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收费项目的申报及收费许可证的办理
全校收费管理工作,归口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各单位上报、下发的文件,凡涉及到收费问题,均须送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会签。
各项教育类收费,应严格按政策文件规定的项目标准执行,需作增补项目或调整标准须由业务主管部门(如全日制国家任务生、研究生,应由招生办、研究生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要求,写出文字报告送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审核,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统一向省教育厅、物价部门申报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办理收费许可证。
各种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由主办单位根据省教育厅、物价局规定,提出收费方案报送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审核,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由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上报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取。
(二) 对违规收费单位和个人的处罚规定
1.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或使用非正式票据进行收费的,一经发现,将立即停止该项收费工作,并将所收经费全额上交学校,由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处理,追究收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向全校通报批评。
2.对于真票假开、弄虚作假或倒卖票据,以及利用收款票据从事经营性活动或违法活动者,将追究收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向全校通报批评。
3.对其他违规行为,由学校教育收费领导小组酌情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4.对上述违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者,学校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三) 我校各类学生的收费标准
1.研究生收费标准根据学校060703.702呈批件,硕士学费每生每学年9000元;博士学费每生每学年13000元。
2.本专科学费收费标准根据校校字〔2005〕81号和校财字〔2006〕268号制定,并经省教育厅、物价局核准。
本专科学费收费标准
元/生、学年
专业名称
|
学费标准
|
专业名称
|
学费标准
|
临床医学
|
5700
|
药学
|
5700
|
预防医学
|
5700
|
生物医学工程
|
5160
|
基础医学
|
5700
|
应用心理学(医学)
|
5160
|
口腔医学
|
5700
|
生物技术学
|
5160
|
医学影像学
|
5700
|
生物信息学
|
5160
|
中医学
|
5700
|
电子信息工程
|
5160
|
中西医临床
|
5700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5160
|
医学检验
|
5700
|
法学
|
4560
|
护理学
|
5700
|
公共事业管理
|
4560
|
中药学
|
5700
|
英语语言文学
|
4560
|
经济学
|
4560
|
统计学
|
5160
|
康复治疗技术
|
5700
|
医疗美容技术
|
5700
|
3.成教类学生收费标准根据校校字〔2005〕81号制定,并经省教育厅、物价局核准备案。
成教类学费收费标准
元/生、学年
专业名称
|
学费
标准
|
专业名称
|
学费
标准
|
临床医学脱产专升本
|
5400
|
临床医学脱产中升专
|
5040
|
医学影像学脱产专升本
|
5400
|
医学检验学脱产中升专
|
5040
|
临床医学夜大专升本
|
3900
|
护理学脱产中升专
|
5040
|
医学影像学夜大专升本
|
3900
|
临床医学夜大中升专
|
3640
|
护理学夜大专升本
|
3900
|
医学检验学夜大中升专
|
3640
|
医学检验学函授专升本
|
3900
|
护理学夜大中升专
|
3640
|
预防医学函授专升本
|
3900
|
中医骨伤夜大中升专
|
3640
|
药学函授专升本
|
3900
|
预防医学夜大中升专
|
3640
|
卫生事业管理函授专升本
|
3900
|
预防医学函授中升专
|
3640
|
卫生法学函授专升本
|
3900
|
药学函授中升专
|
3640
|
中医学函授专升本
|
3900
|
中医学函授中升专
|
3640
|
心理学函授专升本
|
3900
|
|
|
4.住宿费收费标准如下表所示:
广东省高校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表
元/生、学年
学生宿舍类别
|
设备与条件
|
收费
标准
|
备注
|
普通学生宿舍
|
6人以上住一间,人均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下(含5平方米),有公共漱洗间、卫生间,有床架、书桌。
|
500
|
介于上
下两类
宿舍条
件之间
的收费
标准,
可在两
类标准
之间调
整定价。
|
二级学生公寓
|
6人住一间,人均建筑面积大于5平方米小于7平方米,有独立卫生间、阳台,有床架、书桌、储物柜、风扇等设备,有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和安全保卫。
|
750
|
一级学生公寓
|
4人住一间,人均建筑面积大于7方米,有独立卫生间、阳台,有床架、书桌、储物柜、风扇、室内有供热水设备等,有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和安全保卫。
|
1200
|
引资新建公寓
|
4人住一间,人均建筑面积大于7方米,有独立卫生间、阳台,有床架、书桌、储物柜、风扇、室内有供热水设备等,有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和安全保卫。
|
1500
|
5.收费标准如有调整以有关通知为准。
(四) 学生缴费程序
学校财务主管部门委托经办银行为每位学生开设缴费存折和借记卡,该卡用于学生在校期间存入应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领取各项奖、助学金等。
为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管理成本,学生应于新学年开学报到前10天(8月20日之前)到当地银行办理应缴费用的汇(存)款手续。学校财务主管部门委托经办银行在指定日期统一划扣。已获批助学贷款的同学,应及时将住宿费足额存入银行卡,以便统一划扣住宿费。待助学贷款到位后,由学校财务主管部门办理学费抵冲手续。
学校财务主管部门在开学注册前三个工作日将已缴清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名单反馈到各相关部门和教学单位,作为学生注册的依据。学生应在开学后及时查询缴费情况,在开学后15个工作日内未能成功缴费的学生应及时与财务主管部门联系,查明原因并办理缴费和注册手续。
(五) 学生缴费注意事项
1.学生在领取银行卡后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销户,如不慎遗失,应及时到开卡的银行办理挂失及重新开户手续,并到学校财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2.所存入金额最少要比应缴费用多1元,1元为银行账户应保留余额,否则无法划扣;在统一划扣费用前,学生不能随意支取总费用额度以内的金额。
