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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关于印发《基建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9-15 点击次数:


学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附属医院,就业指导中心,顺德校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基建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管理工作效率,执行上级有关规定,经学校研究批准,对《基建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管理办法(试行)》(校基字〔2015〕11号)第四条审批权限修订如下:

1.校本部、顺德校区及附属医院需上报省教育厅的建设工程项目,按教育厅规定执行,即基本建设项目概算总投资500万元(不含)以下的自筹资金项目分别由学校或附属医院自行审定;财政投资项目(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或概算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自筹资金项目,由学校办公会或常委会决策,统一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核后,再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报立项审批。

2.校本部、顺德校区及附属医院需报省卫计委的建设工程项目,按省卫计委规定执行,即基本建设项目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自筹资金项目分别由学校或附属医院自行审定;财政投资项目(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或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自筹资金项目,由学校办公会或常委会决策,统一由学校报省卫计委审核后,再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报立项审批。

本办法由学校基建处负责解释,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南方医科大学

201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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