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采字〔2023〕1号
南方医科大学关于印发《采购项目社会
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各学院,资产经营公司,顺德校区管委会:
为加强对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提高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质量与效率,根据学校办公会意见,对《南方医科大学采购项目社会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南方医科大学采购项目社会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南方医科大学
2023年5月5日
(联系人:凌 珊,王灿花,联系电话:61648822,61648823)
南方医科大学采购项目社会
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社会代理机构服务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证学校采购招标代理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除按规定必须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其它需要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的项目,按本办法实施。
第四条 社会代理机构的选择方式及范围
(一)政府采购及校内招标采购项目在学校招标代理库中加权随机抽取1家作为项目的代理机构。
学校招标代理库通过招标或其它方式遴选确定,按遴选结果排名选择前8家代理机构进入学校招标代理库,其中前5家作为学校的招标代理服务商,其余的作为备选服务商。随机抽取时按排名顺序,5家招标代理服务商的权重分别为5-4-3-3-3。
(二)进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的项目,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诚信排名前10的代理机构中随机抽取1家,如前10家中有不接受项目、列入学校黑名单或2次被差评的情况则按排名顺延替补。
(三)进佛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的项目,在符合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取1家作为项目的代理机构。
代理服务商应按服务承诺完成采购代理业务,若出现被投诉到学校招标采购监督部门或2次被差评的,将暂停其代理资格1年;列入学校黑名单的,将被取消代理资格。代理服务商被暂停或取消代理资格的,其资格将由备选服务商按顺序补充上。
第五条 社会代理机构的抽取流程
(一)采购项目获学校批准立项后,方可启动社会代理机构的抽取工作。
(二)抽取社会代理机构采用手动摇号的方式,每个项目抽取1个代理机构作为候选人。如果候选人不接受该项目,或者抽取后30分钟内无法联系上候选人,可重新抽取。采购经办人在项目完成后可对社会代理机构进行评价。
(三)抽取社会代理机构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以OA传阅件方式形成记录并存档。招标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负责抽取操作,监督人员可由招标采购中心、归口管理部门或用户单位相关人员担任。
第六条 社会代理机构在从事采购代理工作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采购工作程序,快捷高效地完成学校委托项目的采购招标工作。
第七条 社会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权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依法独立组织招标采购代理活动;
(2)参照《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2013〕1233号》规定的标准费率下浮20%收取代理服务费;
(3)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承担义务
(1)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2)按委托协议要求,及时向学校提供采购资料;
(3)代理招标采购业务中保守各当事人资料、信息、商业秘密;
(4)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协助学校和监管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5)在招标采购活动过程中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
(6)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评标专家的评审费;
(7)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八条 接受学校委托采购代理业务后,社会代理机构须与学校签订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确定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社会代理机构受理学校委托采购项目后,应当以学校经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确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如有特殊原因需变更采购方式的,应当在开展采购活动前重新确认。
第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告招标采购信息。
第十一条 评审工作结束后,相关社会代理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评审报告、结果确认函等送达学校招标采购中心;接到评审报告后,学校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供应商并返送社会代理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中标(成交)信息在上级指定媒体上进行发布。
第十二条 社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活动档案制度,妥善保管采购活动文件,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自采购工作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同时制作一份采购活动过程中的归档材料交由学校备案。
第十三条 学校招标采购中心负责与社会代理机构的联系和管理,学校相关部门负责对社会代理机构承担学校项目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社会代理机构如出现下列情况的,将被列入学校黑名单:
(一)累计2次不接受学校的代理业务的;
(二)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三)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四)违反委托代理协议泄露与采购代理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七)与供应商或采购人恶意串通的;
(八)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九)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十)评审专家的抽取未按规定进行操作的;
(十一)擅自修改采购文件或者评审结果的;
(十二)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十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四)被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处理的;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原《南方医科大学采购项目社会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校采字〔2018〕2号)同时废止。
南方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3年5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