不得打折扣、搞变通。

第二十六条 应当报备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单位报备。报备时应当提交1份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备案说明。备案说明应当写明制定背景、政策创新及其依据、重要数据指标来源、征求意见、审议签批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报备单位应当在每年2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文件目录报送学校党委办公室备查。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对符合审查要求的报备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登记,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查:

(一)政治性审查。包括是否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否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相一致,是否与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相符合,是否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

(二)合法合规性审查。包括是否同宪法和法律、学校章程相一致,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是否与同位党内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是否落实精简文件、改进文风要求等。

(三)合理性审查。包括是否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是否可能在学校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是否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等。

(四)规范性审查。包括名称使用是否适当,体例格式是否正确,表述是否规范等。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对报备的学校党内规范性文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并督促报备单位及时办理。

第三十条 对未发现问题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学校党委办公室一般在30日内完成审查处理工作。发现可能存在问题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处理时间,但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七章 执行与保障

第三十一条 坚持制定和实施一体推进,建立健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办公室统筹协调、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单位协助配合、纪委严格监督的执规责任制,统分结合、各司其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党内规范性文件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十二条 校院两级党委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专题研究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工作,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纳入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党员干部的执规意识,提高执规能力,严格执规标准,规范执规程序,提升执规效果。

第三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执规责任情况的监督,对重要党内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在执规中出现重大问题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执规责任情况,应当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建工作、法治建设等考核相结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定期牵头组织开展党内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及时开展集中清理,根据需要开展特定内容或者特定范围的专项清理。根据清理情况,作出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等决定。

第三十六条 制定单位应当在制定工作中同步开展即时清理,及时修改滞后于实践发展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视情可以采取修订、修正案或者修改决定等方式修改,对相关联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可以开展集中修改。修改后,应当发布新的党内规范性文件文本。


第八章 附

第三十七条 党内规范性文件的修改,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党委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学校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图

      2.制定说明(参考格式)

      3.备案报告(参考格式)


附件1

附件2


关于《×××××》的制定说明

(参考格式)


一、制定《×××××》的必要性



二、主要内容



三、征求意见情况



四、同有关部门协商情况





附件3


××关于《×××××》的备案报告

(参考格式)


学校党委:

根据《南方医科大学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现将本单位制定的《×××××》上报学校党委,请予以备案。


附件:1.《×××××》(正式文本)

    2.《×××××》备案说明



×××

                                                                                   ×××

(联系人:×××,联系电话:××××××




《×××××》备案说明


一、制定背景



二、政策依据、重要数据指标来源



三、征求意见情况



四、审议签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