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发票抬头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15-10-20 11:06:02】

各单位:

根据省教育厅对我校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及本月收到的相关整改要求,所有在学校财务办理的报销业务,所附发票抬头(付款单位)应统一为“南方医科大学”,其他形式或字样的发票抬头不符合会计规范,从即日起不予报销,请知悉并相互转告。给各位教职员工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财务处

201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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