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17-06-09 17:25:25】

学校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6号)和白云区国家税务局的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结合学校的情况,现将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与使用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学校各单位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付款方为南方医科大学的),应向销售方提供我校的社会信用代码:12440000771868596D,由销售方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填写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

二、学校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付款方)应提供其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除个人及政府部门等无税号单位外),由开票人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填写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

三、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为了确保白云区国家税务局对开具的发票使用情况审核通过,请各单位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执行,做好发票使用工作。

附:《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6号)或登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查询

联系人:虞琴, 电话:648116  

                                                财 务 处

                                              2017年6月9日

 

版权所有:南方医科大学财务处
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北1838号(510515) 电话:020-61648132 传真:61648645

浏览总人数: 今日浏览总人数: 昨日浏览总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