3.在委托银行统一划扣学杂费后,学校财务主管部门根据银行划扣信息,使用广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教育收费收据打印收据,由各院系下发到学生本人。收费收据作为学校收费和学生退费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学生须妥善保管,遗失不能重开。
(六) 办理学费、住宿费退费手续时应提交的证明
办理学费、住宿费等退费手续时,由学生提出申请,经教务处(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总务处宿管中心)同意,学生凭原收费票据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审核,经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处长和学校管理后勤的副校长审批后,到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会计核算科办理退费,无原始收费票据的不予退费。
(七) 赴外校交换学习学生的缴费问题
1.学费
我校按照国际惯例,交换学生向各自所属学校缴纳学费,无须向交换院校缴纳学费。学生应在每年的8月20日之前,将当年应缴纳的学费足额存(汇)入银行卡。
2.住宿费
根据与交换院校的协议,学生应按照交换院校的收费标准向交换院校缴纳交换学习期间的住宿费。
(八) 学生缓交学费的办理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突发事故,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缴清学费的,可以申请缓交(住宿费和教材费等费用不能缓交)。请注意:经批准缓交学生的学费,须在批准缓交的期限内交清。否则,按无故拖欠学费处理。具体程序:
1.本科生、专科生在开学一周内向所在院、系提交学生缓交学费申请表,并提供学生家长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有效证明,经学院或系主管领导审核并签字盖章,报学生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后,到学校财务主管部门办理缓交手续。
2.研究生原则上不能缓交学费,因特殊原因需要申请缓交学费的学生必须先经研究生学院审批,并报学校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九) 休学及复学学生费用的缴纳
1.本学年已交清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因故中途休学,复学后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其收费按复学所在年级的标准执行,休学期间办理退宿手续者,已交学费、住宿费抵作复学当期费用;如复学后缴费标准与原标准存在差额,须补足差额。未办理退宿手续者,休学前已交住宿费不退还,复学后按所在年级的住宿标准缴纳全额住宿费。
2.本学年已缴清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因故中途休学,复学后随原所在年级学习的学生,复学当年不再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未办理退宿手续者,复学后按原所在年级学生的住宿标准交纳住宿费,休学前已交住宿费不退还。
(十) 收到的各种款项的处理
各学院、部门用在财务与资产管理处领取的票据收取的各种款项须当日送存学校银行账户,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即日存行的可提前二天电话联系财务与资产管理处。
(十一) 学生缴费情况查询
学生查询本人缴费情况。学生凭本人的学号,登陆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网页的学费查询板块,登陆用户名及初始密码均为学生本人学号。因学号调整无法查询的同学请及时将调整后的学号上报各学院,由各学院汇总后送交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收费办公室统一调整。
各学院查询本学院学生缴费情况权限的开通。登陆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网页的学费查询板块,点击进入汇总查询,输入各学院已授权的姓名和密码,再选择自己所属的学院,可以查看到该学院每位学生的缴费情况和汇总的情况。
(十二) 计划内和计划外学生的界定
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脱产全日制专升本、国家计划内研究生属计划内学生,除此以外属计划外学生。学校各职能部门在向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报送学生实力时,需要注明计划内和计划外学生类别。
(十三) 正常欠费和无故欠费的界定
学杂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教材费。计划内学生家庭确实困难申请助学贷款和经学校特批的学生只欠学费属于正常欠费,除此之外都应属于无故欠费。
(十四) 对于无故欠费在校学生的处理
1.计划外学生欠费,在学生注册时统一作退学处理。
2.凡学校发放的奖学金、助学金、学生补助等费用均用来抵减所欠学杂费。
3.未缴清学杂费的研究生,由研究生学院将所欠费情况通报给导师,暂缓研究生业务费的下拨。
4.必须申请暂缓注册,批准后可参加学习考试,但不予成绩查询。
5.学校及学院在学生评优、综合测评中,将学生缴费情况列为考核内容,对无故欠费的学生,取消各类先进评选资格,财务部门不予发放先进奖励金。
6.在校园网上予以公示,并在档案中登载不良信用记录。
7.教务处将按照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提供的已经缴清本年学杂费的学生名单,安排实习或见习,对欠费学生一律不安排实习或见习。
8.对缓交期限超过一学年,既无特殊原因又不积极采取措施缴交学杂费的学生,学校教学主管部门提前2个月发出退学警告通知书,如到期仍不缴清学杂费的作自动退学处理。
9.各学院学生主管人员定期与学生家长联系,并通报学生缴费情况。
(十五) 对于无故欠费毕业生的处理
1.不安排毕业设计。
2.学校不向用人单位推荐,个人联系了工作单位的,学校不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署意见。
3.对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将个人在校期间的诚信记录反馈到用人单位。
4.学校代为保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5.暂缓办理其档案转移手续。
6.毕业生交清所欠学杂费后,凭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出具的学杂费清缴的证明,办理离校手续并到学生工作部领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十六) 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费用的发放
1.助学贷款的处理
学校财务主管部门在助学贷款到位后,将助学贷款抵冲学生欠费。助学贷款申请未获批准或贷款额不足的学生,必须在当年度内缴清应缴费用。
2.奖(助)学金发放
学校财务主管部门在接到相关部门发放奖(助)学金的正式文件(含电子文档)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发放到学生本人的银行卡上。在发放奖(助)学金时,学校对仍然欠费的学生,将其所获得的奖(助)学金等款项优先用于偿还学费及住宿费。
对发放金额如有疑问,请先核对所获奖(助)资金额及个人缴费情况;经核对仍有疑问,可致电到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
(十七) “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的开具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教育储蓄的学生在教育储蓄到期前,需先到所在学校开具“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需办理“证明”的学生按以下流程办理:
开具《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