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附属医院,就业指导中心,南校区管委会,基因工程研究所:
为了规范学校顺德校区建设资金的管理,明确经费的使用、审批和支付程序,加强资金的监督,现将《南方医科大学顺德校区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南方医科大学
二○○七年六月八日
(联系人:魏松涛,联系电话:481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学校顺德校区建设规范有序进行,明确顺德校区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的管理程序、审批权限和支付办法,加强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结合顺德校区建设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资金来源于财政贴息贷款、基建投资和学校自筹资金如商业银行贷款、社会捐赠等。
第三条 建设资金包括基本建设资金和后期配套设施资金。
(一)建设资金的财务管理遵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和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粤财建〔2002〕137号)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以及《南方医科大学党委常委会议议事规则(暂行)》(校党字〔2005〕502号)、《南方医科大学经费使用审批权限暂行规定》(校财字〔2006〕443号,以下简称审批权限)执行。
(二)后期配套设施资金的财务管理遵照国家高等学校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建设资金实行统一核算、项目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顺德校区建设指挥部根据学校常委会、办公会决议全面负责建设资金筹措、计划和使用管理。
第六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建设资金的日常核算和财务管理,并按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第七条 审计处负责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资金筹措管理
第八条 建设资金的筹措由顺德校区建设指挥部组织筹措,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实施。
第九条 建设资金通过财政贴息贷款和基建投资解决的部分由基建处和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申报和贷款手续。
第十条 建设资金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部分由基建处和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提出筹措方式和合作对象后报学校审批。
第十一条 银行贷款合同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按经费使用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章 资金支付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资金投资总概算以及基本建设资金、后期配套设施资金投入计划根据有关的可行性报告,由基建处申报,按审批权限审批,需要上报上级有关部门的按有关部门的批复执行。
第十三条 资金投资总概算和资金投入计划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资金的支付程序如下:
(一)预付前期费用。根据有关合同,经基建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审计处核实,按审批权限审批后付款。
(二)预付工程进度款。根据有关合同,经基建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审计处核实,按审批权限审批后付款。
(三)结算工程款。根据有关合同,经基建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对工程结算资料和实际工作量及其他相关资料核实,按审批权限审批,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后付款。
第十五条 可列入基本建设资金开支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的管理和支付程序如下:
(一)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基建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分年度提出计划,按审批权限审批。
(二)可在建设管理费开支的日常办公费用如办公费、交通费、低值易耗品、办公设备购置费、印刷费、差旅费、合同工工资等按审批权限审批(如涉及固定资产的还须按学校有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三)可在建设管理费开支的人员加班费、专项调研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按审批权限审批,其中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管理费总额的10%。
第十六条 后期配套设施资金包括顺德校区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及家具、实验室配套家具及后勤服务设施设备等所需资金按规定的程序纳入年度预算,增加经费按预算审批程序进行调整,其开支按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七条 建设资金的有关利息费用、财务费用、印花税由基建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依据贷款合同核实,按经费类别在基本建设资金或后期配套设施资金项目中支付。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应经常检查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违反规定的,交纪委监察等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个人做出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