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扣工薪个人所得税计税说明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15-11-10 16:16:36】

学校各教职员工:

根据教职员工反映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过高的情况,我处对税收工作进行了梳理,现将个人所得税减免规定及我校个人所得税计税情况分别说明如下:

一、根据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减免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 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独生子女补贴,通讯补贴不征税。

3.省级人民政府以上单位颁发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4.乡、镇以上(含乡、镇)人民政府或经县以上(含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者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5.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6.福利费,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职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7.抚恤金、救济金(指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8.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这是指个人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标准领取的退职费)、退休费、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我处为减少教职员工个人所得税做了大量工作,特别是对校内奖励津贴的计税进行了缜密筹划,对各级超额累进税率进行了反复比较,力争降至最低。我校工资、奖金计税说明如下:

(一)月工资计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教职工应纳税所得额为月工资应发合计数减去住房补贴、生活补贴、通讯补贴、个人社保、个人公积金及起征点即3500后,根据所得适用税率进行计税(下见附表)。其中,公积金缴存比例已提高至最大比例12%,减少个人所得税的交纳。

(二)年终一次性奖励津贴及校内奖励津贴计税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年终一次性奖金缴纳个人所得税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人,年终一次性奖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如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代扣手续费

根据国税发[1995]065号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所扣缴的税款,返还千分之二的手续费。该费用全额上缴学校,未作为财务处留成经费使用

请广大教职员工参照上述税收规定认真核对每月工资中个人扣税情况,如有任何疑问或意见,请到行政楼110房-财务处工薪福利科,或致电648134咨询。

附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3505

财 务 处

201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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