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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关于印发《采购项目社会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校采字〔2023〕1号)
作者:   时间:2023-05-08   点击数:





字〔20231

 


南方医科大学关于印发《采购项目社会

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机关各部(处),各直属单位,各学院资产经营公司,顺德校区管委会:

为加强对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提高校招标采购工作的质量与效率,根据学校办公会意见,对《南方医科大学采购项目社会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南方医科大学采购项目社会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南方医科大学

  202355

(联系人:  珊,王灿花,联系电话:61648822,61648823

南方医科大学采购项目社会

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社会代理机构服务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证学校采购招标代理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除按规定必须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其它需要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的项目,按本办法实施。

第四条  社会代理机构的选择方式及范围

政府采购及校内招标采购项目在学校招标代理库中加权随机抽取1家作为项目代理机构

学校招标代理库通过招标或其它方式遴选确定,按遴选结果排名选择前8家代理机构进入学校招标代理库,其中前5家作为学校的招标代理服务商,其余的作为备选服务商。随机抽取时按排名顺序,5家招标代理服务商的权重分别为5-4-3-3-3。

进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的项目,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诚信排名前10的代理机构中随机抽取1家,如前10家中有不接受项目、列入学校黑名单或2次被差评的情况则按排名顺延替补。

(三)进佛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的项目,在符合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取1家作为项目代理机构。

代理服务商应按服务承诺完成采购代理业务,若出现被投诉到学校招标采购监督部门或2次被差评的,将暂停其代理资格1年;列入学校黑名单的,将被取消代理资格。代理服务商被暂停或取消代理资格的,其资格将由备选服务商按顺序补充上。

第五条  社会代理机构的抽取流程

(一)采购项目获学校批准立项后,方可启动社会代理机构的抽取工作。

(二)抽取社会代理机构采用手动摇号的方式,每个项目抽取1个代理机构作为候选人。如果候选人不接受该项目,或者抽取后30分钟内无法联系上候选人,可重新抽取。采购经办人在项目完成后可对社会代理机构进行评价。

(三)抽取社会代理机构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以OA传阅件方式形成记录并存档。招标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负责抽取操作,监督人员可由招标采购中心、归口管理部门或用户单位相关人员担任。

第六条  社会代理机构在从事采购代理工作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采购工作程序,快捷高效地完成学校委托项目的采购招标工作。

第七条  社会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权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依法独立组织招标采购代理活动;

2参照《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20131233号》规定的标准费率下浮20%收取代理服务费;

3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承担义务

1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2按委托协议要求,及时向学校提供采购资料;

3代理招标采购业务中保守各当事人资料、信息、商业秘密;

4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协助学校和监管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5在招标采购活动过程中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

6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评标专家的评审费;

7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八条  接受学校委托采购代理业务后,社会代理机构须与学校签订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确定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社会代理机构受理学校委托采购项目后,应当以学校经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确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如有特殊原因需变更采购方式的,应当在开展采购活动前重新确认。

第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告招标采购信息。

第十一条 评审工作结束后,相关社会代理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评审报告结果确认函等送达学校招标采购中心;接到评审报告后,学校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供应商并返送社会代理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中标(成交)信息在上级指定媒体上进行发布。

第十二条  社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活动档案制度,妥善保管采购活动文件,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自采购工作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同时制作一份采购活动过程中的归档材料交由学校备案。

第十三条 学校招标采购中心负责与社会代理机构的联系和管理,学校相关部门负责对社会代理机构承担学校项目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社会代理机构如出现下列情况的,将被列入学校黑名单:

(一)累计2次不接受学校的代理业务的;

(二)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三)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违反委托代理协议泄露与采购代理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与供应商或采购人恶意串通的;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评审专家的抽取未按规定进行操作的;

十一)擅自修改采购文件或者评审结果的;

十二)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十)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四被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处理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布之日起实施,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原《南方医科大学采购项目社会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校采字20182号)同时废止。









南方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35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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