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6号)和白云区国家税务局的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结合学校的情况,现将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与使用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学校各单位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付款方为南方医科大学的),应向销售方提供我校的社会信用代码:12440000771868596D,由销售方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填写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
二、学校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付款方)应提供其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除个人及政府部门等无税号单位外),由开票人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填写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
三、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为了确保白云区国家税务局对开具的发票使用情况审核通过,请各单位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执行,做好发票使用工作。
附:《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6号)或登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查询
联系人:虞琴, 电话:648116
财 务 处
2017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