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服务广大教职员工,并结合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意见稿中提到“关于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工资不得迟于第二月10日”的通知,现就有关工资发放事项的调整作以下通知:
1.请各单位经办人员务必每月(正式人员于每月30日前报当月,短期合同工于每月3日前报上月)按时将工资、补贴等相关资料上报人事处劳资科审核,以便财务处工薪福利科于每月8日按时发放。
2.若没有按时上报工资资料的单位,其相关人员工资只能延迟至下月发放,由此产生的多计税收和延迟缴纳保险、住房公积金产生的罚款及滞纳金等,由各单位承担,并负责做好解释工作。
希望各单位领导高度重视,经办人员认真负责,早准备、早布置,积极支持我处顺利完成这项工作。
人事处劳资科电话:648707 财务处工薪科电话:648134
人 事 处 财 务 处
201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